閱卷規則 - 考試
By Brianna
at 2009-09-26T20: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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感謝windsor版友提醒,結果在考選部網站找到「閱卷規則」。
1.我已盡量排版了,如果還是覺得很亂,請自行到考選部參考。
2.第二章是申論題評閱,到底考卷是一個人看還是二個人看,規則也說明了。
3.第四章是國文閱卷重點,不過規則沒說明怎麼配分。
4.有op的話請通知,我會馬上刪除。
閱卷規則
中華民國七十七年十二月二十一日訂定發布
中華民國八十七年四月二十七日考試院八七考臺組壹一字第0一八四二號令修正發布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二月二十九日考試院考臺組壹一字第09200110261號令修
正發布全文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八月二十七日考試院考臺組壹一字第09300072901號令修正
發布第十八條條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本規則依典試法第十九條規定訂定之。
本規則未規定事項,依有關法規之規定辦理。
第二條 各種考試之閱卷,依本規則行之。
第三條 申論式試卷由典(主)試委員、閱卷委員評閱;測驗式試卷採電子計
算機評閱。
第二章 申論式試卷之評閱
第四條 試卷評閱前,應由各組召集人、典(主)試委員、命題委員及閱卷委
員共同商定評分標準,並由召集人分配試卷之評閱。
第五條 閱卷應親自為之,因故不能評閱或無法如期評閱完畢時,由召集人分
配其他委員評閱或依典試法之規定,另聘委員評閱之。。
第六條 閱卷以單閱為原則;同一科別之同一科目有委員二人以上者,得視科
目性質採分題評閱或平行兩閱。
第七條 採單閱時,各題評閱分數應用阿拉伯數字書寫於卷內計分欄及卷面評
分欄。總分應用中文大寫數字書寫於卷面評分欄內,並簽名或蓋章。
採分題評閱時,閱卷委員應將評閱分數,用阿拉伯數字書寫於卷內計分欄及卷面評分
欄內,並分別簽名或蓋章;每份試卷之最後評閱委員應負責核計總分,或由評閱之委
員商定平均分配核計總分,用中文大寫數字書寫於卷面評分欄內,並簽名或蓋章。
採平行兩閱時,其計分方法準用前二項規定辦理。第一閱閱畢之試卷,其評分欄應由
試務工作人員予以彌封,俟第二閱閱畢後,始得拆封。以兩閱之平均分數為該科目之
成績。
卷面評分欄之總分核計為一至九分時,應書寫為零壹分至零玖分;為十至十九分時,
應書寫為壹拾分至壹拾玖分。
試題含子題者,評閱時除標明該題分數外,並應將各子題評閱分數書寫於該子題下方
。
第八條 分配試卷時,同一委員以評閱同一科別之同一科目試卷為原則。
單閱時每一委員之閱卷本數,以不逾六百本為原則。但同一考試同一科別同一
科目到考卷數在九百本以內者,得由同一委員評閱。
分題評閱或平行兩閱之閱卷本數,經召集人同意,得不受前項之限制。
第九條 閱卷應集中辦理,閱卷地點及期間,均由典(主)試委員會決定之。
閱卷委員不得自行指定評閱某考區、試區、試場、等級或科別之試卷。
閱卷委員每次取卷以一包為原則。
第十條 開始閱卷後,典(主)試委員長或主任委員應即隨時抽閱試卷,並得
商請各組召集人為之。如發現評閱程序違背法令或評分不公允或寬嚴
不一或有錯誤時,應即商請原閱卷委員重閱或另組閱卷小組評閱,並
以其重評之分數為該科目之成績。
第十一條 閱卷時,除有特殊情形外,對各題答案,應分別加具圈點,或用其他
符號,標明正誤。
試卷經評閱為零分者,應附理由。
第十二條 閱卷時,委員對所評定分數,如書寫或加計錯誤,或有增減必要時,
應於更正後簽名或蓋章。
第十三條 評閱試卷,單閱用紅色水筆;平行兩閱,第一閱用紅色水筆,第二閱
用紫色水筆,另由第三位委員評閱時用藍色水筆。抽閱用橙色或綠色
水筆。
第十四條 評閱試卷發現下列情事時,應報請典(主)試委員長或主任委員依有
關考試法規處理:
一、試卷上書寫姓名或入場證號碼者。
二、試卷上有潛通關節或作弊嫌疑者。
三、試卷內容有其他疑義者。
四、違反試場規則,未經當場發現者。
第十五條 當日未經閱畢之試卷,應由閱卷委員固封後簽名或蓋章,交試務工作
人員保管。
已全部評閱完畢之試卷,由試務工作人員點收後,除依規定應重閱者
外,閱卷委員不得再行調取。
第三章 測驗式試卷之評閱
第十六條 試卷應於考試結束後,儘速在典(主)試委員長、主任委員或典(主
)試委員主持下閱卷,由試務承辦單位會同考選部資訊管理處(以下
簡稱資訊處)依節次進行試卷拆封、讀入答案及整理順號。
第十七條 用電子計算機閱卷時,應以高感度、低感度各讀一遍。
各題以高、低感度讀入之答案中有其一與標準答案相符者,該題即給分。
第十八條 用電子計算機閱卷,遇有異常之試卷仍可讀入時,依下列方式處理:
一、試卷劃記無關之文字、符號,致無法讀入考試科目、座號或答案者,列冊併同原試卷
報請典(主)試委員長或主任委員核定後,以零分計算。
二、未依規定用筆作答,致無法正確讀入答案者,依讀入答案計分。
三、擦拭不清、劃記太淡、劃記太大,依讀入答案計分。
四、單選題有二個以上答案者,該題不計分。
五、因應考人污損試卷,致無法正確讀入答案者,依讀入答案計分。
六、因係在試務作業過程中污損試卷、受污物沾黏或其他特殊情形,致無法正確讀入答案
者,應由試務承辦單位會同資訊處影印該卷,影印本上註明原因並共同簽章,報請典(主
)試委員長或主任委員核定後,再以人工方式補正電子檔案中試卷答案內容後計分。處理
結果經典(主)試委員長或主任委員核閱後,併同原試卷交試務承辦單位存檔。
第十九條 用電子計算機閱卷,遇有試卷損壞無法讀入時,經查證確屬應考人自
行損壞試卷或因其損壞導致電子計算機無法讀入全部答案者,列冊併
同原試卷報請典(主)試委員長或主任委員核定後,以零分計算。
試卷在試務作業過程中污損者,應由試務承辦單位會同資訊處影印該卷,影印本上註
明原因並共同簽章,報請典(主)試委員長或主任委員核定後,據以複製後重新讀入,或
以人工輸入試卷答案。處理結果經典(主)試委員長或主任委員核閱後,併同原試卷交試
務承辦單位存檔。
第二十條 應考人試卷成績,以各答對題目之配分總和計算之。
第二十一條 試卷答案讀入後,燒製光碟,由考選部政風室保管;讀入之電子檔案
由資訊處保管,除有特殊情形經典(主)試委員長或主任委員核定,
並依規定重新核算成績外,不得更動電子檔案內容。
第二十二條 用電子計算機閱卷時,應由典(主)試委員長、主任委員或典(主)
試委員自各科目已閱畢之試卷中抽取三十至一百卡進行覆核。但各科
目已閱畢之試卷不足三十卡者,抽取一至十五卡。
覆核成績時,由資訊處列印抽取試卷電子檔案記錄之答案及分數、標準答案、各題配
分等內容,交試務承辦單位就抽取試卷劃記結果、考選部題庫管理處製備之標準答案及其
各題配分,逐一核校後,將覆核結果陳報典(主)試委員長或主任委員核閱。
第四章 國文試卷之評閱
第二十三條 國文科目採測驗式試卷作答者,以電子計算機評閱。
國文科目採申論式試卷作答者,其作文、公文、翻譯部分之評閱,依配分比例參照下
列項目綜合評定之:
一、作文:
(一)旨意詮釋 。
(二)見解。
(三)文詞。
(四)結構。
(五)書法、標點及試卷整潔。
二、公文:
(一)內容及用語。
(二)程式。
(三)書法、標點及試卷整潔。
三、翻譯:
(一)題意詮釋。
(二)文詞。
(三)書法、標點及試卷整潔。
前項評分項目,得視考試性質、類科、等級變更之。
第二十四條 同一等別、科別之國文試卷由三位以上委員分別評閱時,評閱前應召
開公評會議,依前條第二項所列項目共同商定評分原則。
前項國文試卷公評時,應先抽選若干試卷作為試評卷,就作文、公文部分分別評定分
數,採上、中、下三等制,必要時每等復分上、中、下三級,作為評分之標準。
第五章 附則
第二十五條 參加典試及辦理試務人員,關於試卷內容、閱卷情形及評分結果,應
嚴守秘密,不得徇私舞弊、潛通關節,違者依法懲處。
第二十六條 考試後,應考人於規定期限內對試題或公布之測驗式試題答案提出疑
義時,依國家考試試題疑義處理辦法之規定處理並據以計分;在規定
期間內對評分提出疑義時,依應考人申請複查成績辦法之規定處理。
第二十七條 本規則自發布日施行。
本規則修正條文第二十三條、第二十四條,自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一月一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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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我已盡量排版了,如果還是覺得很亂,請自行到考選部參考。
2.第二章是申論題評閱,到底考卷是一個人看還是二個人看,規則也說明了。
3.第四章是國文閱卷重點,不過規則沒說明怎麼配分。
4.有op的話請通知,我會馬上刪除。
閱卷規則
中華民國七十七年十二月二十一日訂定發布
中華民國八十七年四月二十七日考試院八七考臺組壹一字第0一八四二號令修正發布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二月二十九日考試院考臺組壹一字第09200110261號令修
正發布全文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八月二十七日考試院考臺組壹一字第09300072901號令修正
發布第十八條條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本規則依典試法第十九條規定訂定之。
本規則未規定事項,依有關法規之規定辦理。
第二條 各種考試之閱卷,依本規則行之。
第三條 申論式試卷由典(主)試委員、閱卷委員評閱;測驗式試卷採電子計
算機評閱。
第二章 申論式試卷之評閱
第四條 試卷評閱前,應由各組召集人、典(主)試委員、命題委員及閱卷委
員共同商定評分標準,並由召集人分配試卷之評閱。
第五條 閱卷應親自為之,因故不能評閱或無法如期評閱完畢時,由召集人分
配其他委員評閱或依典試法之規定,另聘委員評閱之。。
第六條 閱卷以單閱為原則;同一科別之同一科目有委員二人以上者,得視科
目性質採分題評閱或平行兩閱。
第七條 採單閱時,各題評閱分數應用阿拉伯數字書寫於卷內計分欄及卷面評
分欄。總分應用中文大寫數字書寫於卷面評分欄內,並簽名或蓋章。
採分題評閱時,閱卷委員應將評閱分數,用阿拉伯數字書寫於卷內計分欄及卷面評分
欄內,並分別簽名或蓋章;每份試卷之最後評閱委員應負責核計總分,或由評閱之委
員商定平均分配核計總分,用中文大寫數字書寫於卷面評分欄內,並簽名或蓋章。
採平行兩閱時,其計分方法準用前二項規定辦理。第一閱閱畢之試卷,其評分欄應由
試務工作人員予以彌封,俟第二閱閱畢後,始得拆封。以兩閱之平均分數為該科目之
成績。
卷面評分欄之總分核計為一至九分時,應書寫為零壹分至零玖分;為十至十九分時,
應書寫為壹拾分至壹拾玖分。
試題含子題者,評閱時除標明該題分數外,並應將各子題評閱分數書寫於該子題下方
。
第八條 分配試卷時,同一委員以評閱同一科別之同一科目試卷為原則。
單閱時每一委員之閱卷本數,以不逾六百本為原則。但同一考試同一科別同一
科目到考卷數在九百本以內者,得由同一委員評閱。
分題評閱或平行兩閱之閱卷本數,經召集人同意,得不受前項之限制。
第九條 閱卷應集中辦理,閱卷地點及期間,均由典(主)試委員會決定之。
閱卷委員不得自行指定評閱某考區、試區、試場、等級或科別之試卷。
閱卷委員每次取卷以一包為原則。
第十條 開始閱卷後,典(主)試委員長或主任委員應即隨時抽閱試卷,並得
商請各組召集人為之。如發現評閱程序違背法令或評分不公允或寬嚴
不一或有錯誤時,應即商請原閱卷委員重閱或另組閱卷小組評閱,並
以其重評之分數為該科目之成績。
第十一條 閱卷時,除有特殊情形外,對各題答案,應分別加具圈點,或用其他
符號,標明正誤。
試卷經評閱為零分者,應附理由。
第十二條 閱卷時,委員對所評定分數,如書寫或加計錯誤,或有增減必要時,
應於更正後簽名或蓋章。
第十三條 評閱試卷,單閱用紅色水筆;平行兩閱,第一閱用紅色水筆,第二閱
用紫色水筆,另由第三位委員評閱時用藍色水筆。抽閱用橙色或綠色
水筆。
第十四條 評閱試卷發現下列情事時,應報請典(主)試委員長或主任委員依有
關考試法規處理:
一、試卷上書寫姓名或入場證號碼者。
二、試卷上有潛通關節或作弊嫌疑者。
三、試卷內容有其他疑義者。
四、違反試場規則,未經當場發現者。
第十五條 當日未經閱畢之試卷,應由閱卷委員固封後簽名或蓋章,交試務工作
人員保管。
已全部評閱完畢之試卷,由試務工作人員點收後,除依規定應重閱者
外,閱卷委員不得再行調取。
第三章 測驗式試卷之評閱
第十六條 試卷應於考試結束後,儘速在典(主)試委員長、主任委員或典(主
)試委員主持下閱卷,由試務承辦單位會同考選部資訊管理處(以下
簡稱資訊處)依節次進行試卷拆封、讀入答案及整理順號。
第十七條 用電子計算機閱卷時,應以高感度、低感度各讀一遍。
各題以高、低感度讀入之答案中有其一與標準答案相符者,該題即給分。
第十八條 用電子計算機閱卷,遇有異常之試卷仍可讀入時,依下列方式處理:
一、試卷劃記無關之文字、符號,致無法讀入考試科目、座號或答案者,列冊併同原試卷
報請典(主)試委員長或主任委員核定後,以零分計算。
二、未依規定用筆作答,致無法正確讀入答案者,依讀入答案計分。
三、擦拭不清、劃記太淡、劃記太大,依讀入答案計分。
四、單選題有二個以上答案者,該題不計分。
五、因應考人污損試卷,致無法正確讀入答案者,依讀入答案計分。
六、因係在試務作業過程中污損試卷、受污物沾黏或其他特殊情形,致無法正確讀入答案
者,應由試務承辦單位會同資訊處影印該卷,影印本上註明原因並共同簽章,報請典(主
)試委員長或主任委員核定後,再以人工方式補正電子檔案中試卷答案內容後計分。處理
結果經典(主)試委員長或主任委員核閱後,併同原試卷交試務承辦單位存檔。
第十九條 用電子計算機閱卷,遇有試卷損壞無法讀入時,經查證確屬應考人自
行損壞試卷或因其損壞導致電子計算機無法讀入全部答案者,列冊併
同原試卷報請典(主)試委員長或主任委員核定後,以零分計算。
試卷在試務作業過程中污損者,應由試務承辦單位會同資訊處影印該卷,影印本上註
明原因並共同簽章,報請典(主)試委員長或主任委員核定後,據以複製後重新讀入,或
以人工輸入試卷答案。處理結果經典(主)試委員長或主任委員核閱後,併同原試卷交試
務承辦單位存檔。
第二十條 應考人試卷成績,以各答對題目之配分總和計算之。
第二十一條 試卷答案讀入後,燒製光碟,由考選部政風室保管;讀入之電子檔案
由資訊處保管,除有特殊情形經典(主)試委員長或主任委員核定,
並依規定重新核算成績外,不得更動電子檔案內容。
第二十二條 用電子計算機閱卷時,應由典(主)試委員長、主任委員或典(主)
試委員自各科目已閱畢之試卷中抽取三十至一百卡進行覆核。但各科
目已閱畢之試卷不足三十卡者,抽取一至十五卡。
覆核成績時,由資訊處列印抽取試卷電子檔案記錄之答案及分數、標準答案、各題配
分等內容,交試務承辦單位就抽取試卷劃記結果、考選部題庫管理處製備之標準答案及其
各題配分,逐一核校後,將覆核結果陳報典(主)試委員長或主任委員核閱。
第四章 國文試卷之評閱
第二十三條 國文科目採測驗式試卷作答者,以電子計算機評閱。
國文科目採申論式試卷作答者,其作文、公文、翻譯部分之評閱,依配分比例參照下
列項目綜合評定之:
一、作文:
(一)旨意詮釋 。
(二)見解。
(三)文詞。
(四)結構。
(五)書法、標點及試卷整潔。
二、公文:
(一)內容及用語。
(二)程式。
(三)書法、標點及試卷整潔。
三、翻譯:
(一)題意詮釋。
(二)文詞。
(三)書法、標點及試卷整潔。
前項評分項目,得視考試性質、類科、等級變更之。
第二十四條 同一等別、科別之國文試卷由三位以上委員分別評閱時,評閱前應召
開公評會議,依前條第二項所列項目共同商定評分原則。
前項國文試卷公評時,應先抽選若干試卷作為試評卷,就作文、公文部分分別評定分
數,採上、中、下三等制,必要時每等復分上、中、下三級,作為評分之標準。
第五章 附則
第二十五條 參加典試及辦理試務人員,關於試卷內容、閱卷情形及評分結果,應
嚴守秘密,不得徇私舞弊、潛通關節,違者依法懲處。
第二十六條 考試後,應考人於規定期限內對試題或公布之測驗式試題答案提出疑
義時,依國家考試試題疑義處理辦法之規定處理並據以計分;在規定
期間內對評分提出疑義時,依應考人申請複查成績辦法之規定處理。
第二十七條 本規則自發布日施行。
本規則修正條文第二十三條、第二十四條,自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一月一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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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t 2009-09-28T04: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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