鑑定人書面報告和鑑定人詰問? - 考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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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6:鑑定之結果,應命鑑定人以言詞或書面報告
實務上,最高法院因為206,幾乎都承認鑑定報告(書面)為原則,而言詞變成例外
但學者垢病,鑑定人為人的證據方法,應以到庭陳述為原則(言詞),書面報告為例外
令$206(鑑定報告)不謹為159的例外,而具有證據能力,也夠成直接審理原則的例外

※ 引述《sxsophiexs (sophie)》之銘言:
: 請問鑑定人206的書面報告是傳聞例外
: 但是J582 又說傳聞例外不等於詰問例外
: 我有點不太懂,既然鑑定報告都可以例外具有證據能力可以不需要直接審理
: 那為何還會需要詰問鑑定人呢?
: 還是說雖然書面報告可以有證據能力,但是如果被告要求詰問鑑定人
: 鑑定人還是要到場受詰問
: 如果鑑定人陳述與報告有矛盾,最後還是要採鑑定人陳述(因為有直接審理)?
: 那此時鑑定報告還會有證據能力嗎?還是說只是證明力降低?
: 實在不太懂~
: 想請教各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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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ll Comments

Regina avatarRegina2014-03-25
機關鑑定部分
Steve avatarSteve2014-03-27
我的想法是 鑑定是一種科學調查證據的方法 所以以書面
Yedda avatarYedda2014-03-29
為原則 如DNA報告 但有些很專業的東西可能還是需要 鑑定人
Ophelia avatarOphelia2014-04-02
到庭說明 萬一很扯的是 鑑定人說明和自己的報告說明不一
Lydia avatarLydia2014-04-03
所以會認為 到庭陳述的比較具可信力 至於需不需要所有鑑定
Hazel avatarHazel2014-04-03
都傳喚鑑定人 我認為是訴訟經濟 DNA報告是或不是
Delia avatarDelia2014-04-04
應該也無須說明 不用還那麼麻煩傳喚鑑定人(純屬猜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