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課業] 國考課業相關問題,非歷屆考題的討論,如學理觀念的釐清。
大家好
在做金律師的刑法精解中
發現客觀歸責理論
不是會放在客觀構成要件裡面探討
為何有時候金律師會放在主觀構成要件裡面去解
例:甲開車不慎撞傷乙 可能成立284過失致傷
客觀構成要件:甲開車撞乙 與乙受傷具有因果關係
主觀構成要件:甲非故意撞傷乙,然而甲違背一般用路人
須謹慎小心的態度,製造法不容許風險,......實現法不容許風險
構成要件該當
其中製造法不容許風險 可歸責行為人 不是客觀構成要件嗎
為何放在主觀去討論
是我的概念不清嗎?
麻煩大家幫我解惑
感激不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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