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看到的新聞,一名張姓女子14年前,在路口撿到銀行遺失的2億元本票,
沒想到9年後他向銀行索討,當時民法規定最高3成報酬6千萬元,銀行得知後
當下拒付天價獎勵金,遭到張姓女子提告,官司纏訟到二審,最後法官認為遺
失本票,經法院公告催示大約9個月仍可領到錢,因此改用9個月利息的3成計算
報酬,張姓女子可拿到225萬酬金。
想請問以下:
1.民法805第四項不是規定報酬請求權因六個月不行使會罹於時效消滅,為何
張女經過九年仍可請求?
2.法院認為本票因為掛失止付九個月後仍可領到錢,因而用九個月間的利息三成
計算,請問為何?是因為另有票據法規定還是實務判決如此?
謝謝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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