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行政法上的裁量瑕疵?? - 考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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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問一下。假設法令規定闖紅燈者,處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

今天某甲第一次闖紅燈被罰1000元。
第二次闖紅燈被罰1000元。
第三次闖紅燈被罰1000元。
第四次闖紅燈被罰1000元。


問題一:


關於第一次的行政處分,


合法且合目的性??
合法但不合目的性??
不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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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題二:

關於第一次的行政處分,

裁量逾越??
裁量濫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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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題三:

關於第一次的行政處分,

司法可以介入嗎??







[課業] 國考課業相關問題,歷屆考題的討論,如學理觀念的釐清。


===========================板規宣導,ctrl+y可刪除 ============================

(三)課業文規範:
1.課業文不以標題和分類為標準,以文章內容為實質課業文審查。
2.禁止課業文問得答案後刪除,除無人回應外,不論答案正確與否,均禁止刪除。
3.發表課業文應附上來源、題目、自己解題想法,違者刪除。
4.國考歷屆考題與考題觀念討論(書裡看到的選這個)請附上想法、出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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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註:刪除文章會進入垃圾桶並不會消失,所以自刪課業文絕對能查的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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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ll Comments

Rebecca avatarRebecca2018-03-21
裁量怠惰不都違法
Donna avatarDonna2018-03-25
j713
Frederica avatarFrederica2018-03-29
1.違法2.選擇裁量怠惰3.裁量瑕疵法院可介入審查
Una avatarUna2018-04-02
123都合法
Olga avatarOlga2018-04-04
好奇發問,如果某甲第一次闖紅燈,但是在交通尖峰時刻
且交通流量大的路口又車速快,這樣罰1000元還有裁量怠
惰嗎?
William avatarWilliam2018-04-09
法院不認定事實 只認定瑕疵
Bethany avatarBethany2018-04-09
題意不清,沒辦法判斷有沒有裁量怠惰
Mason avatarMason2018-04-11
我的看法是第一次應該算合法,因尚屬裁量範圍內,但二
~四次"一律"處以罰款最高額實屬裁量怠惰,而司法介入
遵循權力分立原則,僅能對違法的行政處分進行審查,故理
論上僅能對二~四次進行審查(但題目並無詳細的違規情況
,故應具體個案具體判斷)
Kelly avatarKelly2018-04-11
J大推論有其邏輯 但是如果你說第一次逕自處罰最高額屬合
Daph Bay avatarDaph Bay2018-04-12
理範圍 但之後違規仍屬事實 且該處罰已於第一次罰至最高
額 則後續三次裁處如何處罰?
Brianna avatarBrianna2018-04-16
闖紅燈是怎麼個闖法 申論的話題目要具體一點 選擇的話
選最適合的選項
Isabella avatarIsabella2018-04-21
這題我還真不知道後續該如何處罰(所以我最後才有說具
體個案具體判斷XD),因為本題的爭點應當是落在該處分之
適法性,詳細的狀況並未載明,如果以我上述論點來推測,
第一次有可能是違規事實屬重大,非處以上限不能達恫嚇
之目的(如在市區主要幹道闖紅燈),但如果依照原po的
問法感覺這題比較像選擇題就是了。
John avatarJohn2018-04-23
而如果此題第一次處分即構成違法,應可視為裁量濫用(如
開單者剛好是受處分人的仇人之類)
John avatarJohn2018-04-27
裁量怠惰
Blanche avatarBlanche2018-04-28
第一次直接處以最高罰鍰,是否適法,端視有無正當理由
James avatarJames2018-04-30
若無正當理由即是違法,有裁量瑕疵,司法可介入審查
Doris avatarDoris2018-05-02
一般來說都會有裁量基準表第幾次怎麼罰 所以第一次罰最高
Candice avatarCandice2018-05-05
也有討論空間(不過題目如果是申論,那給的題意不清,如果
Joseph avatarJoseph2018-05-05
是選擇要考你怠惰,那"一律"這兩個字一定出現
Callum avatarCallum2018-05-09
無正當理由如是仇人,為出於不相關動機,裁量濫用
Yedda avatarYedda2018-05-11
如一律處最高或最低,裁量怠惰,雖在法律規定範圍,仍是
違法
Susan avatarSusan2018-05-12
借問如果是仇人 那能不能主張行程33第二項應迴避@@
Genevieve avatarGenevieve2018-05-13
第二到四次不能是行政自我拘束原則嗎?相類事物,平等對
待??
Ethan avatarEthan2018-05-16
所稱「有具體事實,足認其執行職務有偏頗之虞 」,係指凡
能證實決策者確有偏頗,出現決策不公之結果時,即屬 有偏
頗之虞(本部 100 年 7 月 4 日法律字第 1000015676 號 函
參照);諸如:個人敵意、個人情誼、專業及職業關係、僱傭
關 係、長官與部屬、觀點偏頗或強烈意識、意識型態偏頗等
。惟如何 據此事實,認定公務員「足認其執行職務有偏頗之
虞」,尚須依個 案情節及社會客觀事實判斷
Enid avatarEnid2018-05-16
是不是誤會行政自我約束原則了
Sandy avatarSandy2018-05-17
沒有更詳細的背景
Mary avatarMary2018-05-17
說明參考:https://goo.gl/8VXan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