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律師刑法 - 考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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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課業] 國考課業相關問題,非歷屆考題的討論,如學理觀念的釐清。


大家好

在做金律師的刑法精解中

發現客觀歸責理論

不是會放在客觀構成要件裡面探討

為何有時候金律師會放在主觀構成要件裡面去解

例:甲開車不慎撞傷乙 可能成立284過失致傷

客觀構成要件:甲開車撞乙 與乙受傷具有因果關係

主觀構成要件:甲非故意撞傷乙,然而甲違背一般用路人

須謹慎小心的態度,製造法不容許風險,......實現法不容許風險

構成要件該當

其中製造法不容許風險 可歸責行為人 不是客觀構成要件嗎

為何放在主觀去討論

是我的概念不清嗎?

麻煩大家幫我解惑

感激不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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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ll Comments

Noah avatarNoah2013-05-01
放客觀 金寫錯
Suhail Hany avatarSuhail Hany2013-05-01
金的刑法精解有蠻多很誇張的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