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弟有個笨問題
唸到多數正犯和共犯的章節
共犯不可以討論預備犯
而間接正犯之多數正犯的一種特殊形態
既然多數正犯是個別追究違法性
那麼想請問間接正犯是否有預備犯討論的空間!?
書中只有寫到間接正犯之著手、錯誤等問題
自己的想法是 因為間接正犯是利用人實現構成要件
所以只有著手之問題 所以無法討論預備犯
那麼就算被利用人只是預備犯
利用人也是成立間接正犯之未遂犯
這樣解讀是否有錯!?
例如某甲預計在護士打點滴時加入毒藥來毒害某乙
但還在準備毒藥時 尚未放進點滴的階段就被抓
那麼他成立什麼犯!?
直接論以預備犯嗎!?
還是論殺人預備之間接正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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