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種違約金合理嗎?? - 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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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在台北某家醫院加護病房工作當初因為要在加護病房工作所以被迫要參加"加護病房訓練課程"一旦參加這課程就要簽約二年當初簽約中提到若中途離職就要賠"一個月新資"加上訓練費一萬且不會拿到訓練証書現在我合約未到想要離職但是人事室的人說要賠一個月的"全薪"再加上一萬且全薪是扣除勞健保費之前的薪水因為加護病房的全薪和病房的全薪有差(當初參加訓練的人也有病房的護士)這樣賠起來根本不公平況且當初合約書上根本沒提到是全薪請問在這種情況下...有法律可以依據是指這項合約不合理嗎?!先謝謝各位的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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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ilbert avatarGilbert2011-02-23
非常合理,雇主沒有違法喔契約未必是必須簽署書面文件,口頭約定達到意思一致,也經行之有年(雙方遵守一段時間,皆無異議)仍生效力,民法定有明文妳是有分辨事情能力之人,應該知道1./在加護病房工作本來就要有某些專業智能,否則當然不夠格,公司怎可能讓一箇沒有專業能力之人擔任專業工作?如此豈非將病人當草木?連這些都搞不清楚,如何當醫護人員?2./民法定有明文雙方既有意思一致約定違約罰則,就是有效的契約行為,不可能歪理辯駁3./一個月薪資(全薪)當然就是「未扣除任何扣項的「應領薪資」」,不是扣除「勞健保費」之後的「實領薪資」喔。妳書讀那麼多,應該知道「勞健保費」是妳領到「應領薪資」之後,自己的消費支出嗎?公司是扣繳義務人,代勞健保局向妳扣繳而已...
Catherine avatarCatherine2011-02-27
您好,在目前法院的判決案例上,訓練費用「返還」是合理的,打官司公司有贏的案例,但必需白紙黑字有簽約才行喔!若是「賠償」就很難說了。原則上至目前為止並沒有判決案例是同意賠償薪資的,這個部份上法院公司通常會輸。其實公司的立場是你若沒有賠錢離職手續就沒有完成,他們是可以不給你離職證明的,如果你不需要的話那就沒差,你直接走雖然會收到公司的存證信函或出庭通知,但現在這種法院都是送調解庭,就看你的法官是站在公司那邊還是勞工那邊囉(不過約從95年開始,這種案件都是公司輸),提供您參考囉。若你需要離職證明,那你就得在跟公司僑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