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緊急避難一問 - 考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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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日複習到緊急避難想到一個奇怪的問題...

甲、乙兩人為兄妹,乙(妹妹)患有腎臟疾病故長期洗腎渡日。某日乙病況突然急轉直下,
醫師告知甲必須儘速幫乙換腎,否則會有生命危險。甲知道自己符合換腎的標準,但因怕
痛,又聽鄰居說少一個腎會影響性功能,故猶豫不決。一個禮拜後,乙便因病情惡化過世
。問甲如何論處?

我在想甲可能成立過失致死,可是想幫他找阻卻違法事由,想到緊急避難。可是生命法益
跟黑桃二一樣無敵啊 = =!衡平性過不了。還是根本在構成要件就可以打掉??

雖然有點白癡的發想,可是還是希望能找到一個答案,謝過各位了!

P.S 版主大這篇標題不知對不對,若要更改我會更改~辛苦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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沒有過去跟未來,要怎麼活在當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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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ll Comments

Mason avatarMason2013-06-18
標題沒錯 但是甲怎麼可能成立過失致死
Rosalind avatarRosalind2013-06-19
雖然是兄妹,但有換腎的義務嗎@@
Madame avatarMadame2013-06-21
過失致死??你法條是讀去哪邊了阿...
James avatarJames2013-06-24
應該不太可能過失致死 假設你生重病一大堆人就會開始推薦
James avatarJames2013-06-29
醫生 或是鄰居會說某某也是 就開始找醫生
Callum avatarCallum2013-07-01
應該從頭到尾都沒過失致死吧?!
Freda avatarFreda2013-07-04
哪來的過失致死阿?
Jessica avatarJessica2013-07-08
不成立不作為(因為哥哥不具保證人地位)~不成立過失致死
Andrew avatarAndrew2013-07-12
法律上沒有規定親屬一定要捐器官吧?!
Olive avatarOlive2013-07-13
真假= = ,那如果甲變成乙的老爸?
Yedda avatarYedda2013-07-15
保證人義務(§15)為防止之義務 哥哥沒有義務要捐腎
給妹妹啊?
Susan avatarSusan2013-07-17
沒有道理不捐腎就要付刑法上的責任吧~
Rae avatarRae2013-07-18
為有防止之義務,能防止而不防止者
Jack avatarJack2013-07-21
變成爸爸也不用一定要捐吧@@
Agatha avatarAgatha2013-07-23
見死不救不等於有保證人地位吧@@~
Blanche avatarBlanche2013-07-26
可是他們都最近親人了....
Isabella avatarIsabella2013-07-30
報紙那些都是自願的啊! = = ~
Anonymous avatarAnonymous2013-07-30
見死不救是和遺棄罪有關吧 但這也一樣不成立
Annie avatarAnnie2013-08-02
如果以元PO的過失致死來講,光在主觀要件上就不成立過失
而是故意的吧!!因為題目說哥哥知道妹妹不換腎會死掉~
Noah avatarNoah2013-08-05
他快淹死,不拉他起來就不行,但捐腎太over
Caitlin avatarCaitlin2013-08-09
最近親人也沒有課與捐內臟的義務阿 而且如果真有義務 就變故
意殺人了吧
Ida avatarIda2013-08-10
舉個例子...如果A的小孩因為先天性心臟病需要換新的心臟
Eden avatarEden2013-08-10
那A不捐心臟是不是就應該負刑事責任?
Delia avatarDelia2013-08-13
你把救助義務放的太寬了巴........
Delia avatarDelia2013-08-17
舉心臟的例子不對吧 一個人只有一顆心臟...捐了不就掛了
Zora avatarZora2013-08-20
這要是成立的話很多人都得判刑了
Mary avatarMary2013-08-24
我也覺得舉心臟的例子有點嚴苛,不過還是想讓原PO了解救
助義務的範圍真的不應過廣= =~
Cara avatarCara2013-08-25
沒有保證人地位,結案
Edwina avatarEdwina2013-08-29
我誠心覺得原PO走火入魔了.....
Isabella avatarIsabella2013-08-31
我怕原PO想到那萬一甲的職業是船長呢
Selena avatarSelena2013-09-01
MJ大你加強了我走火入魔的程度= =
Tracy avatarTracy2013-09-04
而且你要說甲見死不就也不是過失致死阿.....
Hedwig avatarHedwig2013-09-08
不 你是人倫和法律上救助義務搞混了
George avatarGeorge2013-09-11
15條~293~294~還有保證人地位再看熟一點~看會不會比較通!
Isla avatarIsla2013-09-13
題目不會這樣考 結案
Ivy avatarIvy2013-09-15
沒刑責,結案
Yedda avatarYedda2013-09-19
還是在罪責用期待可能性?那這樣醫生就可以正當防衛了ㄟ
Rachel avatarRachel2013-09-20
你要說那個限度的話我覺得至少要有直接因果關係
Daniel avatarDaniel2013-09-22
我知道原PO問題在哪了!! 原PO的刑法三階段有點搞混了...
Quanna avatarQuanna2013-09-27
真假???哪裡??
Ida avatarIda2013-09-28
醫生在構成要件層次就不成立了~不可能會跑到罪責。況且
Caroline avatarCaroline2013-10-02
你這案例沒辦法證明甲捐腎後妹一定不會死
Caroline avatarCaroline2013-10-03
正當防衛視阻卻違法那邊,不是用在期待可能性
Victoria avatarVictoria2013-10-07
無罪啦......沒有救人的義務
Agatha avatarAgatha2013-10-11
你說的情形是緊急避難不是正當防衛....
Annie avatarAnnie2013-10-14
這有點像考過的 某人自殺犯什麼罪責...還真的有人覺得自
殺還要被判刑
Oscar avatarOscar2013-10-17
甲構成要件就不該當了怎麼還會進入罪責.....
Victoria avatarVictoria2013-10-18
根本就無罪 你太鑽牛角尖了
Frederica avatarFrederica2013-10-22
原Po在本例中有反面構成要件錯誤
Sarah avatarSarah2013-10-25
完全凸顯了保證人地人的窘境阿XDDD
如果構成要件不該當 為何女兒掉到水裡就要救?
Agnes avatarAgnes2013-10-25
換腎卻不用救呢 其實大家心中都想著:換腎好像太超過
但完全還是找不到可以適合把這問題處理掉的層次
Hedy avatarHedy2013-10-27
救助義務是你有救他的義務 掉到水裡有 腎病沒有 呵呵?
Carolina Franco avatarCarolina Franco2013-10-28
像我剛剛講的要有直接因果關係,不然客觀歸責就打掉了
動手術的風險不可能完全由甲承擔巴??
Bethany avatarBethany2013-10-29
JAY111101有說了,你不能保證捐腎妹妹就不會死~
掉到水裡是真的表示你不救他~他就一定會死~
Elvira avatarElvira2013-11-02
每個人都會說 法律又沒有說你腎病我就有要換腎的義務
Carol avatarCarol2013-11-04
要當一個人被社會期待或信賴做某行為時才有作為義務
Belly avatarBelly2013-11-06
整個救助義務範圍非常空泛 寫考卷倒是不用想這麼多
法律人標準的大招尻下去 先寫結果 理由亂掰也行
Leila avatarLeila2013-11-08
理由就板友都講了 你就全部塞進去就會有基本分了
Hamiltion avatarHamiltion2013-11-11
不得不同意路易斯說的,只要言之有物~管他對還是不對都對
Leila avatarLeila2013-11-13
記得法律人的邏輯是:先決定結果 理由再找就可以
Ula avatarUla2013-11-16
好像也只能這樣= =
Barb Cronin avatarBarb Cronin2013-11-20
個人生病算是被危險源侵害法益?
Sandy avatarSandy2013-11-24
絕招就是對嚴重破壞自身法益(切腎算重傷),無期待可能性
Gary avatarGary2013-11-28
法律不能強人所難,只是論過失第一皆都不該當
Ursula avatarUrsula2013-11-30
其實不管前面寫啥,最後只要開一個無期待可能性就贏了
Callum avatarCallum2013-12-03
實務切腎是重傷說
Una avatarUna2013-12-05
依照社會一般人觀念,親屬不捐器官就要被處罰
Callum avatarCallum2013-12-08
且欠缺期待可能性,救助義務是指承擔法律上的危險風險
而不是道德上的捨身取義,結論 以上亂掰的XD
Lucy avatarLucy2013-12-12
如果甲構成不法,不止醫生可以正當防衛連鄰居也變成教唆
犯了.....
Elizabeth avatarElizabeth2013-12-13
是阿 這就是用期待可能性解的超級盲點
Dora avatarDora2013-12-16
但這前面本來就很難解決 題目甚至可以加 如果你不救
Victoria avatarVictoria2013-12-16
你的兒子/女兒 100%因腎病而死 反之100%會活
Charlie avatarCharlie2013-12-20
生命無價,人性尊嚴,這我有看到過討論。
Audriana avatarAudriana2013-12-24
法律上的救助義務這句話並無法合理解釋掉下水要救
腎病就不用救
Edith avatarEdith2013-12-27
不過考試真的出這題,還滿好寫的,只要話虎爛分數就拿到了
Hedy avatarHedy2013-12-29
louis大的問題就是價值判斷囉 法律認定本來就在於價值判
Eden avatarEden2013-12-31
斷 言之成理 要件內容正確 改題老師心胸寬闊的話
基本上分數都拿的到吧
Isabella avatarIsabella2014-01-03
...也沒有人能保證甲接受手術就不會有危險 說不定感染就掰了
Skylar DavisLinda avatarSkylar DavisLinda2014-01-07
考慮到重大身體甚至生命 期待可能性微乎其微吧?
Anthony avatarAnthony2014-01-07
然後換下一個活著的某人再來負過失致死? 又不是躲避球orz
Doris avatarDoris2014-01-08
衷心建議你去補個習.
Ivy avatarIvy2014-01-10
讀書讀哪去了。。。。
Emily avatarEmily2014-01-14
似是而非的見解很多 多看書多思考吧 真有誠心要問 站內信
Olga avatarOlga2014-01-18
救助義務的地步有到捐內臟嗎?
Quintina avatarQuintina2014-01-21
而且因果關係不宜過度擴張,不然連爸爸媽媽鄰居都適用了
James avatarJames2014-01-26
兄妹可不在法律規定的保證人地位,那是學說自己說的
Ida avatarIda2014-01-27
因此當牽涉到重大身體法益時更應該要限縮適用
更有學者認為只有危險前行為是唯一的保證人地位
Margaret avatarMargaret2014-01-29
樓上說的學者是黃榮堅老師巴??不過他的危險前行為的解釋
和別人也不太一樣
Oscar avatarOscar2014-01-31
遺棄怎麼不用因果關係???如果沒有因果關係代表行為人也
沒有預見可能性,一樣構成要件不該當
Blanche avatarBlanche2014-02-03
你這題跟遺棄完全沒關係,因為你主觀已經認為不捐腎妹就
Catherine avatarCatherine2014-02-05
Hazel avatarHazel2014-02-06
保證人地位本來就是沒辦法用具體表示,因為你設定好就有
Isla avatarIsla2014-02-08
可能侵害到別的法益,所以我覺得還是偏客觀判斷會比較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