這樣的文章.內容.圖片.妨礙名譽是否會成立 - 工作

Una avatar
By Una
at 2010-01-25T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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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心廠商~賣不良的食材
分類:資訊
2009/09/22 15:24
圖片參考:http://f23.yahoofs.com/myper/5AVZl4CTRBYPrCSTnpAaZ...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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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為經濟不景氣.我早上到北市的環南市場打工.應徵蔬菜送貨司機.結果在我上班這5個月來.
內心好掙扎.因為每天所見到的東西.有好多的食材.根本就不是人吃的東西.營利者還敢販售!
何況是專送空廚的食材.如長*空廚及華*空廚.及亞*會館與*朝酒店的部份食材
遇到的這家公司.有很多的蔬菜如:南瓜.小黃瓜及高麗菜.都是買些過期貨.都是爛爛的.
稍做整理後.賣給空廚公司.更扯的是.還把大批的南瓜.整箱放置在停車場.任它風吹雨打.
還被老鼠噬吃.有些是爛掉.還有老鼠便等異物.等空廚公司需要時.在把它挑起.
賣給空廚當食材.真是不衛生!
例如:去皮的白蘿蔔.他們都買人家放置在冰庫保存過久的.表面有黑皮或潰爛的白蘿蔔.
買回來去皮後再出售.真是....
而韭菜:買那種葉子有黃斑點的生病的菜.不然就是人家收成完韭菜花後要清場的老韭菜.
因為梗都硬到可以拿來當牙籤來使用.
而冬瓜:更是買很多.等到人家要訂貨時.才把裡面爛爛的冬瓜賣給人家當食材...喔..天啊
而豆薯:是存放在貨車上.
原因是:怕被老鼠吃掉
結果...車上很悶熱.豆薯都發霉了!或是爛掉了.等空廚要貨的時候.再把發霉的豆薯
用洗衣刷洗一洗賣給長*空廚當食材.
還有.老闆及老闆娘自己都不敢吃的菜.居然還賣給空廚賺錢.這是什麼社會?
現在我自行離職不做了!
因為像這種昧著良心在做事的態度我真的做不下去.也看不慣!
給我再多的錢.我也不幹!反正就是不是人吃的東西就對啦!
*****************************
這是我的真實狀況.我只是單純的在我的部落格做心情紓發.
結果換來了...刑事傳票.
現在我前老闆要告我..妨礙名譽..請大家給我意見..
這樣子妨礙名譽是否能成立呢?謝謝...
Update:
另外請問大家.我前老闆是依文章中的那一部份對我提出妨礙名譽的告訴呢?
還有要成立妨礙名譽罪是需具備什麼要點?
Update 2:
以上皆為事實.因為我任職司機兼理貨員.這一些食材每天都經由我送達空廚公司.
而以下是前老闆在我部落格所留言回覆的內容
小葉,你在本公司作了5個月,卻完全不熟悉市場運作方式,以及誇大扭曲處理及存放之事實,
針對上述公開文章內污蔑的內容有以下的回覆
1.有好多的食材.根本就不是人吃的東西
A : 小葉你在我這邊工作的期間順手拿了多少菜回去吃,那你算什麼?
Update 3:
2.南瓜.小黃瓜及高麗菜.都有很多的蔬菜如是買些過期貨.都是爛爛的.
稍做整理後.賣給空廚公司.更扯的是.還把大批的南瓜.整箱放置在停車場.任它風吹雨打.
還被老鼠噬吃.有些是爛掉.還有老鼠便等異物.等空廚公司需要時.在把它挑起.
賣給空廚當食材.真是不衛生!
Update 4:
A : 南瓜.小黃瓜.高麗,所有生鮮蔬菜並無所謂的過期與否的問題,生鮮蔬果此類東西並無所謂的保存期限,而是在於東西是否腐爛,整批整批的貨物買入一定會有不良率的問題,以先進先出為原則剔除不良的部份,將符合客戶規格的食材提供給客戶,所有的市場包括大賣場都是如此來處理食材,只不過超級市場或大賣場是封閉式的,而傳統市場是屬於開放式的環境,所以才會讓它人有比較不符合環境衛生的感受,試問民眾買回去的蔬菜水果不優質的部份是切除還是整袋拋棄
Update 5:
3.去皮的白蘿蔔.....韭菜.....冬瓜.....豆薯.....
A : 空廚及餐廳的每日交貨量動則上百斤,如果沒有預先幾天提前準備原物料,如何在前一天和當天篩選及人工處理出適合的規格之成品,提供給客戶,再加上雨季及風災等氣候因素蔬果原物料減少價格更高昂如果沒有預先儲存足夠的原物料如何在應交貨日(即便是休假或是風災水患日)把成品提供給客戶
Update 6:
儲存的方式不夠理想是因為傳統市場本來就沒有足夠的空間處理大量的食材,這是傳統市場的缺點,但是傳統市場的優點是菜樣多.貨源足.價格便宜,不然為何商家或民眾要來傳統市場採買,想必買回去都會自行處理成合適的食材,而不會把不能食用的果皮和腐爛的部分一併料理
針對你以公開的文章發表污蔑的內容你可以再不回應再不接電話,對於本商譽的傷害及實質的營業損失,將於近日向警察局備案準備提出告訴
Update 7:
公評之對象?其解釋....不懂..
光看其文章內容知道是何家廠商嗎?那哪來公評對象?

All Comments

William avatar
By William
at 2010-01-28T17:04
我前老闆要告我..妨礙名譽..請大家給我意見..這樣子妨礙名譽是否能成立呢?謝謝...
其實這就牽涉到妳上訴文章及照片是否為可公評之對象
提供相關法律見解及法院判決供妳參考
刑法第311條第3款可受公評之事為何?美術補習班對於相關課程之回答態度呢? 節錄
文 / 劉孟錦律師.楊春吉 【台灣法律網】
【問題】
您好,因之前電至一家美術補習班詢問相關課程簡介,可是對方卻以課程內容不可對外外流回應,甚至懷疑我是間諜,以至於我至補習班blog留言接電話的人不專業,要資料全部都不給,還態度不佳,結果對方揚言要提告(公然侮辱跟毀謗罪),且不知從何處查出我的姓名、電話、公司、e-mail,將我的姓名公佈出來,還打電話來不斷漫罵我如果不道歉就提告(我有錄音),mail叫我等存證信函。請問1.美術補習班是屬於"可公評之對象"嗎?2.我可以說他侵犯我的隱私嗎?
【解析】
按「以善意發表言論,而有左列情形之一者,不罰:一、因自衛、自辯或保護合法之利益者。二、公務員因職務而報告者。三、對於可受公評之事,而為適當之評論者。四、對於中央及地方之會議或法院或公眾集會之記事,而為適當之載述者。」為刑法第311條定有明文,是對於可受公評之事,而為適當之評論,且以善意發表者,不罰。換言之,須同時符合(一)評論之事須為可受公評之事(二)評論須適當(三)評論須善意發表等3項要件,始不罰(最高法院96年度台上字第3430號刑事判決參照)。而所稱以善意發表言論,指行為人所以發表言論之動機目的,悉出諸於善意,而無毀損他人名譽之惡念者而言;另所稱為適當之評論,指其評論不偏激而中肯,未逾越必要之範圍、程度者而言(最高法院96年度台上字第2193號刑事判決參照),至其標準仍應就社會共同之理念,以客觀之尺度資以決之(最高法院96年度台上字第986號刑事判決、95年度台上字第457號刑事判決參照)。至於可受公評之事,公職人員之操守(同前揭判決、最高法院96年度台上字第7695號刑事判決參照)、公眾事務(最高法院97年度台上字第416號刑事判決參照)、候選人之信用、人品、操守等事項(最高法院95年度台上字第5049號! 刑事判決、94年度台上字第975號刑事判決參照)、事關公益(最高法院94年度台上字第1557號刑事判決參照)、政治人物之道德操守(最高法院93年度台非字第303號刑事判決參照)等固屬之,惟本案所提私人美術補習班等事,應非可受公評之事;從而,本案提問人就本案私人美術補習班等事所為之評論,縱屬適當,亦屬善意,也難以刑法第311條第3款之規定,主張不罰。
..........略。
另「意圖散布於眾,而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者,為誹謗罪,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散布文字、圖畫犯前項之罪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千元以下罰金。對於所誹謗之事,能證明其為真實者,不罰。但涉於私德而與公共利益無關者,不在此限。」為刑法第310條所明定,是縱所誹謗之事,能證明其為真實,惟涉於私德而與公共利益無關者,仍須受刑法第310條誹謗罪之論處,本案提問人,也應注意。
巫毒娃娃「騙人」? 女員工判賠10萬
TVBS :2010/01/14 18:29 韓上棆
知名商品「巫毒娃娃」,因為造型多變,訴求可以防小人,在年輕族群中頗受歡迎,不過一名銷售員,卻在自己部落格,批評公司產品是「騙人的娃娃」,還以不雅文字辱罵會計,遭總公司控告妨害名譽,法官認為,文章沒有加密,任何人都可以瀏覽,已經損害公司名譽,判銷售員必須賠償10萬。
造型多變,訴求只要帶在身邊,可以防小人,甚至還能夠為自己帶來好運,在年輕族群中頗受歡迎的巫毒娃娃,卻被質疑根本是騙人的玩意,總公司告上法院。行銷經理 蔡 先生:「一方面影響公司士氣,一方面也影響消費者信任感,甚至是傷到消費者的心,所以我們覺得她這樣的行為是不對的。」
被告的不是消費者,而是部落格裡今年20歲的洪姓女子,其實她原本還是巫毒娃娃的銷售員,96年3月,洪姓女子因為在部落格留言說,自己公司出產的巫毒娃娃根本是騙人娃娃,因此總公司提出誹謗告訴,並且求償50萬元。
法官審理後認為,部落格的文章沒有任何加密動作,任何人都可以瀏覽,把巫毒娃娃形容是騙人娃娃,的確有損公司的商譽,但考量洪姓女子犯案後相當坦承,而且態度佳,因此判賠10萬。
巫毒娃娃到底靈不靈,每個人心中都有一把尺,但可別公開批評,吃上官司。

Michael avatar
By Michael
at 2010-01-26T00:25
不成立 !
發問者為公眾利益非私德釋之
Elvira avatar
By Elvira
at 2010-01-29T01:28
節錄刑法310條
對於所誹謗之事,能證明其為真實者,不罰。
節錄刑法311條
以善意發表言論,而有左列情形之一者,不罰:
三、對於可受公評之事,而為適當之評論者。
所以如果是事實,妨礙名譽及誹謗的罪名就不會成立,
但是版大得證明這是事實,而不是憑空假造的。
特別是:將有衛生疑慮的食材交給空廚及餐館的部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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