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樣能申請低收入戶嗎? - 工作
By Edith
at 2009-04-05T00:00
at 2009-04-05T00:00
Table of Contents
戶籍地為台北市~~~~戶籍內有媽媽和妹妹還有我跟妻子
妹妹領有身心障礙手冊~~~有工作^^且超過基本工資
爸爸有不動產(戶籍在中和)
弟弟和弟媳是公務員還有一個孩子(台北市分戶)~~~
在同一地址~~~~~~我住的地方是爸爸的房子(板橋市)
自己工作不穩定~~~沒有工作所得資料~~也沒報過稅
健保費用因繳不出來已積欠了10幾萬(從健保開辦一開始)
老婆是大陸配偶來台未滿2年~~無法申請工作證
而最近又懷孕~~~需去產檢~~~
而我健保因未繳所以老婆的健保卡也無法使用
變成要自費~~~但又沒這麼多錢
像這樣在同一戶籍內雖然分戶弟妹皆有工作
這樣的條件是否有符合申請低收入戶的資格
我要怎樣做才有辦法申請低收入呢??
求助各位的專業與知識~~~替我解惑!!!感恩!!!謝謝!!!
Update:
銀行有欠很多錢~~~~(信用卡+貸款)
去年因與人擦撞法院判決要付對方約30萬左右
Update 2:
媽媽71歲了~~~~~
妹妹領有身心障礙手冊~~~有工作^^且超過基本工資
爸爸有不動產(戶籍在中和)
弟弟和弟媳是公務員還有一個孩子(台北市分戶)~~~
在同一地址~~~~~~我住的地方是爸爸的房子(板橋市)
自己工作不穩定~~~沒有工作所得資料~~也沒報過稅
健保費用因繳不出來已積欠了10幾萬(從健保開辦一開始)
老婆是大陸配偶來台未滿2年~~無法申請工作證
而最近又懷孕~~~需去產檢~~~
而我健保因未繳所以老婆的健保卡也無法使用
變成要自費~~~但又沒這麼多錢
像這樣在同一戶籍內雖然分戶弟妹皆有工作
這樣的條件是否有符合申請低收入戶的資格
我要怎樣做才有辦法申請低收入呢??
求助各位的專業與知識~~~替我解惑!!!感恩!!!謝謝!!!
Update:
銀行有欠很多錢~~~~(信用卡+貸款)
去年因與人擦撞法院判決要付對方約30萬左右
Update 2:
媽媽71歲了~~~~~
All Comments
By Irma
at 2009-04-07T07:28
at 2009-04-07T07:28
http://tw.myblog.yahoo.com/monkey197922
By Hedy
at 2009-04-06T02:28
at 2009-04-06T02:28
建議你還是先去找當地里幹事或社會課詢問
各縣市的補助條件不一...
你的直系親屬有房子基本上有些困難
如果不能辦理低收或是中低收
看能否辦理 『兒少補助』你也去就業中心登記
14天後如果還沒配對成功就可申請失業救濟金
ps、記得要就業中心蓋 非自願失業 的印章
By Lydia
at 2009-04-05T15:44
at 2009-04-05T15:44
申請人(你)、父、母、妹,
收入不是只看報稅收入,就算沒有就業也要核算收入最低工資17280,有就業『有』收入證明,依其收入證明 ; 有就業『沒有』收入證明,以行業平均收入核算收入,
你這一家
除太太因為是未取得工作証外籍(大陸配偶)可不計工作能力核算收入外,
父母若未滿65歲也要核算收入,妹妹殘障,有收入一其收入計算,
弟弟因為另外一戶,所以不列入你這一戶計算。但父母無論戶籍有沒有在一起都要計算,
所以你要申請低收入戶,要通過的機會微乎其微。除非父母都滿65歲才有些許機會。
By Rosalind
at 2009-04-07T12:51
at 2009-04-07T12:51
低收入戶
甲、定義:社會救助法第4條:指經申請戶籍所在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審核認定,符合家庭總收入平均分配全家人口,每人每月在最低生活費以下,且家庭財產未超過中央、直轄市主管機關公告之當年度一定金額者。
乙、應備文件:
申請低收入戶應備妥:最近3個月內全戶戶籍謄本、所得及財產清單、全戶郵局存摺封面及2年內之內頁影印本、有工作要附最近3個月薪資證明,沒工作要附勞保投保證明、出嫁女兒戶籍謄本、切結書等,餘文件視個案而異,向戶籍所在地公所社會課或向村里幹事申請。
丙、98年低收入戶審核標準:
一、最低生活費:
台北市:98年14,558元。
台北縣:98年10,792元。
台灣省:98年9,660元。
高雄市:98年11,309元。
*家庭總收入定義,請自行上網查詢社會救助法第5-1條。
二、動產:含存款本息、有價證券投資、理賠金等,台灣銀行全年平均值一年定期存款固定利率2.401%。全戶平均每人每年不可超過下列金額:
臺灣地區:98年7萬5千元。
臺北市:全家人口之存款(含股票投資)平均每人不超過新臺幣15萬。
高雄市:全家人口4口以內(含4口)之家庭,存款本金不超過新台幣30萬元整;逾4口者,每增加1口增加5萬元。
臺北縣:每人每年未超過55,000元。
三、不動產:含土地.房屋。土地以公告現值為準。房屋以稅捐機關核定為準。
臺灣地區及臺北縣、高雄市:260萬元。→出嫁女兒要算娘家父母不動產應繼份。
臺北市:500萬元。
但下列土地,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認定者,不列入家庭之不動產計算:
1、未產生經濟效益之原住民保留地,或公共設施保留地及具公用地役關係之既成道路,或非都市土地之國土保安用地、生態保護用地、古蹟保存用地及墳墓用地。
2、祭祀公業解散後派下員由分割所得未產生經濟效益之土地。
丁、有工作能力者,不管有沒有工作,至少以最低工資17,280元計算。
依社會救助法第5-3條:本法所稱有工作能力,指16歲以上,未滿65歲,而無下列情事之一者:
一、25歲以下仍在國內就讀空中大學、高級中等以上進修學校、在職班、學分班、僅於夜間或假日上課、遠距教學以外之學校,致不能工作。
二、
1、身心障礙致不能工作或罹患嚴重傷、病,必須3個月以上之治療或療養致。
2、或獨自照顧特定身心障礙。
3、或罹患特定病症且不能自理生活之共同生活。
4、或受扶養親屬或獨自扶養6歲以下之直系血親卑親屬。
5、婦女懷胎6個月以上至分娩後2個月內不能工作。
※中低收入戶要家中有65歲老人或有殘障手冊方可申請..
By Bethany
at 2009-04-06T12:18
at 2009-04-06T12:18
諾有債協需求可與我聯絡也祝你一切順利
By Sierra Rose
at 2009-04-05T16:00
at 2009-04-05T16:00
(一)申請資格-設籍並實際居住本市滿4個月、最近一年居住國內超過183日,且同時符合以下條件者:
1.家庭總收入平均分配全家人口,每人每月在最低生活費標準以下(97年度為14,152元)。
2.全家人口之存款(含股票投資)平均每人不超過新臺幣15萬元。
3.全家人口之土地及房屋價值不超過新臺幣500萬元。
註:依社會救助法第5條規定,全家人口之範圍除申請人外,包括下列人員:
(1)配偶。
(2)一親等之直系血親。
(3)同一戶籍或共同生活之其他直系血親及兄弟姊妹。
(4)認列綜合所得稅扶養親屬免稅額之納稅義務人。
四、身心障礙者生活補助
(一)申請資格-設籍並實際居住本市,且符合以下條件者:
1.領有本市核(換)發或註記之身心障礙手冊。
2.未經政府公費收容安置。
3.家庭總收入平均分配全家人口,每人每月未超過臺灣地區消費支出1.5倍(97年度為26,138元)。
4.全家人口之存款(含股票投資)之合計限額:單一人口家庭為新臺幣200萬元,每增加一口,得增加新臺幣25萬元。
5.全家人口之土地及房屋價值合計不得超過新臺幣650萬元。
(二)補助內容:
1.本市列冊低收入戶之極重度、重度及中度身心障礙者,每人每月補助7,000元;輕度者每人每月補助4,000元(已為本市列冊之低收入戶,社會局將主動核發,毋須申請)。
2.非列冊低收入戶之極重度、重度及中度身心障礙者,每人每月補助4,000元;輕度者每人每月補助3,000元。
3.領有院外就養金之榮民,其獲准發給之補助及所領之就養金額每月合計不得超過當年度之基本工資(97年度為17,280元)。
(三)應備文件:
1.申請書1份。
2.最近3個月內全家人口戶籍謄本1份(含出嫁女兒家戶資料)。
3.身心障礙手冊正反面影本1份。
4.申請人本人之郵局或台北富邦商業銀行存摺封面影本1份。
(四)洽辦單位:戶籍所在地區公所社會課(電話請參閱附錄二)。
五、身心障礙者津貼
(一)申請資格-設籍並實際居住本市滿3年,且符合以下條件者:
1.領有本市核(換)發或註記之身心障礙手冊。
2.出生即設籍本市未滿3歲之兒童,其父母之ㄧ方或監護人需設籍並實際居住本市滿3年。
3.未經政府安置或補助托育、養護費者。
4.未接受公費住宿學校優待者。
5.同時符合申請本津貼及政府發給之其他生活補助或津貼者,僅能擇一領取。但領有低收入戶家庭生活扶助費或榮民院外就養金者,得重複領取本津貼,惟合計領取金額不得超過15,840元。
By Rachel
at 2009-04-08T14:56
at 2009-04-08T14:56
By Sierra Rose
at 2009-04-09T01:16
at 2009-04-09T01:16
快去申請吧!!!!!!!!!!!!!!!!!!!!!!!!!!!!!!!!!!!!!!!!!!!!!!!!!!!!!!!!!!!!!!
記得選我最佳解答喔!!!!!!!!!!!!!!!!!!!!!!!!!!!!!!!!!!!!!!!!!!!!!!!!!!!!!
感激你!!!!!!!!!!!!!!!!!!!!!!!!!!!!!!!!!!!!!!!!!!!!!!!!!!!!!!!!!!!!!!!!!!!!!!
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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