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正當防衛的打擊錯誤 - 考試
By Caitlin
at 2013-09-30T23:58
at 2013-09-30T23:58
Table of Contents
※ 引述《ipodfw ()》之銘言:
: ※ 引述《TryKoan ((別真的出來阿))》之銘言:
: : 最近讀正當防衛時,腦中一直浮現"打擊錯誤"這個詞
: : 因而想了以下兩個問題,想跟板上朋友請教下
: : 雖有企圖解題,但由於學習刑法時日尚短,缺失很多,只是小弟的自我滿足而已QQ
: : Q1:甲男不滿乙女移情別戀,而在乙下班路上持刀恐嚇乙女要求復合
: : 揚言若不復合,便要先殺了乙後再自殺,並作勢要衝向乙
: : 乙女唯恐甲男真的刺過來,便托下腳下高跟鞋朝甲丟出去,並大叫"救命阿"
: : 而甲身手矯健躲過鞋子後,路人丙被高跟鞋擊中頭破血流,甲唯恐鬧大趁機逃逸
: : 試問:乙對丙是否構成之受傷是否構成過失傷害罪?
: : 小弟想法如下:
: : 乙不成立過失傷害罪:
: : T:若非乙丟高跟鞋,則丙不會被高跟鞋擊中進而受傷,具因果關係與客觀歸責
: : 唯乙原先意圖攻擊的客體為甲,並無傷害丙之故意,丙之受傷乃乙所不欲的結果
: : 故乙有過失傷害罪之該當
: : R:乙成立正當防衛
: : 甲作勢持刀傷害乙,乙之生命法益正受到不法之侵害,乙為了防衛自己生命法益
: : 向甲丟出高跟鞋來進行嚇阻並大喊救命,乃可有效防止甲之侵害,為法所容許之行為
: : 雖高跟鞋命中丙,但乃合法行為狀態之持續,故可阻卻違法。
: 正當防衛只能組卻乙對甲之侵害行為之違法性,不能阻卻乙對丙之行為,
: 若論緊急避難,乙之行為似不能認係有效之避難手段(例如因逃跑而撞傷丙),
: 當然這有討論空間,則視緊急避難是否成立,決定乙構不構成過失傷害罪。
一點淺見
乙丟高跟鞋對甲來說可能構成正當防衛 但對丙而言 似乎只能主張緊急避難
丟高跟鞋是否可以通過有效性的檢驗
原則上個人認為應該不行
(不過如果從甲必須閃避這點來看 若乙可以因此爭取到逃跑時間脫離甲的支配範圍
那就算有效了)
但就算否認成立緊急避難而可能構成過失傷害
在該情況下,就丙的傷害結果,依客觀角度觀察 似無預見可能性
主觀上 乙也沒有預見可能性 無注意義務違反
所以也不構成過失傷害
but,萬一,檢討到最後過失傷害無法避免,應該也可以用期待可能性從罪責去處理
: : Q2:乙女在坐電車上班途中,忽感有人對其臀部上下其手,認為是正後方乘客所為
: : 乙女心想:敢惹老娘,乎你死!,乃轉身給站在其後的丙下半身一踢
: : 並大叫"有色狼",丙當場倒地哀嚎,事後調閱監視器,方知乃左後方乘客甲所為
: : 試問:乙對丙是否構成過失傷害罪
: : 小弟想法如下:
: : 乙成立故意傷害罪
: : T:乙主觀上意圖給其正後方的乘客丙重擊,乃對丙有攻擊企圖,嗣後轉身給丙一踢
: : 造成丙之受傷,而乙誤認丙為甲之錯誤,學理上稱作等價的客體錯誤,
: : 仍無礙乙對丙之主觀攻擊意圖,主客觀的構成要件一致,乙成立故意傷害罪
: : R:乙不成立正當防衛
: : 甲對乙之臀部上下其手,乃對乙實施侵害其性自主之行為,乙為了防衛自己權利
: : 乃轉身給予攻擊並大叫"有色狼",使甲之侵害立即終止,惟正當防衛限於對侵害者實行
: : 乙自始自終誤認丙為犯罪嫌疑人,而對無辜的第三者進行攻擊,故不符合正當防衛要件
: : 乙不成立緊急避難
: : 甲對乙之臀部上下其手,乃對乙實施侵害其性自主之行為,乙為了防衛自己權利
: : 乃轉身實行攻擊並大叫"有色狼",使甲之侵害立即終止,惟誤丙為色狼而攻擊錯誤
: : 乙再不明犯罪人情況下,胡亂攻擊,依照一般經驗法則可預見有發生錯誤的可能
: : 且即便非為攻擊行為,在電車上指認人為色狼,已足以終止色狼騷擾行為,
: : 乙之攻擊行為顯屬多餘,是故不成立緊急避難,但可主張避難過當。
: 其實這應該沒有客體錯誤的問題,因為乙一開始就打算踢正後方的乘客,
: 他也踢到了,所以傷害罪之構成要件該當。
: 這應該是誤想防衛的情形,摸乙的人是左後方的甲,但乙卻誤以為現在不法侵害
: 來自正後方的丙,所以是誤認有防衛情狀,依限制法律效果之罪責理論,
: 乙應成立過失傷害罪。
應該不是客體錯誤的問題
乙心中所想攻擊的客體是"後方那個人" 客體是確定的
她也確實擊中"後方那個人" 並沒有任何誤認
就算她心中想攻擊的是"色狼"這個廣泛的概念
但她出手的時候內心必然也是認為"後方那個人"就是我要攻擊的"目標(色狼)"
在目標客體的主觀認知上是絲毫沒有錯誤的
客觀上她也確實踢到預期中(瞄準)的客體,亦無偏差
她是誤認現在不法侵害來自於無辜第三人丙(實際上丙甚麼事也沒做)
這是誤想防衛的問題
如果用二階理論
主觀不法層次,乙主觀上有正當防衛的認知阻卻故意
但無正當防衛的情狀無法阻卻客觀不法
所以是過失傷害
用三階理論的話因為客觀上沒有防衛情狀,不能阻卻違法,會變成傷害既遂
但這樣會有情輕法重之感(我真的覺得這四個字拿來當轉折語非常好用)
所以依限制法律效果的罪責理論,成立過失傷害
應該是這樣 如果有錯誤煩請指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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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引述《TryKoan ((別真的出來阿))》之銘言:
: : 最近讀正當防衛時,腦中一直浮現"打擊錯誤"這個詞
: : 因而想了以下兩個問題,想跟板上朋友請教下
: : 雖有企圖解題,但由於學習刑法時日尚短,缺失很多,只是小弟的自我滿足而已QQ
: : Q1:甲男不滿乙女移情別戀,而在乙下班路上持刀恐嚇乙女要求復合
: : 揚言若不復合,便要先殺了乙後再自殺,並作勢要衝向乙
: : 乙女唯恐甲男真的刺過來,便托下腳下高跟鞋朝甲丟出去,並大叫"救命阿"
: : 而甲身手矯健躲過鞋子後,路人丙被高跟鞋擊中頭破血流,甲唯恐鬧大趁機逃逸
: : 試問:乙對丙是否構成之受傷是否構成過失傷害罪?
: : 小弟想法如下:
: : 乙不成立過失傷害罪:
: : T:若非乙丟高跟鞋,則丙不會被高跟鞋擊中進而受傷,具因果關係與客觀歸責
: : 唯乙原先意圖攻擊的客體為甲,並無傷害丙之故意,丙之受傷乃乙所不欲的結果
: : 故乙有過失傷害罪之該當
: : R:乙成立正當防衛
: : 甲作勢持刀傷害乙,乙之生命法益正受到不法之侵害,乙為了防衛自己生命法益
: : 向甲丟出高跟鞋來進行嚇阻並大喊救命,乃可有效防止甲之侵害,為法所容許之行為
: : 雖高跟鞋命中丙,但乃合法行為狀態之持續,故可阻卻違法。
: 正當防衛只能組卻乙對甲之侵害行為之違法性,不能阻卻乙對丙之行為,
: 若論緊急避難,乙之行為似不能認係有效之避難手段(例如因逃跑而撞傷丙),
: 當然這有討論空間,則視緊急避難是否成立,決定乙構不構成過失傷害罪。
一點淺見
乙丟高跟鞋對甲來說可能構成正當防衛 但對丙而言 似乎只能主張緊急避難
丟高跟鞋是否可以通過有效性的檢驗
原則上個人認為應該不行
(不過如果從甲必須閃避這點來看 若乙可以因此爭取到逃跑時間脫離甲的支配範圍
那就算有效了)
但就算否認成立緊急避難而可能構成過失傷害
在該情況下,就丙的傷害結果,依客觀角度觀察 似無預見可能性
主觀上 乙也沒有預見可能性 無注意義務違反
所以也不構成過失傷害
but,萬一,檢討到最後過失傷害無法避免,應該也可以用期待可能性從罪責去處理
: : Q2:乙女在坐電車上班途中,忽感有人對其臀部上下其手,認為是正後方乘客所為
: : 乙女心想:敢惹老娘,乎你死!,乃轉身給站在其後的丙下半身一踢
: : 並大叫"有色狼",丙當場倒地哀嚎,事後調閱監視器,方知乃左後方乘客甲所為
: : 試問:乙對丙是否構成過失傷害罪
: : 小弟想法如下:
: : 乙成立故意傷害罪
: : T:乙主觀上意圖給其正後方的乘客丙重擊,乃對丙有攻擊企圖,嗣後轉身給丙一踢
: : 造成丙之受傷,而乙誤認丙為甲之錯誤,學理上稱作等價的客體錯誤,
: : 仍無礙乙對丙之主觀攻擊意圖,主客觀的構成要件一致,乙成立故意傷害罪
: : R:乙不成立正當防衛
: : 甲對乙之臀部上下其手,乃對乙實施侵害其性自主之行為,乙為了防衛自己權利
: : 乃轉身給予攻擊並大叫"有色狼",使甲之侵害立即終止,惟正當防衛限於對侵害者實行
: : 乙自始自終誤認丙為犯罪嫌疑人,而對無辜的第三者進行攻擊,故不符合正當防衛要件
: : 乙不成立緊急避難
: : 甲對乙之臀部上下其手,乃對乙實施侵害其性自主之行為,乙為了防衛自己權利
: : 乃轉身實行攻擊並大叫"有色狼",使甲之侵害立即終止,惟誤丙為色狼而攻擊錯誤
: : 乙再不明犯罪人情況下,胡亂攻擊,依照一般經驗法則可預見有發生錯誤的可能
: : 且即便非為攻擊行為,在電車上指認人為色狼,已足以終止色狼騷擾行為,
: : 乙之攻擊行為顯屬多餘,是故不成立緊急避難,但可主張避難過當。
: 其實這應該沒有客體錯誤的問題,因為乙一開始就打算踢正後方的乘客,
: 他也踢到了,所以傷害罪之構成要件該當。
: 這應該是誤想防衛的情形,摸乙的人是左後方的甲,但乙卻誤以為現在不法侵害
: 來自正後方的丙,所以是誤認有防衛情狀,依限制法律效果之罪責理論,
: 乙應成立過失傷害罪。
應該不是客體錯誤的問題
乙心中所想攻擊的客體是"後方那個人" 客體是確定的
她也確實擊中"後方那個人" 並沒有任何誤認
就算她心中想攻擊的是"色狼"這個廣泛的概念
但她出手的時候內心必然也是認為"後方那個人"就是我要攻擊的"目標(色狼)"
在目標客體的主觀認知上是絲毫沒有錯誤的
客觀上她也確實踢到預期中(瞄準)的客體,亦無偏差
她是誤認現在不法侵害來自於無辜第三人丙(實際上丙甚麼事也沒做)
這是誤想防衛的問題
如果用二階理論
主觀不法層次,乙主觀上有正當防衛的認知阻卻故意
但無正當防衛的情狀無法阻卻客觀不法
所以是過失傷害
用三階理論的話因為客觀上沒有防衛情狀,不能阻卻違法,會變成傷害既遂
但這樣會有情輕法重之感(我真的覺得這四個字拿來當轉折語非常好用)
所以依限制法律效果的罪責理論,成立過失傷害
應該是這樣 如果有錯誤煩請指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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