遺贈法第17條第一項第二款
繼承人為直系血親卑親屬者,每人得自遺產總額中扣除45萬元。其有未滿二十歲者,
並得按其年齡距屆滿二十歲之年數,每年加扣45萬元。但親等近者拋棄繼承由次親等
卑親屬繼承者,扣除之數以拋棄繼承前原得扣除之數額為限。
可是遺贈法第17條第二項後段說到
繼承人中拋棄繼承權者,不適用前項第一款至第五款規定之扣除
那假設
父親(被繼承人)---->兒子25歲(第一順位但拋棄繼承)---->孫子2歲(第二順位)
那扣除額是適用第一項第二款以拋棄繼承前可扣除的45萬為限
還是適用第17條第二項,連45萬都不能扣
這裡疑惑很久
煩請知道的大大幫忙一下
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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繼承人為直系血親卑親屬者,每人得自遺產總額中扣除45萬元。其有未滿二十歲者,
並得按其年齡距屆滿二十歲之年數,每年加扣45萬元。但親等近者拋棄繼承由次親等
卑親屬繼承者,扣除之數以拋棄繼承前原得扣除之數額為限。
可是遺贈法第17條第二項後段說到
繼承人中拋棄繼承權者,不適用前項第一款至第五款規定之扣除
那假設
父親(被繼承人)---->兒子25歲(第一順位但拋棄繼承)---->孫子2歲(第二順位)
那扣除額是適用第一項第二款以拋棄繼承前可扣除的45萬為限
還是適用第17條第二項,連45萬都不能扣
這裡疑惑很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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