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民訴197之責問權問題 - 考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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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位版大好

在唸喬律民訴時遇到一些小問題望指教

關於民訴197之責問權
喬律於7-22 7-23頁的說明
想問為什麼
「誤用通常訴訟程序為簡易程序」是為當事人利益而設
「應用簡易事件而誤用通常事件」則非為當事人利益而設?


通常訴訟程序不是較簡易訴訟程序有較高的程序保障?既然如此,誤通常為簡易不是侵害
了當事人的程序利益,而具有高度公益,當事人得隨時提出異議?
怎麼會變成屬於責問權的範疇?
是不是我有什麼地方理解錯誤了?

十分感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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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ll Comments

Hedda avatarHedda2016-04-18
程序利益是屬於當事人自己的利益,當事人原則上得自由處
分,僅為私益。因此通常程序誤用簡易程序,因僅涉及當
事人程序利益的問題,因此為責問事項。但簡易程序誤用通
常程序,因為適用簡易程序的事件是法律預設不需要消耗過
多的法院資源即可處理之事件,因此若有誤用,則涉及公益
層面的訴訟經濟的問題,事涉公益,故非責問事項。
Bethany avatarBethany2016-04-23
我在讀的時候也搞不懂
Edward Lewis avatarEdward Lewis2016-04-25
想請問大家程式第二題三、四小題輸出的值是多少?!
Iris avatarIris2016-04-27
小弟推文錯地方 抱歉 應該推前一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