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低收入戶申請條件 - 工作
By Lily
at 2009-02-08T00:00
at 2009-02-08T00:00
Table of Contents
我家人有 奶奶 媽媽 弟弟 我
不知道怎麼去申請低收入戶
需要什麼資格嗎?還有要帶哪些資料?
弟弟還在唸高中 我目前沒工作 但想繼續讀書
不知道能不能申請到低收入戶
好像門檻很高 希望知道的人能告訴我一下
謝謝
Update:
家中只剩媽媽在工作而已
Update 2:
爸爸過世
奶奶差不多65以上了
不知道怎麼去申請低收入戶
需要什麼資格嗎?還有要帶哪些資料?
弟弟還在唸高中 我目前沒工作 但想繼續讀書
不知道能不能申請到低收入戶
好像門檻很高 希望知道的人能告訴我一下
謝謝
Update:
家中只剩媽媽在工作而已
Update 2:
爸爸過世
奶奶差不多65以上了
Tags:
工作
All Comments
By Eden
at 2009-02-08T05:50
at 2009-02-08T05:50
低收入戶
甲、定義:社會救助法第4條:指經申請戶籍所在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審核認定,符合家庭總收入平均分配全家人口,每人每月在最低生活費以下,且家庭財產未超過中央、直轄市主管機關公告之當年度一定金額者。
乙、應備文件:申請低收入戶應備妥:最近3個月內全戶戶籍謄本、所得及財產清單、全戶郵局存摺封面及2年內之內頁影印本、有工作要附最近3個月薪資證明,沒工作要附勞保投保證明、出嫁女兒戶籍謄本、切結書等,餘文件視個案而異,向戶籍所在地公所社會課或向村里幹事申請。媒體報導社會救助法修法後條件緊縮,內政部特別說明: 社會救助法修正條文於97年1月16日 經陳水扁總統公布施行,旨在增加弱勢民眾納入政府救助體系,協助經濟弱勢之近貧、新貧家庭跨過社會救助門檻,修正重點包括:放寬家庭應計算人口範圍、排除部分家庭不動產之計算範圍、調整原住民工作收入核算方式、擴大得申請急難救助之對象等,以符合實際需要。報載有民眾因修法後喪失身心障礙居家生活補助資格,非本次修法將審核條件限縮,過去對於部分未負擔扶養義務的家庭成員,其工作收入與財產都必須要列入家庭總收入及財產的計算範圍,有人因此無法達到社會救助的門檻,請參照上開說明。新修正的社會救助法已授權地方政府可以彈性認定的權利,經由地方政府派員訪視評估以後,部分家庭成員若沒有盡到扶養的義務,就可排除在收入及財產的計算範圍,許多實質面臨生活困難的申請人即可因此獲得政府的照顧。內政部進一步表示,被取消低收入戶資格的民眾,可直接向戶籍所在地的縣(市)政府提出申復或救濟。
丙、98年低收入戶審核標準:
一、最低生活費:
台北市:98年14,558元。
台北縣:98年10,792元。
台灣省:98年9,660元。
高雄市:98年11,309元。
*家庭總收入定義,請自行上網查詢社會救助法第5-1條。
二、動產:含存款本息、有價證券投資、理賠金等,台灣銀行全年平均值一年定期存款固定利率2.401%。全戶平均每人每年不可超過下列金額:
臺灣地區:98年7萬5千元。
臺北市:全家人口之存款(含股票投資)平均每人不超過新臺幣15萬。
高雄市:全家人口4口以內(含4口)之家庭,存款本金不超過新台幣30萬元整 ;逾4口者,每增加1口增加5萬元。
臺北縣:每人每年未超過55,000元。
三、不動產:含土地.房屋。土地以公告現值為準。房屋以稅捐機關核定為準。
臺灣地區及臺北縣、高雄市:260萬元。→出嫁女兒要算娘家父母不動產應繼份。
臺北市:500萬元。
但下列土地,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認定者,不列入家庭之不動產計算:
1、未產生經濟效益之原住民保留地,或公共設施保留地及具公用地役關係之既成道路,或非都市土地之國土保安用地、生態保護用地、古蹟保存用地及墳墓用地。
2、祭祀公業解散後派下員由分割所得未產生經濟效益之土地。
丁、有工作能力者,不管有沒有工作,至少以最低工資17,280元計算。
依社會救助法第5-3條:本法所稱有工作能力,指16歲以上,未滿65歲,而無下列情事之一者:
一、25歲以下仍在國內就讀空中大學、高級中等以上進修學校、在職班、學分班、僅於夜間或假日上課、遠距教學以外之學校,致不能工作。
二、
1、身心障礙致不能工作或罹患嚴重傷、病,必須3個月以上之治療或療養致。
2、或獨自照顧特定身心障礙。
3、或罹患特定病症且不能自理生活之共同生活。
4、或受扶養親屬或獨自扶養6歲以下之直系血親卑親屬。
5、婦女懷胎6個月以上至分娩後2個月內不能工作。
By Franklin
at 2009-02-08T07:41
at 2009-02-08T07:41
另外, 你家應該是單親家庭, 政府有對婦女福利(含單親家庭)補助, 對你可至網站http://sowf.moi.gov.tw/03new/share96.htm%E6%9F%A5%... 也許對你家會有所幫助
申請資格(符合下列三條件者)
1. 全家人口之土地及房屋公告現值未超過260萬元。
2. 存款,有價證券及投資合計每人未超過55,000元。(利息所得換算為本金計算方式,以台灣銀行公告一年期定存利率,百分之2.095計算)
3. 家庭總收入平均分配全家人口,每人每月未超過最低生活費用9,829元。 (97年即9,829元)
97年度最低生活費,臺灣省9,829元,台北市14,152元,高雄市10,991元,福建省6,500元。
家庭總收入以外財產總額之一定限額:
台灣省:動產(存款加投資):每人以 5 萬 5 千元為限。 不動產(土地及房屋):每戶以 260 萬元為限。
台北市:動產(存款加投資):每人以 15 萬元為限。 不動產(土地及房屋):每戶以 500 萬元為限。
高雄市:動產(存款加投資):每戶(四口內)以 30 萬元為限;第五口起每增加一口得增加 5 萬元。 不動產(土地及房屋):每戶以 260 萬元為限。
福建省:動產(存款加投資):每戶(四口內)每年 40 萬元為限,第五口起每增加一口得增加 10 萬元。不動產(土地及房屋):每戶以 200 萬元為限。
備註 :土地以公告現值計算;房屋以評定標準價格計算
二、應備文件如下:(所有文件請以A4紙影印,避免裝訂掉落)
(一) 三個月內全戶戶籍膳本二份
1. 已婚者65歲以下包括父母、配偶及所有兒子、女兒(包括已婚、未婚)。
2. 未婚者65歲以下包括父母親。
3. 未婚生子者包括子女之生父、收養人。
4. 三年內離婚者包括前配偶。
5. 已歿者則為除戶膳本或死亡證明書。
6. 家庭人口被報稅撫養者包括認列報稅撫養人。
7. 最近半年內住址異動者、則異動前之膳本亦須併送。
8. 膳本上註明 [ 創立新戶 ]係同址分戶者、則另一份膳本亦須併送。
(二) 申請人及配偶、65歲以上老人,身心障礙者、皆須附郵局存摺封面影本二份、最近一年郵摺內頁明細影本一份及攜帶印章。
三、其他相關文件:(所有文件請以A4紙影印,避免裝訂掉落)
1. 配偶為外籍或大陸人士者:須附護照或居留證影本二份。
2. 十四歲以上之在學學生(包括國中生) :須附蓋妥該學期註冊章之學生證影本或在學證明書(須註明學號) 正本二份。
3. 身心障礙者:須附手冊正反面影本二份。(注意:重新鑑定日期是否過期)
4. 就業者:請附薪資證明一份。(輕度身障者皆視為有工作能力,**除外)
5. 重大傷病患者:須附最近一個月內醫院診斷證明書一份(載明不宜工作)。
6. 在營服役者:須附股役證明二份。(請逕向本所兵役課申請)
7. 入獄服刑、因案羈押或依法拘禁者:須附在監股刑證明二份。
8. 失蹤人口:須附警察機關證明文件二份。(報案時間須達六個月以上,另超過1 年以上之證明須至警察機關補蓋戳章證實尚未尋獲)
9. 公費教養收容者:須附入院證明單二份。
10. 院外就養身份者:請附由榮民之家板橋服務處開具之院外就養證明二份。
11. 租屋者:須附租賃契約書影本一份。
12. 重新入境者:須附最近之入出境證明一份。
13. 有財產交昜者:須附不動產買賣契約及資金流向相關證明一份。
14. 家庭人口最近 1 年死亡者:須附保險給付及資金流向相關證明一份。
15. 公彩經銷商:須附年度銷售證明一份。
16. 新件欲快速申辦者:須附全戶每人所得、財產及稅藉清單各一份。(請逕向各地國稅局申請)
四、填寫資料:
1. 申請書
2. 納說查核表:★★★[ 職業欄 ]若無填寫則予退件
3. 切結書:申請人、戶內已婚、離婚、無工作能力者
4. 委託書:委託代辦者應檢附受託人及申請人之身分證影本並簽章
5. 同意書:申請人、老人、殘障者
Related Posts
我想借貸資金<非銀行的>
By Kristin
at 2009-02-07T00:00
at 2009-02-07T00:00
小車禍要如何求賠?
By Jacob
at 2009-02-07T00:00
at 2009-02-07T00:00
初學者-關於手繪版
By Zanna
at 2009-02-07T00:00
at 2009-02-07T00:00
便利商店上班
By Lily
at 2009-02-07T00:00
at 2009-02-07T00:00
軍公教退休人員可以報名短期就業方案嗎?
By Edwina
at 2009-02-07T00:00
at 2009-02-07T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