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民法805遺失物拾得人報酬請求權 - 考試

Table of Contents


今天看到的新聞,一名張姓女子14年前,在路口撿到銀行遺失的2億元本票,

沒想到9年後他向銀行索討,當時民法規定最高3成報酬6千萬元,銀行得知後

當下拒付天價獎勵金,遭到張姓女子提告,官司纏訟到二審,最後法官認為遺

失本票,經法院公告催示大約9個月仍可領到錢,因此改用9個月利息的3成計算

報酬,張姓女子可拿到225萬酬金。


想請問以下:

1.民法805第四項不是規定報酬請求權因六個月不行使會罹於時效消滅,為何

張女經過九年仍可請求?

2.法院認為本票因為掛失止付九個月後仍可領到錢,因而用九個月間的利息三成

計算,請問為何?是因為另有票據法規定還是實務判決如此?

謝謝大家~~

--

All Comments

Linda avatarLinda2013-07-27
撿到後..
Poppy avatarPoppy2013-07-30
她撿到本票後好像有通知銀行 馬上討錢
Frederic avatarFrederic2013-08-01
實體法從舊,新法是前幾年才改的。拾得遺失物報酬請求權舊
法仍是十五年。
Selena avatarSelena2013-08-05
6000萬和200多萬也差太多!
Carolina Franco avatarCarolina Franco2013-08-09
2億×9/12*0.05*0.3=225萬
Olga avatarOlga2013-08-11
據掛失止付,在遺失後6個月內要做公示催告、登報等等…之
後要在3個月內向法院聲請一個什麼判決的(有點忘了),整
個止付的手續才算完成
Donna avatarDonna2013-08-13
所以最長9個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