銷貨退回 - 會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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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甲公司採定期盤存制,試根據下列交易事項作對應之會計分錄:


4月 1日:銷售$60,000之商品予乙公司,半數收現,半數暫欠,付款條件2/60、n/90。

5月30日:乙公司償還4月1日所欠貨款,並取得現金折扣。

8月 5日:原賒銷之銷貨退回$20,000,外加銷項稅額$1,000,取具退回及折讓證明單。


以下為書上所列示的答案:

1. 現金 30,000
應收帳款 30,000
銷貨收入 60,000


2. 銷貨折扣 600
現金 29,400
應收帳款 30,000


3. 銷貨退回 20,000
銷項稅額 1,000
應收帳款 21,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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敝人對於第三個分錄有點疑惑:

[問題A] 當初銷貨時未將銷項稅額一同入賬(分錄1),又怎麼能在分錄3減去銷項稅額?

[問題B] 乙公司於5月已付清帳款,
    為何8月退回商品予甲公司,甲公司於分錄3卻貸記「應收帳款」而非「現金」?

[問題C] 正確的分錄1和分錄3應如何記錄借貸內容?


希望版胞能夠給予敝人一些指教或建議,感謝您的回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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