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告訴可不可分之問題 - 考試
By Ivy
at 2013-06-05T08:49
at 2013-06-05T08:49
Table of Contents
※ 引述《a608302000 (star)》之銘言:
: 甲駕駛計程車載有乘客乙,行經路口,與乘騎機車之丙發生車禍,乙未綁安全帶致手部
: 挫傷,丙未戴安全帽致頭部腦震盪,乙先提出告訴甲過失傷害,經檢察官起訴但為法院
: 判決無罪確定,嗣丙另再提出告訴甲業務過失傷害,仍經檢察官起訴,請問法院應為如
: 何之判決,其理由為何?
個人思考如下
(一)甲所犯為裁判上一罪
一行為觸犯二罪名 想像競合
(二)實務上見解
1.實體法上為一個刑罰權,
訴訟法上為一個訴訟客體,
不得加以分割
2.該單一訴訟客體 先前已經 無罪判決確定
既判力及於全部
基於 禁止雙重評價 = 302第1款
(三)惟,上述實務見解似有在研求餘地
1.裁判上一罪?
其在實體法上 本為數罪
在訴訟法上應屬數個訴訟客體
僅應 訴訟經濟 而擬制為一罪
2.有罪有罪不可分?
本題 先前乙提出告訴過失傷害 但經 無罪判決
不符有罪有罪不可分= 不生單一性= 無既判力擴張
3.禁止雙重評價?
甲對丙過失傷害部分,法院未曾審理過
自無既判力問題,更無禁止雙重評價 之違反
4.結論:
因此,丙如未逾告訴期間
丙屬合法告訴,並經檢察官起訴
法院應 為實質審理 而非 形式免訴判決
PS: 故 本題之爭點 應在於
案件單一性,起訴不可分,審判不可分 之認定
而非 告訴不可分 之認定
--
: 甲駕駛計程車載有乘客乙,行經路口,與乘騎機車之丙發生車禍,乙未綁安全帶致手部
: 挫傷,丙未戴安全帽致頭部腦震盪,乙先提出告訴甲過失傷害,經檢察官起訴但為法院
: 判決無罪確定,嗣丙另再提出告訴甲業務過失傷害,仍經檢察官起訴,請問法院應為如
: 何之判決,其理由為何?
個人思考如下
(一)甲所犯為裁判上一罪
一行為觸犯二罪名 想像競合
(二)實務上見解
1.實體法上為一個刑罰權,
訴訟法上為一個訴訟客體,
不得加以分割
2.該單一訴訟客體 先前已經 無罪判決確定
既判力及於全部
基於 禁止雙重評價 = 302第1款
(三)惟,上述實務見解似有在研求餘地
1.裁判上一罪?
其在實體法上 本為數罪
在訴訟法上應屬數個訴訟客體
僅應 訴訟經濟 而擬制為一罪
2.有罪有罪不可分?
本題 先前乙提出告訴過失傷害 但經 無罪判決
不符有罪有罪不可分= 不生單一性= 無既判力擴張
3.禁止雙重評價?
甲對丙過失傷害部分,法院未曾審理過
自無既判力問題,更無禁止雙重評價 之違反
4.結論:
因此,丙如未逾告訴期間
丙屬合法告訴,並經檢察官起訴
法院應 為實質審理 而非 形式免訴判決
PS: 故 本題之爭點 應在於
案件單一性,起訴不可分,審判不可分 之認定
而非 告訴不可分 之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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