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刑法共犯脫離、中止犯的問題 - 考試
By Victoria
at 2013-04-26T20:58
at 2013-04-26T20:58
Table of Contents
※ 引述《hottuna1124 (SEIKO)》之銘言:
: 想請問各位關於撲師馬分則434頁有關 共犯脫離理論 跟中止犯的寫法與順序
: 題目:甲乙謀議共同殺害丙,將丙打傷並強押在地,乙一時心軟,勸甲放棄殺人
: ,並將甲拉開,甲不聽勸把乙推開,將丙殺之。問乙該當何罪?
: (一)甲成立殺人既遂罪無疑
: (二)乙部分:
: 1.乙與甲有行為分擔犯意聯絡,應論共同正犯。
: 2.乙殺害丙,造成丙生命法益侵害,主觀具故意。無阻卻違法、罪責事由。
: 3.本題乙雖有中止行為,但丙仍死亡(既遂),無法成立中止犯。
: 4.依共犯脫離理論,乙將甲拉開已切斷心理與生理的聯絡關係,僅就脫離前之行為
: 負責,但殺人行為已著手,乙該當殺人未遂罪。
: 到這邊似乎就可以結束,但撲師在幾個題目中提到此時乙變成了未遂犯,就可以
: 討論中止,所以又可以寫第5點:
: 5. 乙符合中止4大要件:未遂犯、積極防果行為(已了未遂)、己意中止,但在因果關係
: 就有點牽強:乙把甲拉開之行為與丙當時未立刻死亡具因果關係.....,總之乙成立
: 殺人未遂罪之中止犯。
: 大家認為這樣寫正確嗎?如果要透過脫離理論論中止犯的話,何不在構成要件就
: 論述脫離,先變成未遂犯,這樣在討論中止的時候就可以直接成立中止犯 ??!
如果沒有共犯脫離理論的發明
乙一部行為全部責任,當然要一起承擔甲造成的結果,構成殺人既遂罪
而因為乙也是既遂,就算犯罪中,已經有中止的行為
中止犯之成立,第一個要件需要未遂之行為,
這樣乙就很倒霉阿,心生悔意,卻無法減輕罪責,實在很冏
如果乙心生悔意,阻止甲可能會讓丙逃出生天,但是確無法減輕刑責
那如果這樣的話,還倒不如,心一狠,乙跟甲一起幹一票大的
不要中止犯罪了,乙跟甲一起幹掉丙,這樣丙一點生機沒有
這樣不是很好,所以後來發展出共犯脫離理論,
目地要優待乙這種情況下可以讓乙,減輕刑責,也讓丙多一點生存的機會
所以殺人既遂構程要件中,正犯為甲,
(1)
甲殺人行為導致乙死亡,其間具有關聯性
甲具有殺人故意,構成殺人既遂罪
(2)
乙為共同正犯,雖然沒有完全實施全部犯罪,
唯乙為甲犯罪不可或缺之人,且具有犯意之聯絡
乙共同謀議殺人,且將丙打倒在地,一部行為,全部責任
構成殺人既遂罪之共同正犯
------------------------
^^^^^^^^^^^^^^^^^^
以上是正常的寫法,所以乙無法從構成要件就變成殺人未遂犯
自己殺人,自己又出來干擾自己殺人的正常的因果歷程,
除非有分身術幻化出第三人(還是乙自己),這樣很怪異!!!
-------------------------
所以加入「共犯脫離理論」,就是要把甲、乙兩人構成殺人「既遂」之共同正犯
凹成甲、乙兩人為 殺人「未遂」之共同正犯
目前我對於共犯脫離理論的概念(這是我自己想的)在於「另行起意」
另行起意的概念運用在「競合」的話,其概念為「兩個行為數」
當甲和乙共為謀議,同一個殺人意念下,為一個行為
如果甲乙這個同一殺人意念下,持續到把丙完全殺害,那在競合上就是一個行為
那如果說按照這個題目,甲和乙雖然共為謀議殺丙
但是乙殺到一半就後悔,在這個時候,殺人行為到一半(著手前後,尚未既遂)
這個時候乙後悔了,此刻乙積極的脫離,
這時候共同正犯的共為謀議的殺人犯意之聯絡已經消失,人還沒殺成功,就是未遂
所以,甲和乙在這個階段兩人同為殺害丙之「殺人未遂共同正犯」
又在這個時候,甲不聽乙的勸告,執意殺害丙
當然這樣就是甲另行起意,乙和甲並沒有犯意之聯絡亦非不可或缺之人
此為共犯之逾越,甲殺害丙之殺人既遂,由甲自行承擔
甲乙前階段的殺人未遂,由甲另行起意的介入,切斷正常因果歷程
乙並非甲之殺人既遂共同正犯,不需要對丙之死亡結果負責
結論:運用共犯脫離理論,
甲構成「殺人未遂罪之共同正犯」+「殺人既遂罪」,競合之
甲(本來要跟乙一起殺丙,後來另行起意,決定獨立幹掉丙)
數行為侵害一法益,為不罰之與後行為,從一重(從一重就是殺人既遂)
乙如果是再著手前脫離就是預備犯,如果不到預備的程度就是思想犯
如果在著手後才脫離,那就是未遂,依照題目來看,乙已經著手於犯罪
構成殺人未遂之共同正犯(丙死亡是甲幹的,不干乙屁事)
因為乙是未遂犯,有中止之行為,所以又可以給予中止犯的減輕罪責
變成共同正犯之殺人未遂之中止犯。(有點長的名稱。。。)
以上,是我的想法
--
: 想請問各位關於撲師馬分則434頁有關 共犯脫離理論 跟中止犯的寫法與順序
: 題目:甲乙謀議共同殺害丙,將丙打傷並強押在地,乙一時心軟,勸甲放棄殺人
: ,並將甲拉開,甲不聽勸把乙推開,將丙殺之。問乙該當何罪?
: (一)甲成立殺人既遂罪無疑
: (二)乙部分:
: 1.乙與甲有行為分擔犯意聯絡,應論共同正犯。
: 2.乙殺害丙,造成丙生命法益侵害,主觀具故意。無阻卻違法、罪責事由。
: 3.本題乙雖有中止行為,但丙仍死亡(既遂),無法成立中止犯。
: 4.依共犯脫離理論,乙將甲拉開已切斷心理與生理的聯絡關係,僅就脫離前之行為
: 負責,但殺人行為已著手,乙該當殺人未遂罪。
: 到這邊似乎就可以結束,但撲師在幾個題目中提到此時乙變成了未遂犯,就可以
: 討論中止,所以又可以寫第5點:
: 5. 乙符合中止4大要件:未遂犯、積極防果行為(已了未遂)、己意中止,但在因果關係
: 就有點牽強:乙把甲拉開之行為與丙當時未立刻死亡具因果關係.....,總之乙成立
: 殺人未遂罪之中止犯。
: 大家認為這樣寫正確嗎?如果要透過脫離理論論中止犯的話,何不在構成要件就
: 論述脫離,先變成未遂犯,這樣在討論中止的時候就可以直接成立中止犯 ??!
如果沒有共犯脫離理論的發明
乙一部行為全部責任,當然要一起承擔甲造成的結果,構成殺人既遂罪
而因為乙也是既遂,就算犯罪中,已經有中止的行為
中止犯之成立,第一個要件需要未遂之行為,
這樣乙就很倒霉阿,心生悔意,卻無法減輕罪責,實在很冏
如果乙心生悔意,阻止甲可能會讓丙逃出生天,但是確無法減輕刑責
那如果這樣的話,還倒不如,心一狠,乙跟甲一起幹一票大的
不要中止犯罪了,乙跟甲一起幹掉丙,這樣丙一點生機沒有
這樣不是很好,所以後來發展出共犯脫離理論,
目地要優待乙這種情況下可以讓乙,減輕刑責,也讓丙多一點生存的機會
所以殺人既遂構程要件中,正犯為甲,
(1)
甲殺人行為導致乙死亡,其間具有關聯性
甲具有殺人故意,構成殺人既遂罪
(2)
乙為共同正犯,雖然沒有完全實施全部犯罪,
唯乙為甲犯罪不可或缺之人,且具有犯意之聯絡
乙共同謀議殺人,且將丙打倒在地,一部行為,全部責任
構成殺人既遂罪之共同正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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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是正常的寫法,所以乙無法從構成要件就變成殺人未遂犯
自己殺人,自己又出來干擾自己殺人的正常的因果歷程,
除非有分身術幻化出第三人(還是乙自己),這樣很怪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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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以加入「共犯脫離理論」,就是要把甲、乙兩人構成殺人「既遂」之共同正犯
凹成甲、乙兩人為 殺人「未遂」之共同正犯
目前我對於共犯脫離理論的概念(這是我自己想的)在於「另行起意」
另行起意的概念運用在「競合」的話,其概念為「兩個行為數」
當甲和乙共為謀議,同一個殺人意念下,為一個行為
如果甲乙這個同一殺人意念下,持續到把丙完全殺害,那在競合上就是一個行為
那如果說按照這個題目,甲和乙雖然共為謀議殺丙
但是乙殺到一半就後悔,在這個時候,殺人行為到一半(著手前後,尚未既遂)
這個時候乙後悔了,此刻乙積極的脫離,
這時候共同正犯的共為謀議的殺人犯意之聯絡已經消失,人還沒殺成功,就是未遂
所以,甲和乙在這個階段兩人同為殺害丙之「殺人未遂共同正犯」
又在這個時候,甲不聽乙的勸告,執意殺害丙
當然這樣就是甲另行起意,乙和甲並沒有犯意之聯絡亦非不可或缺之人
此為共犯之逾越,甲殺害丙之殺人既遂,由甲自行承擔
甲乙前階段的殺人未遂,由甲另行起意的介入,切斷正常因果歷程
乙並非甲之殺人既遂共同正犯,不需要對丙之死亡結果負責
結論:運用共犯脫離理論,
甲構成「殺人未遂罪之共同正犯」+「殺人既遂罪」,競合之
甲(本來要跟乙一起殺丙,後來另行起意,決定獨立幹掉丙)
數行為侵害一法益,為不罰之與後行為,從一重(從一重就是殺人既遂)
乙如果是再著手前脫離就是預備犯,如果不到預備的程度就是思想犯
如果在著手後才脫離,那就是未遂,依照題目來看,乙已經著手於犯罪
構成殺人未遂之共同正犯(丙死亡是甲幹的,不干乙屁事)
因為乙是未遂犯,有中止之行為,所以又可以給予中止犯的減輕罪責
變成共同正犯之殺人未遂之中止犯。(有點長的名稱。。。)
以上,是我的想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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