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6:鑑定之結果,應命鑑定人以言詞或書面報告
實務上,最高法院因為206,幾乎都承認鑑定報告(書面)為原則,而言詞變成例外
但學者垢病,鑑定人為人的證據方法,應以到庭陳述為原則(言詞),書面報告為例外
令$206(鑑定報告)不謹為159的例外,而具有證據能力,也夠成直接審理原則的例外
※ 引述《sxsophiexs (sophie)》之銘言:
: 請問鑑定人206的書面報告是傳聞例外
: 但是J582 又說傳聞例外不等於詰問例外
: 我有點不太懂,既然鑑定報告都可以例外具有證據能力可以不需要直接審理
: 那為何還會需要詰問鑑定人呢?
: 還是說雖然書面報告可以有證據能力,但是如果被告要求詰問鑑定人
: 鑑定人還是要到場受詰問
: 如果鑑定人陳述與報告有矛盾,最後還是要採鑑定人陳述(因為有直接審理)?
: 那此時鑑定報告還會有證據能力嗎?還是說只是證明力降低?
: 實在不太懂~
: 想請教各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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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務上,最高法院因為206,幾乎都承認鑑定報告(書面)為原則,而言詞變成例外
但學者垢病,鑑定人為人的證據方法,應以到庭陳述為原則(言詞),書面報告為例外
令$206(鑑定報告)不謹為159的例外,而具有證據能力,也夠成直接審理原則的例外
※ 引述《sxsophiexs (sophie)》之銘言:
: 請問鑑定人206的書面報告是傳聞例外
: 但是J582 又說傳聞例外不等於詰問例外
: 我有點不太懂,既然鑑定報告都可以例外具有證據能力可以不需要直接審理
: 那為何還會需要詰問鑑定人呢?
: 還是說雖然書面報告可以有證據能力,但是如果被告要求詰問鑑定人
: 鑑定人還是要到場受詰問
: 如果鑑定人陳述與報告有矛盾,最後還是要採鑑定人陳述(因為有直接審理)?
: 那此時鑑定報告還會有證據能力嗎?還是說只是證明力降低?
: 實在不太懂~
: 想請教各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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