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無權處分 - 考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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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附條件贈與乙房屋 1 棟,並依土地法及土地登記規則辦理預告登記後,甲又將該屋出
售給丙,甲丙間之處分行為, 效力如何??

(A)有效?
(B)無效?
(C)效力未定?
(D)得撤銷

答案是B


想請問各位前輩,甲明明已經把房子登記給乙且又預告登記。

那現在甲又把房子再賣給丙,應該是無權處分,效力未定,但為什麼答案是無效?

就算從預告登記的條文來看,本題也不是"乙"處分土地,而是"甲"要處分土地,這樣也沒
有本條的適用。

希望板上的同學可以幫忙解惑,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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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ll Comments

Hedda avatarHedda2017-03-08
土地法79-1:前項預告登記未塗銷前,登記名義人就其土
地所為之處分 對於所登記之請求權有妨礙者無效 by阿摩
Necoo avatarNecoo2017-03-09
特別法優於普通法 所以土地發優先適用
George avatarGeorge2017-03-10
土地法79-1 II的登記名義人是指土地所有權的登記名
義人 在本題仍然是甲
Elma avatarElma2017-03-15
https://goo.gl/ds2cdF 這邊比較詳細
Yuri avatarYuri2017-03-19
土地法79-1預告登記跟民法758的登記不一樣,前者不是移
讓前面的請求權不獲實現;後者才會造成所有權移轉。
Todd Johnson avatarTodd Johnson2017-03-23
轉所有權,只是一個保全程序,確保不會有後面的法律行為
Todd Johnson avatarTodd Johnson2017-03-26
預告登記並非所有權移轉登記
Odelette avatarOdelette2017-03-29
我在猜你應該是被附條件贈與誤導了,在這一題因為是附
條件贈與,所以是停止條件,條件未成就前,所有權是還沒
有移轉給乙的
Caitlin avatarCaitlin2017-03-29
債權行為也一樣還未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