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刑法誣告罪所謂的使人受懲戒處分 - 考試

Table of Contents

刑法誣告罪的成立除了意圖使人受刑事處分

也包含意圖使公務員受懲戒處分

而一般來說懲戒處分有九種

所以如果意圖使公務員受到這九種懲戒處分而誣告,則有誣告罪的適用



但是看大法官釋字491有提到

考績法所為之免職處分,實質上屬於懲戒處分


也就是懲戒法沒寫到的九種處分方式,

免職=懲戒處分,法律沒寫到,完全由大法官釋字所創造出來的

但是釋字491主要是公務員救濟時所用到的


但如果現在搬到刑法上面

意圖使人受 考績法的免職處分

會不會因為釋字491的關係,使得免職處分等同懲戒法,而成立誣告罪?


當初大法官在釋字時主要是爭取公務員的權利,應該沒想到刑法那塊

但這樣解釋會不會讓意圖使人遭免職處分變成懲戒法,而成立誣告?

--

All Comments

Caroline avatarCaroline2021-03-01
免職處分的事由看一下就知道為什麼了
Joseph avatarJoseph2021-03-03
關鍵應該是陳述對象有沒有懲戒權能
從處分的性質去回推似乎有點倒果為因
Sarah avatarSarah2021-03-04
罪刑法定主義你能不能這樣擴張解釋
Rosalind avatarRosalind2021-03-06
司法院釋字第185號解釋:「司法院解釋憲法,並有統一解
釋法律及命令之權,為憲法第七十八條所明定,其所為之解
釋,自有拘束全國各機關及人民之效力,各機關處理有關事
項,應依解釋意旨為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