釋字777號【駕駛人無過失及情節輕微 - 考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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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ken5566 (休息是為了繼續休息)》之銘言
: 最高法院102年第9次刑庭決議
: 及
: 最高法院95年度台上字第4264號判決
: 的見解
: 刑法185-4不含故意肇事
: 故意的話就應該成立殺人或傷害罪
: 但777號卻認為含故意肇事
: 請問有哪位大師可以解決小弟疑惑??
一些想法,懇請各位大大賜教。

案例一:
甲駕車故意撞傷乙後逃逸。(輕傷)

案例二:
甲駕車過失撞傷乙後逃逸,事後過失傷
害部分與乙以1億元達成和解,乙撤回
告訴。(輕傷)

依照102年9次刑議見解。

犯罪能量較高的案例一,甲只須負故意
傷害罪。

反而案例二的甲,即便過失傷害與告訴
人和解,卻仍然需要受到肇事逃逸罪的
追訴。

還是小弟搞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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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ll Comments

Kama avatarKama2019-06-03
目的不同,案例一故意傷害後沒有期待他留下來救助的可能。
案例二有期待可能性(重點在逃逸不救助)
Blanche avatarBlanche2019-06-06
因為最近收到一個案子就是這樣,原審法院認為甲不構成肇逃
。但檢方不爽,在上訴書訐譙該刑議。
Anonymous avatarAnonymous2019-06-07
指案例一的部分。
Gilbert avatarGilbert2019-06-09
是說我看到某些判決對故意肇事有鬆動,開始認為故意的也
Anonymous avatarAnonymous2019-06-14
運作起來就是這樣沒錯。
Genevieve avatarGenevieve2019-06-18
你發現不合理的地方了 因為102決議結論是錯的
Olive avatarOlive2019-06-21
我覺得777出來後 應該會讓不同意決議的法官有了判決
的依據
Heather avatarHeather2019-06-23
一起讀判決的粉專有提到釋777中對此議題討論,可參考。
Caitlin avatarCaitlin2019-06-27
肇逃是危險犯的概念,保護目的不同。不該排除故意。
Anthony avatarAnthony2019-07-01
這樣撞人後逃逸算單一行為嗎?既然故意撞人本來就
不太可能有救助行為,那撞人本身應該算單一行為一罪
一罰?
Anthony avatarAnthony2019-07-05
肇逃不可能期待嫌疑人救護,怎麼會不該排除故意?
Sarah avatarSarah2019-07-08
我故意肇事致人受傷,然後還負救護被害人義務?
Freda avatarFreda2019-07-08
如果我故意傷害人,若不採取救護措施難道也犯遺棄罪?
Adele avatarAdele2019-07-09
第一 犯罪能量是個沒有意義的定義 再來 即便成立仍是想
像競合掉 最後 其實這問題從法定刑切入也可以合理解決
Damian avatarDamian2019-07-12
應該說185-4這法條本來就很有問題
所以我故意撞你 還要留下來按照道理不合邏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