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刑法共犯脫離、中止犯的問題 - 考試

Table of Contents


想請問各位關於撲師馬分則434頁有關 共犯脫離理論 跟中止犯的寫法與順序
題目:甲乙謀議共同殺害丙,將丙打傷並強押在地,乙一時心軟,勸甲放棄殺人
,並將甲拉開,甲不聽勸把乙推開,將丙殺之。問乙該當何罪?

(一)甲成立殺人既遂罪無疑
(二)乙部分:
1.乙與甲有行為分擔犯意聯絡,應論共同正犯。
2.乙殺害丙,造成丙生命法益侵害,主觀具故意。無阻卻違法、罪責事由。
3.本題乙雖有中止行為,但丙仍死亡(既遂),無法成立中止犯。
4.依共犯脫離理論,乙將甲拉開已切斷心理與生理的聯絡關係,僅就脫離前之行為
負責,但殺人行為已著手,乙該當殺人未遂罪。

到這邊似乎就可以結束,但撲師在幾個題目中提到此時乙變成了未遂犯,就可以
討論中止,所以又可以寫第5點:
5. 乙符合中止4大要件:未遂犯、積極防果行為(已了未遂)、己意中止,但在因果關係
就有點牽強:乙把甲拉開之行為與丙當時未立刻死亡具因果關係.....,總之乙成立
殺人未遂罪之中止犯。

大家認為這樣寫正確嗎?如果要透過脫離理論論中止犯的話,何不在構成要件就
論述脫離,先變成未遂犯,這樣在討論中止的時候就可以直接成立中止犯 ??!


--

All Comments

Cara avatarCara2013-04-27
因為共同正犯的問題 ...所以才發展出共犯脫離理論去優待
Enid avatarEnid2013-05-02
乙的行為~不然依照共同正犯 乙殺人既遂無疑
Faithe avatarFaithe2013-05-04
我是覺得4可以提前到3討論,而3跟5應一起討論
Eartha avatarEartha2013-05-05
直接寫脫離,是想只寫一套嗎?
Zanna avatarZanna2013-05-10
人死了就不可能是中止未遂了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