想請問各位關於撲師馬分則434頁有關 共犯脫離理論 跟中止犯的寫法與順序
題目:甲乙謀議共同殺害丙,將丙打傷並強押在地,乙一時心軟,勸甲放棄殺人
,並將甲拉開,甲不聽勸把乙推開,將丙殺之。問乙該當何罪?
(一)甲成立殺人既遂罪無疑
(二)乙部分:
1.乙與甲有行為分擔犯意聯絡,應論共同正犯。
2.乙殺害丙,造成丙生命法益侵害,主觀具故意。無阻卻違法、罪責事由。
3.本題乙雖有中止行為,但丙仍死亡(既遂),無法成立中止犯。
4.依共犯脫離理論,乙將甲拉開已切斷心理與生理的聯絡關係,僅就脫離前之行為
負責,但殺人行為已著手,乙該當殺人未遂罪。
到這邊似乎就可以結束,但撲師在幾個題目中提到此時乙變成了未遂犯,就可以
討論中止,所以又可以寫第5點:
5. 乙符合中止4大要件:未遂犯、積極防果行為(已了未遂)、己意中止,但在因果關係
就有點牽強:乙把甲拉開之行為與丙當時未立刻死亡具因果關係.....,總之乙成立
殺人未遂罪之中止犯。
大家認為這樣寫正確嗎?如果要透過脫離理論論中止犯的話,何不在構成要件就
論述脫離,先變成未遂犯,這樣在討論中止的時候就可以直接成立中止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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