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工讀勞基法.勞資爭議? - 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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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y Yuri
at 2013-06-18T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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員工(工讀生)懷孕2個月,某日工作期間出血導致說要休假一個禮拜.本人店長也覺得應該要休息(她有出示證明)而我本人也告知老闆說她懷孕情況!也告知過這名工讀生說你要有*心理準備*該好好休息.相同我也跟老闆講過.該是讓她休息(不用做的意思)工讀生回我說:好! 本人:那你暫時星期六跟日晚點再來上班!
來到星期日!副店長跟我說:那個工讀生抱怨說她很累!不想做了!她男朋友有要他去幫她媽媽服飾店上班!說是心疼她..還說會養她..
當日.本人也叫那工讀生那你好好休息(即是不用做)考量她也怕工作走來走去.如果發生意外是不是公司要去承擔.也覺得對不起她男朋友!
也跟她說:有困難要跟我們說...(經濟不是很好的樣子)
我只考量到她的健康為她想.沒想到..
她男朋友跟我說.我不能這樣叫他不要做(她男朋友跟我員工抱怨說她養不起...)
...說了一些為他們的好的話(覺得好心被雷親)
她男朋友不接受.還要我即發薪水給那工讀生(工讀生一語也不發言.自己跟我們講的話一點都沒跟她男朋友說)
原本薪資是20號發.當日才剛過20號以後....(已經發過一次要等下個月20號)
我也一氣之下拿自己的錢先去貼她薪水...
然後結束這事件!
今天接到手機台北勞工局 ..專員簡訊:勞資爭議請到X樓....
請問一下....1.請問我對她<工讀生>有甚麼勞資爭議
2.工讀生可拿遣散費?(看勞基法說工讀生可無故離職)那對公司的一點責任好像都沒
3工讀生不是領有該有的時薪?(110)可不低於109.....還多一塊
怎麼事情搞這樣....說真的..我很無言
勞基法要我拿自己的錢~~去養他們小孩(肚子裡的小孩)
話都講到前頭了.可惡的是那工讀生..都沒跟他說....
讓我覺得勞基法好像都保護工讀生一樣...
請大大們幫我解答..還有誰會有這麼多認知勞基法
Update:
首先先謝謝大大幫忙解答!
那我請問一下口頭上的說的你先休息先不要做~~等於他辭職?我有叫他先休息...是她男朋友要當月薪水的....而且我說你要做也可以繼續做...
資遣費??算當月薪水??
8個月 時薪110 約24000 遣散費該如何算?
抱歉= =點數不是很多
Update 2:
感謝給意見大大的人 !
我懂你的意思.
在告知工讀休息的當日.我跟工讀生說你先休息不用做(話說我可沒叫他以後都不用做!..更何況我也沒請他寫離職信之類..)說白了...重點在於休息話在前頭..(難道一個有孕的人..之前又發生小流血請假一個禮拜.真的還要讓她繼續走走動動的嗎?我們的工作是服務業..我也之前就預告說你可能要好好休息在先的話了...)還有薪水20號才會發.那當日16.17. 21.22共四天(我們是15號-到下個月15號算一個月.延5天20號發)也是她男朋友說我叫她不要做要薪水...給她....問題20號發薪水你現在就要..是不是換成她自己要離職
Update 3:
我有我的考量.今天她申訴.說白了說我叫他走人...請問我哪裡叫她以後不用來上班??
接到了訊息從勞工局寄來的:勞資爭議
資遣費嗎?(試問我有叫她走人嗎?)
她還算是在職的工讀生~~非全職 而且從她請假一個禮拜就變成假工了...
說真的我一點都不懂....我想很多人都不懂..可能每個人從小就要去學法律.勞保.交通.一些等等知識來保護自己..
只是覺得人過於好心被雷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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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om avatar
By Tom
at 2013-06-20T22:53
自己是受雇者〈上有老闆〉,也是雇用者〈店長,下有員工〉,連勞動基準法都不懂
依據勞工請假規則第四條:
員工懷孕期間不適應,應憑醫師診斷證明書上醫囑事項,核准請病假或安胎假或留職停薪
勞動基準法:
第十一條 非有左列情形之一者,僱主不得預告終止勞動契約:
五、勞工對於所擔任之工作確不能勝任時
〈依此條款之規定,僱主需事先通報、預告勞工,才可以解雇,發給資遣費、非自願離職證明。無預告者,應發給預告期間工資〉
第十二條 勞工有左列情形之一者,雇主得不經預告終止勞動契約:
一、於訂立勞動契約時虛偽意思表示,使僱主誤信而有受損害之虞者
二、對於雇主、僱主家屬、僱主代理人或其他共同工作之勞工,實施暴行或有重大侮辱之行為者
三、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確定,而未諭知緩刑或未准易科罰金者
四、違反勞動契約或工作規則,情節重大者
五、故意損耗機器、工具、原料、產品,或其他雇主所有物品,或故意洩漏雇主技術上、營業上之秘密,致雇主受有損害者
六、無正當理由繼續曠工三ㄖ,或一個月內曠工達六ㄖ者
〈依此條款之規定,僱主不需通報及預告勞工,可以立即解雇,也不需發給資遣費、非自願離職證明〉
第十四條 有左列情形之一者,勞工得不經預告終止勞動契約:
五、雇主不依勞動契約給付工作報酬,或對於按件計酬之勞工不供給充分之工作者
六、僱主違反勞動契約或勞工法令,致有損害勞工權益之虞者
第十五條 〈勞工須預告使得終止勞動契約〉
第十六條 〈雇主終止勞動契約之預告期間〉
勞動基準法只有定期契約、不定期契約,對女工、童工,有特別規範外,並沒有所謂的工讀生,所有勞工一律適用該法之規定所規範
就勞工而言,勞工可以不依上述法規離職〈當ㄖ離職或不告知離職〉,雇主可以同意其離職,亦可依受到的損害,向法院提出侵權損害賠償告訴
勞工預離職,有告知者,應請其填寫書面離職申請單;未告知者,應記錄其曠職,再發布開除書面資料〈依所留住址通知本人〉,留下完整解除契約紀錄
本案勞工口頭表示預離職,卻未有留下自請離職證據〈口訴無憑又無離職單〉,亦非連續曠職達三ㄖ遭公司解雇。雇主〈店長屬僱主代理人〉告知不用來上班,反而構成勞工不適任工作,僱主解僱勞工之事實,除應發給當月工資外,另應依規定通報、發給資遣費、預告期間工資、非自願離職證明
公歸公、私歸私,有私交或有善意之建言,在協商時可以提供對方參考〈私情〉,對方已做決定,就必須完成法定程序〈公務〉;對方未做決定、未完成法定程序,雇主自認為是,而執行後續措施,形成公私不分,雇主就要承擔解僱勞工責任
法律是保障懂法律的人,權益是給知道的人;懂法律才會明白自己的權益,不論是勞工或雇主,對勞動基準法、性別工作平等法、就業保險法、勞工保險條例、全民健康保險法、勞工退休金條例等等法規都應深入了解,依法行事才能保障各自的權益
Kama avatar
By Kama
at 2013-06-22T12:31
即然版大沒有要資遣員工的意思,就直接請勞方回來上班,版大可以與勞工局的人員說明沒有要資遣員工,只是員工身體不適可以先養好身體再來上班,這樣版大就可以不用支付資遣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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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y Ida
at 2013-06-18T00:00
請問便利商店可以辦威寶預付卡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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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y Ida
at 2013-06-18T00:00
哪裡可以應徵假日或暑假工讀?我可以先做暑假開學再做假日的假日長期的^^今年要升高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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