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勞工請假制度 - 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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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基法給予勞工特休假,今日特休假還有,因為生病看病應該申請病假。如果公司硬性規定要把特休假放完才能申請病假,是不是有違背勞基法給予勞工的權利。
因為生病要做檢查,檢查當天是不是不可以申請病假請假,複診也是不屬於病假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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Yedda avatarYedda2013-11-27
你的問題用法令規定回答你比較有根據,如不嫌棄可用信箱,不滿意先說會自行刪文。(一)勞動基準法第38條勞工在同一雇主或事業單位,繼續工作滿一定期間者,每年應依左列規定給予特別休假:、、、、。A:屬於上一年度的慰勞假,如何休?(勞雇雙方協商排定之)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第24條(特別休假之意義)本法第三十八條之特別休假,依左列規定:一、計算特別休假之工作年資,應依第五條之規定。二、特別休假日期應由勞雇雙方協商排定之。三、特別休假因年度終結或終止契約而未休者,其應休未休之日數,雇主應發給工資。(二)第43條(請假事由)勞工因婚、喪、疾病或其他正當事由得請假;請假應給之假期及事假以外期間內工資給付之最低標準,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三)勞工請假規則第四條勞工因普通傷害、疾病或生理原因必須治療或休養者,得在左列規定範圍內請普通傷病假:一、未住院者,一年內合計不得超過三十日。二、住院者,二年內合計不得超過一年。三、未住院傷病假與住院傷病假二年內合計不得超過一年。經醫師診斷,罹患癌症(含原位癌)採門診方式治療或懷孕期間需安胎休養者,其治療或休養期間,併入住院傷病假計算。普通傷病假一年內未超過三十日部分,工資折半發��
Franklin avatarFranklin2013-11-27
瞭解一次、多一次的保障。尋找八大行業工作。必須謹慎小心一點。
小巴常說:保險跟冒險只差一個字,意義卻是大不同!
一通電話、一次詢問。都是為自己的著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