開除偷懶員工需付資遣費嗎? - 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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員工-清潔員偷懶,早上9點上班,午休1.5H,6點下班
實際她早上及下午工作時間各約莫只用約1個半小時在工作上,
其他時間都在她自創休息室休息用手機看影片。
有一次更誇張在我及另一位同事面前於上班時間公然用手機看影片。
後來列出工作表單希望她按表操課,她依然故我不照表單工作,
做了1.5小時後照常回去她的休息室休息。
某些該清潔的區域沒有去做的區塊很髒的地方有拍照,這能當開除的證據嗎?.
是否還要照社區規定處以罰款才能構成開除他的證據?
請問這樣員工我該用哪一個條款開除她?
她工作1年多,打算給她1個月預告期,讓他去找工作,我另找他人。
這樣給她1個月預告期,還需要支付資遣費?
怎樣開除可以不用支付資遣費?
Update:
感謝樓下兩位的回答,但是不用留下些她違反工作契約的事證嗎?
我就是擔心拍的照片,不足以擔任事證,是否該用罰款三次的事證當以後萬一她要去向勞委會提告時,對雇主的保障嗎?

All Comments

Hazel avatarHazel2014-05-29
1 首先檢視勞動契約與工作規則,補強未規定事項
例如:遲到早退的考勤規範、工作考核事項、獎懲事項是否完備
注意!缺勤要用「不支給未服勤期間薪資」,按比例扣減。懲罰方式,不能用「扣薪」,要用「罰款」。扣薪不論多寡都是違法的
2 請其再次閱讀勞動契約與工作規則,並請其簽名蓋印,註明ㄖ期,必要時發給他一份〈簽收〉
3 逐ㄖ檢查或抽查,製作優缺點紀錄
4 建立書面違規紀錄〈必要時拍照存證〉
5 適時發布書面獎懲人事命令,正本給當事人,副本存入其個人資料袋
6 自己要研讀勞動基準法等相關法規〈法規可上相關部會網站或全國法規資料庫搜尋〉,才能依法行事,預留違規證據,對簿公堂才能舉證
構成勞動基準法第十二條之規定〈開除要件〉,就可以立即發布解除勞動契約人事命令
交付人事命令,就可以請其辦理移交,清點完立即離職
有書面不良紀錄存檔,就不用擔心其投訴
Necoo avatarNecoo2014-05-27
上班時間在自創休息室休息用手機看影片。已經違反勞基法第12條第一項第四、款「違反勞動契約或工作規則,情節重大」之事實。
雇主無須預告即得終止勞動契約(=不需附帶條件直接開除)所以不必提前1個月預告,也不必付資遣費,將工資結清給他,叫他立即走絕對沒有違法爭議
Sandy avatarSandy2014-05-29
開除偷懶員工需付資遣費嗎?
不需要!
貴公司可以用【勞動基準法第12條第4款(四、違反勞動契約或工作規則,情節重大者。)去開除該勞工,依法(勞動基準法)貴公司是不用附一毛錢的資遣費】的喔!

勞動基準法(民國102年12月11日修正)
第12條 勞工有左列情形之一者,雇主得不經預告終止契約:一、於訂立勞動契約時為虛偽意思表示,使雇主誤信而有受損害之虞者。二、對於雇主、雇主家屬、雇主代理人或其他共同工作之勞工,實施暴行或有重大侮辱之行為者。三、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確定,而未諭知緩刑或未准易科罰金者。四、違反勞動契約或工作規則,情節重大者。五、故意損耗機器、工具、原料、產品,或其他雇主所有物品,或故意洩漏雇主技術上、營業上之秘密,致雇主受有損害者。六、無正當理由繼續曠工三日,或一個月內曠工達六日者。 雇主依前項第一款、第二款及第四款至第六款規定終止契約者,應自知悉其情形之日起,三十日內為之。
第18條 有左列情形之一者,勞工不得向雇主請求加發預告期間工資及資遣費:一、依第十二條或第十五條規定終止勞動契約者。二、定期勞動契約期滿離職者。
2014-05-26 16:06:58 補充:
貴公司是可以用【書面通知、通知該員工經查有上述之違反規定之行為,請該員工爾後不可再犯,如屢次規勸不聽者,本公司將依勞動基準法第12條第四款(四、違反勞動契約或工作規則,情節重大者。)相關規定去開除該員工】阿。
貴公司只要有書面記載該員工實際為反工作守則者,就算該公司去政府勞動相關部門申訴的話,法律是會站在貴公司這邊的阿!(不要怕麻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