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考試、任用消極資格小釐清 - 考試
By Christine
at 2009-01-23T00:22
at 2009-01-23T0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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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就本板常見關於公務人員高、普、初考之考試、任用消極資格小小的整理一下,
希望能對「能不能考」或「考了能不能任用」不清楚的板友有些幫助:
公務人員考試法第7條(關於應考資格之限制)
I 中華民國國民,年滿18歲,具有本法所定應考資格者,得應本法之考試。
但有下列各款情事之一者,不得應考:
(亦即不得應考之情事有四:)
一 動員戡亂時期終止後,曾犯內亂罪、外患罪,經判刑確定或通緝有案尚未結案者。
二 曾服公務有貪污行為,經判刑確定或通緝有案尚未結案者。
三 褫奪公權尚未復權者。
四 受禁治產宣告,尚未撤銷者。
II 依法停止任用者,經公務人員考試錄取,於依法停止任用期間仍不得分發(配)任用為
公務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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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人員任用法第28條(公務人員之消極資格)
I 有下列情事之一,不得任用為公務人員:
一 未具或喪失中華民國國籍者。
二 具中華民國國籍兼具外國國籍者。但其他法律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
三 動員戡亂時期終止後,曾犯內亂罪、外患罪,經判刑確定或通緝有案尚未結案者。
四 曾服公務有貪污行為,經判刑確定或通緝有案尚未結案者。
五 犯前二款以外之罪,判處有期徒刑以上之刑確定,尚未執行或執行未畢者。但受緩
刑宣告者,不在此限。
六 依法停止任用者。
七 褫奪公權尚未復權者。
八 受禁治產宣告,尚未撤銷者。
九 經合格醫師證明有精神病者。
II 下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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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以上條文內容可知,考試資格之限制較任用為寬:
例如:有雙重國籍者可以考試,其後之任用則視該人員是否放棄他國國籍而定。
至於其他特殊法律規定者(如大陸來台人士及可另訂法律之人員),在此不加論述
(因本人學疏才淺....
例如:有精神病者可以考試,其後之任用則視該人員是否療癒或者是否為正額錄取而
可申請保留(2年)而定。
例如:曾犯內亂、外患、貪污以外之有期徒刑以上之刑確定,已執行完畢,未褫奪公權
或褫奪公權已復權者,以及僅受緩刑宣告者,可考試亦可任用。
以上三項舉例乃針對板上曾出現之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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板上會出現的人事類科同學好像不多...
野人獻曝,希望對板友有些幫助:)
若有誤解請不吝指正<(_ 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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