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訊監察所獲資料轉為行政調查用,依據? - 考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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該監察資料是否可以使用在行政調查?

通訊保障及監察法(以下簡稱本法)第18條
依本法監察通訊所得資料,不得提供與其他機關(構)、團體或個人。但符合第五條第七
之監察目的或其他法律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

本法第5條第5項
違反本條規定進行監聽行為情節重大者,所取得之內容或所衍生之證據,於司法偵查、審判
或其他程序中,均不得採為證據。

本法第5條第5項反面解釋
違反本條規定進行監聽行為情節非重大者,所取得之內容或所衍生之證據,於司法偵查、審
判或其他程序中,採為證據。

是故依本法第5條第5項反面解釋,在合法監察情況之下,無犯罪事實,有行政不法
該監察資料得使用在行政調查之中。

請問這樣的論點成立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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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ll Comments

Gilbert avatarGilbert2013-09-30
上色失敗
Skylar DavisLinda avatarSkylar DavisLinda2013-10-04
對啊,還是不會上色QQ
Zanna avatarZanna2013-10-08
用PCMAN的ANSI編輯 編輯完了「複製(包含ANSI彩色) 再貼在
Michael avatarMichael2013-10-12
文章裡就好了
James avatarJames2013-10-13
嗯我再試一下
Jack avatarJack2013-10-14
成功!!!
Catherine avatarCatherine2013-10-15
證據排除的目的在抑制違法偵查。最高法院基於善意例外及
Edward Lewis avatarEdward Lewis2013-10-17
另案扣押(刑訴法第152條)之法理已有條件承認另案監
Yedda avatarYedda2013-10-20
聽之合法性。
Caitlin avatarCaitlin2013-10-21
但本案是否符合該條件,或是學者所謂[假設再次干預亦受
Ida avatarIda2013-10-22
允許]之標準則有疑義。
Elizabeth avatarElizabeth2013-10-24
以上論點未經深思,有些疑點,請無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