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一:A先生死亡後留有遺產300萬,妻子懷有一胎,無其他直系卑親屬,請問一下
當胎兒出生後發現是連體嬰,妻子以及連體嬰可以分多少遺產呢?
問題二:甲先生死亡前積欠乙男債務300萬,甲妻懷有一B胎兒尚未生產(假設懷孕6個月),
甲妻不幸遭遇車禍送至醫院,醫院選擇強制剖腹甲妻搶救嬰兒,B胎兒存活,甲妻生亡,
試問B胎兒是否須負擔積欠乙男債務300萬
(書本寫胎兒之權力能力不包含負擔行為 EX:債務)問題二的情況,B算是胎兒嗎?
問題三:X男開槍射向連體嬰的某一個頭上(假設連體嬰有兩個頭),此時,X男的行為,
是什麼競合?是殺一人還是殺兩人?
很詭異的題目,不知道大家有沒有什麼想法一起來討論看看呢?
實務上有跟連體嬰相關的實務見解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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