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罰法第27條,老師之前曾先簡單介紹,他說行政罰法的裁處權是形成權,所以三年時
效是除斥期間。
但
今天自己讀,讀到28條,時效會因天災事變等停止。
可是"除斥期間"不是無法中斷,必須"消滅時效"才能中斷嗎?那怎麼28條可以中斷呢?當然
情理上理解為什麼會訂這條,只是不懂這樣是否和一般"除斥期間"不同。
麻煩好心人解惑,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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效是除斥期間。
但
今天自己讀,讀到28條,時效會因天災事變等停止。
可是"除斥期間"不是無法中斷,必須"消滅時效"才能中斷嗎?那怎麼28條可以中斷呢?當然
情理上理解為什麼會訂這條,只是不懂這樣是否和一般"除斥期間"不同。
麻煩好心人解惑,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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