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刑法共犯脫離、中止犯的問題 - 考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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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hottuna1124 (SEIKO)》之銘言:
: 想請問各位關於撲師馬分則434頁有關 共犯脫離理論 跟中止犯的寫法與順序
: 題目:甲乙謀議共同殺害丙,將丙打傷並強押在地,乙一時心軟,勸甲放棄殺人
: ,並將甲拉開,甲不聽勸把乙推開,將丙殺之。問乙該當何罪?
: (一)甲成立殺人既遂罪無疑
: (二)乙部分:
: 1.乙與甲有行為分擔犯意聯絡,應論共同正犯。
: 2.乙殺害丙,造成丙生命法益侵害,主觀具故意。無阻卻違法、罪責事由。
: 3.本題乙雖有中止行為,但丙仍死亡(既遂),無法成立中止犯。
: 4.依共犯脫離理論,乙將甲拉開已切斷心理與生理的聯絡關係,僅就脫離前之行為
: 負責,但殺人行為已著手,乙該當殺人未遂罪。
: 到這邊似乎就可以結束,但撲師在幾個題目中提到此時乙變成了未遂犯,就可以
: 討論中止,所以又可以寫第5點:
: 5. 乙符合中止4大要件:未遂犯、積極防果行為(已了未遂)、己意中止,但在因果關係
: 就有點牽強:乙把甲拉開之行為與丙當時未立刻死亡具因果關係.....,總之乙成立
: 殺人未遂罪之中止犯。
: 大家認為這樣寫正確嗎?如果要透過脫離理論論中止犯的話,何不在構成要件就
: 論述脫離,先變成未遂犯,這樣在討論中止的時候就可以直接成立中止犯 ??!


如果沒有共犯脫離理論的發明

乙一部行為全部責任,當然要一起承擔甲造成的結果,構成殺人既遂罪

而因為乙也是既遂,就算犯罪中,已經有中止的行為

中止犯之成立,第一個要件需要未遂之行為,

這樣乙就很倒霉阿,心生悔意,卻無法減輕罪責,實在很冏

如果乙心生悔意,阻止甲可能會讓丙逃出生天,但是確無法減輕刑責


那如果這樣的話,還倒不如,心一狠,乙跟甲一起幹一票大的

不要中止犯罪了,乙跟甲一起幹掉丙,這樣丙一點生機沒有

這樣不是很好,所以後來發展出共犯脫離理論,

目地要優待乙這種情況下可以讓乙,減輕刑責,也讓丙多一點生存的機會



所以殺人既遂構程要件中,正犯為甲,

(1)
甲殺人行為導致乙死亡,其間具有關聯性

甲具有殺人故意,構成殺人既遂罪

(2)
乙為共同正犯,雖然沒有完全實施全部犯罪,

唯乙為甲犯罪不可或缺之人,且具有犯意之聯絡

乙共同謀議殺人,且將丙打倒在地,一部行為,全部責任

構成殺人既遂罪之共同正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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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是正常的寫法,所以乙無法從構成要件就變成殺人未遂犯

自己殺人,自己又出來干擾自己殺人的正常的因果歷程,

除非有分身術幻化出第三人(還是乙自己),這樣很怪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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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以加入「共犯脫離理論」,就是要把甲、乙兩人構成殺人「既遂」之共同正犯

凹成甲、乙兩人為 殺人「未遂」之共同正犯

目前我對於共犯脫離理論的概念(這是我自己想的)在於「另行起意」


另行起意的概念運用在「競合」的話,其概念為「兩個行為數」


當甲和乙共為謀議,同一個殺人意念下,為一個行為

如果甲乙這個同一殺人意念下,持續到把丙完全殺害,那在競合上就是一個行為


那如果說按照這個題目,甲和乙雖然共為謀議殺丙

但是乙殺到一半就後悔,在這個時候,殺人行為到一半(著手前後,尚未既遂)

這個時候乙後悔了,此刻乙積極的脫離,

這時候共同正犯的共為謀議的殺人犯意之聯絡已經消失,人還沒殺成功,就是未遂

所以,甲和乙在這個階段兩人同為殺害丙之「殺人未遂共同正犯」





又在這個時候,甲不聽乙的勸告,執意殺害丙

當然這樣就是甲另行起意,乙和甲並沒有犯意之聯絡亦非不可或缺之人

此為共犯之逾越,甲殺害丙之殺人既遂,由甲自行承擔


甲乙前階段的殺人未遂,由甲另行起意的介入,切斷正常因果歷程

乙並非甲之殺人既遂共同正犯,不需要對丙之死亡結果負責




結論:運用共犯脫離理論,

甲構成「殺人未遂罪之共同正犯」+「殺人既遂罪」,競合之

甲(本來要跟乙一起殺丙,後來另行起意,決定獨立幹掉丙)

數行為侵害一法益,為不罰之與後行為,從一重(從一重就是殺人既遂)



乙如果是再著手前脫離就是預備犯,如果不到預備的程度就是思想犯

如果在著手後才脫離,那就是未遂,依照題目來看,乙已經著手於犯罪

構成殺人未遂之共同正犯(丙死亡是甲幹的,不干乙屁事)


因為乙是未遂犯,有中止之行為,所以又可以給予中止犯的減輕罪責

變成共同正犯之殺人未遂之中止犯。(有點長的名稱。。。)





以上,是我的想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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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ll Comments

Iris avatarIris2013-04-28
很仔細~不過結果好像還是發生,乙應屬未了未遂而因己意中止
Barb Cronin avatarBarb Cronin2013-04-28
我想得和P5大基本一樣 不過最後好像好像不要說共同正犯之
Aaliyah avatarAaliyah2013-05-02
殺人未遂之中止犯 因為人還是死了 無由成立中止犯
Gilbert avatarGilbert2013-05-07
其所為之中止行為 變成只是法官量刑減輕的考慮原因
George avatarGeorge2013-05-10
所以P大見解也是把乙的共犯脫離寫在構成要件先成為未
Doris avatarDoris2013-05-12
遂,然後最後再論中止犯
Carolina Franco avatarCarolina Franco2013-05-16
有創意 但是所謂的另行起意理論上有問題 甲一定說
Eden avatarEden2013-05-20
我重頭到尾都想殺人啊 變的人是乙吧。
Olive avatarOlive2013-05-21
冬雨大,李允呈的書上也有提到共犯脫離論就似另行起意
Tristan Cohan avatarTristan Cohan2013-05-22
類似另行起意的人是想脫離原犯罪計畫的乙 所以相對於
Mia avatarMia2013-05-25
共犯逾越部分單獨負責的法理 共犯縮減的利益部分由
Aaliyah avatarAaliyah2013-05-29
其單獨享受
Candice avatarCandice2013-06-01
此外單獨犯意並非共同犯意之踰越 不然單獨正犯應該處
比共同正犯更重才對 事實上剛好相反
Charlotte avatarCharlotte2013-06-05
其單獨享受 https://daxiv.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