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在台北某家醫院加護病房工作當初因為要在加護病房工作所以被迫要參加"加護病房訓練課程"一旦參加這課程就要簽約二年當初簽約中提到若中途離職就要賠"一個月新資"加上訓練費一萬且不會拿到訓練証書現在我合約未到想要離職但是人事室的人說要賠一個月的"全薪"再加上一萬且全薪是扣除勞健保費之前的薪水因為加護病房的全薪和病房的全薪有差(當初參加訓練的人也有病房的護士)這樣賠起來根本不公平況且當初合約書上根本沒提到是全薪請問在這種情況下...有法律可以依據是指這項合約不合理嗎?!先謝謝各位的回答~~
這種違約金合理嗎?? - 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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