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行政法除斥期間 - 考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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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課業] 國考課業相關問題,非歷屆考題的討論,如學理觀念的釐清。
想請教一下關於除斥期間與消滅時效的問題
§行政程序法第121條:
第1款:第117條撤銷權,應自原處分機關或上級機關之有撤銷原因時起二年內為之。
第2款:前條之補償請求權,自行政機關告知其事由時起,因二年間不行使而消滅,
自處分撤銷時起逾五年者,亦同。

※請問第1款二年為除斥期間,第2款二年為消滅時效,是否正確?
請問第2款的五年是除斥期間還是消滅時效?


§國賠法第8條:
賠償請求權,自請求權人知有損害時起,因二年間不行使而消滅,自損害發生時起,
逾五年者亦同。

※請問後面的五年是除斥期間還是消滅時效?(因為好像有看過不同的說法)


§訴願法第14條:
訴願之提起,應自行政處分達到或公告期滿之次日起三十日內為之。
利害關係人提起訴願者,前項期間自知悉時起算。但自行政處分達到或公告期滿後,已逾
三年者,不得提起。

※請問三十日和三年都是消滅時效嗎?


謝謝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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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ll Comments

Daph Bay avatarDaph Bay2013-06-07
請求權是消滅時效,形成權為除斥期間,處分是形成權
Una avatarUna2013-06-09
我覺得你是沒搞懂那兩個配對的問題...不然法條寫很清楚了
Iris avatarIris2013-06-11
行政法制化與民法立法差了一甲子以上有了 應該不用擔心有
Susan avatarSusan2013-06-15
名為請求權實為形成權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