遺產贈與稅法 - 會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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遺贈法第17條第一項第二款

繼承人為直系血親卑親屬者,每人得自遺產總額中扣除45萬元。其有未滿二十歲者,

並得按其年齡距屆滿二十歲之年數,每年加扣45萬元。但親等近者拋棄繼承由次親等

卑親屬繼承者,扣除之數以拋棄繼承前原得扣除之數額為限。



可是遺贈法第17條第二項後段說到

繼承人中拋棄繼承權者,不適用前項第一款至第五款規定之扣除



那假設

父親(被繼承人)---->兒子25歲(第一順位但拋棄繼承)---->孫子2歲(第二順位)

那扣除額是適用第一項第二款以拋棄繼承前可扣除的45萬為限

還是適用第17條第二項,連45萬都不能扣

這裡疑惑很久

煩請知道的大大幫忙一下

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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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ll Comments

Skylar DavisLinda avatarSkylar DavisLinda2011-08-29
應該說,拋棄繼承不能增加扣除額,但一樣能享有扣除額。
所以如果孫子繼承,還是只能扣除45萬
Charlotte avatarCharlotte2011-09-01
那個第二項是在說兒子,不再適用第一款至第五款規定
Ida avatarIda2011-09-06
舉例,爺爺有二個孩子、四個孫子,而爺爺去世,孩子皆拋棄
Hamiltion avatarHamiltion2011-09-10
此時只減45*2,而非45*4(孫字輩)的扣除額,這樣你有比較了解
Eden avatarEden2011-09-13
樓上正解
Connor avatarConnor2011-09-17
了解!謝謝兩位的講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