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到一間日本料理店打工面試時有位經理面式ㄉ..他說實習期間約1星期但這期間不發薪.我是應徵晚班工讀外場人員5點-9點.我是從8月10日星期三去做ㄉ 都是做5點-9點半左右..連續到8月13日都是一樣ㄉ時間..8月14日公司要我做早班10點-14點下午也要做5點-9點左右(兩班)蓬星期一都是店休..8月16日~8月18日晚班還是一樣4小時..8月19日(星期5)和8月20日(星期6)都要 我上2班制..就在8月20日星期6跟我說要測驗我..說我"定食"記不起來把我開除不用來..這段時間也沒給我打卡..這樣ㄉ老闆有違反勞基法有在剝削打工ㄉ學生嗎...請有專業ㄉ大大回答..謝謝
這樣的老闆有違法嗎 - 面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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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要有人証明你"曾經"在那裡打過工!
ps~應該也沒契約說要測驗定食!所以這算是惡意解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