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刑法共犯脫離、中止犯的問題 - 考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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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務採共犯脫離理論的例子

如刑法28條立法理由:
著手前脫離且對結果無助力,非共同正犯


但是著手後能否脫離,見解就比較不一致(高院有判決明確採過)
這個應該是最高院採肯定見解的例子

100台上5925:
行為人參與共同之謀議後擬脫離犯罪者,如於著手前對其他共同正犯
已提供物理上之助力,或強化心裡上之犯意,則須在客觀上明確解除
前述對其他共同正犯之影響力,而切斷與其他共同正犯嗣後遂行犯罪
結果之相當因果關係者,始得對該犯罪之結果免責,而不論以該罪之共同正犯


因為沒有限著手前脫離,只說共謀後脫離
如果著手後脫離,明確解除著手前助力
於行為時切斷與結果之相當因果關係
應該可以解釋成對結果免責,而不論既遂罪之共同正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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