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在看審計公報的時候遇到一個問題,
關於審計公報"第49號 查核人員對所評估風險之因應"中,
第六十五條
"一般而言,查核人員所評估之重大不實表達風險越愈高或對控制之信賴程度愈高,
則重新測試控制之間隔應愈短。"
這一段產生疑問,
根據公報這段我所看成的解釋是:
評估之重大不實表達風險越愈高
(或對控制之信賴程度愈高)
↓
重新測試控制之間隔應愈短
但是不是應該是:
評估之重大不實表達風險越愈高
(或對控制之信賴程度愈低)
↓
重新測試控制之間隔應愈短
請高手解惑,感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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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審計公報"第49號 查核人員對所評估風險之因應"中,
第六十五條
"一般而言,查核人員所評估之重大不實表達風險越愈高或對控制之信賴程度愈高,
則重新測試控制之間隔應愈短。"
這一段產生疑問,
根據公報這段我所看成的解釋是:
評估之重大不實表達風險越愈高
(或對控制之信賴程度愈高)
↓
重新測試控制之間隔應愈短
但是不是應該是:
評估之重大不實表達風險越愈高
(或對控制之信賴程度愈低)
↓
重新測試控制之間隔應愈短
請高手解惑,感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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