該監察資料是否可以使用在行政調查?
通訊保障及監察法(以下簡稱本法)第18條
依本法監察通訊所得資料,不得提供與其他機關(構)、團體或個人。但符合第五條或第七
條之監察目的或其他法律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
本法第5條第5項
違反本條規定進行監聽行為情節重大者,所取得之內容或所衍生之證據,於司法偵查、審判
或其他程序中,均不得採為證據。
本法第5條第5項反面解釋
違反本條規定進行監聽行為情節非重大者,所取得之內容或所衍生之證據,於司法偵查、審
判或其他程序中,得採為證據。
是故依本法第5條第5項反面解釋,在合法監察情況之下,無犯罪事實,有行政不法
該監察資料得使用在行政調查之中。
請問這樣的論點成立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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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訊保障及監察法(以下簡稱本法)第18條
依本法監察通訊所得資料,不得提供與其他機關(構)、團體或個人。但符合第五條或第七
條之監察目的或其他法律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
本法第5條第5項
違反本條規定進行監聽行為情節重大者,所取得之內容或所衍生之證據,於司法偵查、審判
或其他程序中,均不得採為證據。
本法第5條第5項反面解釋
違反本條規定進行監聽行為情節非重大者,所取得之內容或所衍生之證據,於司法偵查、審
判或其他程序中,得採為證據。
是故依本法第5條第5項反面解釋,在合法監察情況之下,無犯罪事實,有行政不法
該監察資料得使用在行政調查之中。
請問這樣的論點成立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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