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位版大好
在唸喬律民訴時遇到一些小問題望指教
關於民訴197之責問權
喬律於7-22 7-23頁的說明
想問為什麼
「誤用通常訴訟程序為簡易程序」是為當事人利益而設
「應用簡易事件而誤用通常事件」則非為當事人利益而設?
通常訴訟程序不是較簡易訴訟程序有較高的程序保障?既然如此,誤通常為簡易不是侵害
了當事人的程序利益,而具有高度公益,當事人得隨時提出異議?
怎麼會變成屬於責問權的範疇?
是不是我有什麼地方理解錯誤了?
十分感謝
--
在唸喬律民訴時遇到一些小問題望指教
關於民訴197之責問權
喬律於7-22 7-23頁的說明
想問為什麼
「誤用通常訴訟程序為簡易程序」是為當事人利益而設
「應用簡易事件而誤用通常事件」則非為當事人利益而設?
通常訴訟程序不是較簡易訴訟程序有較高的程序保障?既然如此,誤通常為簡易不是侵害
了當事人的程序利益,而具有高度公益,當事人得隨時提出異議?
怎麼會變成屬於責問權的範疇?
是不是我有什麼地方理解錯誤了?
十分感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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