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樣的狀況符合低收入戶嗎? - 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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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y Noah
at 2009-02-13T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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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生這一年來是無收入狀態,太太的月薪是24000元,二個小孩,但戶籍都不在一起,夫妻兩人皆無財產,但先生的父母和兄姐都有不動產和固定工作,太太那邊家人也有工作,但只有一間公寓而且還在貸款,這樣的狀況可以辦理低收入戶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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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y Susan
at 2009-02-13T04:01
您這樣的狀況符合低收入戶嗎?請看:
何謂低收入戶?
依據社會救助法第四條規定,本法所稱低收入戶,指經申請戶籍所在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審核認定,符合家庭總收入平均分配全家人口,每人每月在最低生活費以下,且家庭財產未超過中央、直轄市主管機關公告之當年度一定金額者。
  前項所稱最低生活費,由中央、直轄市主管機關參照中央主計機關所公布當地區最近一年平均每人消費支出百分之六十定之,並至少每三年檢討一次;直轄市主管機關並應報中央主管機關備查。
  第一項所稱家庭財產,包括動產及不動產,其金額應分別定之。
  第一項申請應檢附之文件、審核認定程序等事項之規定,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定之。
二、96年低收入戶申請條件,三項皆須符合:
(一)、收入:臺灣地區全戶平均每人每月不超過新台幣9,509元、臺北市全戶平均每人每月不超過新台幣14,881元、高雄市平均每人每月不超過新台幣10,708元,以上含工作收入.利息.退休俸.院外就養金及其他收入。
(二)、動產:臺灣地區全戶平均每人每年不超過新台幣55,000元(含存款本息.有價證券.投資,理賠金等)。臺北市每人存款15萬元,高雄市全戶以4口計算,每戶30萬元,超過4口者每增加1口增加5萬元。
(三)、臺灣地區及高雄市不動產:全戶合計不超過260萬元、臺北市不動產:全戶合計不超過500萬元(含土地.房屋,田賦-公告現值計算)*不動產可以應繼分併計之。
◎三、依社會救助法第五條全家人口之範圍應包括:
(1).配偶。
(2).直系血親。
(3).同一戶籍或共同生活之兄弟姐妹。
(4).前三款以外,認列綜合所得稅扶養親屬免稅額納稅義務人。
四、倘若符合列冊低收入戶資格,則同一輔導對象,若兼具老人(例如老農津貼)、身心障礙者、兒童、少年等雙重身分,其生活扶助費,只能擇優領取不得重複。
五、應備證件:
(一)、全戶所有直系血親(配偶、祖父母、父母、子女、孫子女、曾孫子女、養子女及養父母等)最近3個月內之全部戶籍謄本(死亡者須附自結婚至死亡之全部除戶謄本,離婚者須附自結婚至今之全部除戶謄本)及認列綜合所得稅扶養親屬免稅額之納稅義務人之戶籍謄本1份。
(二)、戶內有16歲以上25歲以下之學生者,應附學生證正反面影本1份。
(三)、配偶或戶內有外籍或大陸人士者,應附工作證、居留證或旅行證等。
(四)、戶內有身心障礙者,應附身心障礙手冊影本1份。
(五)、無自有房屋者,應附租賃契約影本或借住證明1份。
戶內有服兵役者,應附補給證或服役證明影本1份(服國防役者應附服役薪資證明)。
◎(六)、有離婚事實而戶籍謄本內未登記離婚者、最近半年離婚者,應繳離婚證明或離婚協議書影本1份;判決離婚者,應附判決書及判決確定證明書影本1份。
(七)、戶內有失蹤人口者,應繳失蹤證明影本1份。
(八)、其他相關證明資料如:切結書、退休俸證明、榮民證、榮民就養金證明、優惠存款證明、入監服刑證明、入出境證明、失業給付證明、資遣證明…等1份。
六、只要一項不符合就不能申請了。再來家中人口無工作能力者超過3分之2者.無工作能力者:16歲以下的小孩.65歲以上之老人.領有殘障手冊.重大傷病卡.醫生診斷證明證明無法工作.不然就算是家庭主婦也是有最低薪資的計算.負債.貸款皆不列入計算.無薪資證明者.以最低薪資計算。
如果不幸你們家不符合低收入戶資格
你還可以申請租金補充每月3000元
其申請時間7/15-8/15
申請資格及申請表可上營建署網站查詢
http://www.cpami.gov.tw/web/index.php?option=com_c...
但是如果你具有下列情況 是不可申請的
1目前仍接受政府住宅貸款利息補貼或接受鄉村地區住宅費用補貼未滿10年者。
2國民住宅承租戶及九二一震災新社區承租戶。
3租賃住宅為違法出租之國民住宅者。
4租賃契約之承租人與出租人具有直系親屬關係者。

Jessica avatar
By Jessica
at 2009-02-15T02:52
請問你公公及婆婆滿65歲嗎?若未滿65歲要算他們的所得。但不管是否滿65歲,要算你先生繼份,而妳要算娘家父母財產應繼份。請注意:有人以為有貸款、負債,或夫妻或父(母)、子(女)分戶(請參社會救助法第5條),或沒工作就沒有收入(請見同法第5-3條),可以申請低收入戶,這是錯誤觀念。所謂全戶,不以同一戶籍為限,法源依據→社會救助法第5條第一項:『除申請人外包括下列人員:1、配偶。2、一親等之直系血親。3、同一戶籍或共同生活之其他直系血親及兄弟姊妹。4、認列綜合所得稅扶養親屬免稅額之納稅義務人。本法第5條,係依據民法親屬篇民法1114條【左列親屬,互負扶養之義務:一、直系血親相互間。二、夫妻之一方與他方之父母同居者,其相互間。三、兄弟姊妹相互間。四、家長家屬相互間。】。至於不列入應計算人口範圍,限於字數請自行上網至全國法規資料庫,點選社會救助法第5條。
低收入戶
甲、定義:社會救助法第4條:指經申請戶籍所在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審核認定,符合家庭總收入平均分配全家人口,每人每月在最低生活費以下,且家庭財產未超過中央、直轄市主管機關公告之當年度一定金額者。
乙、應備文件:申請低收入戶應備妥:最近3個月內全戶戶籍謄本、所得及財產清單、全戶郵局存摺封面及2年內之內頁影印本、有工作要附最近3個月薪資證明,沒工作要附勞保投保證明、出嫁女兒戶籍謄本、切結書等,餘文件視個案而異,向戶籍所在地公所社會課或向村里幹事申請。媒體報導社會救助法修法後條件緊縮,內政部特別說明: 社會救助法修正條文於97年1月16日 經陳水扁總統公布施行,旨在增加弱勢民眾納入政府救助體系,協助經濟弱勢之近貧、新貧家庭跨過社會救助門檻,修正重點包括:放寬家庭應計算人口範圍、排除部分家庭不動產之計算範圍、調整原住民工作收入核算方式、擴大得申請急難救助之對象等,以符合實際需要。報載有民眾因修法後喪失身心障礙居家生活補助資格,非本次修法將審核條件限縮,過去對於部分未負擔扶養義務的家庭成員,其工作收入與財產都必須要列入家庭總收入及財產的計算範圍,有人因此無法達到社會救助的門檻,請參照上開說明。新修正的社會救助法已授權地方政府可以彈性認定的權利,經由地方政府派員訪視評估以後,部分家庭成員若沒有盡到扶養的義務,就可排除在收入及財產的計算範圍,許多實質面臨生活困難的申請人即可因此獲得政府的照顧。內政部進一步表示,被取消低收入戶資格的民眾,可直接向戶籍所在地的縣(市)政府提出申復或救濟。
 
丙、98年低收入戶審核標準:
一、最低生活費:
台北市:98年14,558元。
台北縣:98年10,792元。
台灣省:98年9,660元。
高雄市:98年11,309元。
*家庭總收入定義,請自行上網查詢社會救助法第5-1條。
二、動產:含存款本息、有價證券投資、理賠金等,台灣銀行全年平均值一年定期存款固定利率2.401%。全戶平均每人每年不可超過下列金額:
臺灣地區:98年7萬5千元。
臺北市:全家人口之存款(含股票投資)平均每人不超過新臺幣15萬。
高雄市:全家人口4口以內(含4口)之家庭,存款本金不超過新台幣30萬元整 ;逾4口者,每增加1口增加5萬元。
臺北縣:每人每年未超過55,000元。
三、不動產:含土地.房屋。土地以公告現值為準。房屋以稅捐機關核定為準。
臺灣地區及臺北縣、高雄市:260萬元。→出嫁女兒要算娘家父母不動產應繼份。
臺北市:500萬元。
但下列土地,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認定者,不列入家庭之不動產計算:
1、未產生經濟效益之原住民保留地,或公共設施保留地及具公用地役關係之既成道路,或非都市土地之國土保安用地、生態保護用地、古蹟保存用地及墳墓用地。
2、祭祀公業解散後派下員由分割所得未產生經濟效益之土地。

丁、有工作能力者,不管有沒有工作,至少以最低工資17,280元計算。
依社會救助法第5-3條:本法所稱有工作能力,指16歲以上,未滿65歲,而無下列情事之一者:
一、25歲以下仍在國內就讀空中大學、高級中等以上進修學校、在職班、學分班、僅於夜間或假日上課、遠距教學以外之學校,致不能工作。
二、
1、身心障礙致不能工作或罹患嚴重傷、病,必須3個月以上之治療或療養致。
2、或獨自照顧特定身心障礙。
3、或罹患特定病症且不能自理生活之共同生活。
4、或受扶養親屬或獨自扶養6歲以下之直系血親卑親屬。
5、婦女懷胎6個月以上至分娩後2個月內不能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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