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行政罰法裁處權時效 - 考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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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罰法第27條,老師之前曾先簡單介紹,他說行政罰法的裁處權是形成權,所以三年時
效是除斥期間。



今天自己讀,讀到28條,時效會因天災事變等停止。

可是"除斥期間"不是無法中斷,必須"消滅時效"才能中斷嗎?那怎麼28條可以中斷呢?當然
情理上理解為什麼會訂這條,只是不懂這樣是否和一般"除斥期間"不同。

麻煩好心人解惑,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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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ll Comments

Freda avatarFreda2016-12-02
中斷跟停止不同。 中斷後是重行起算,比方說重算5年
Doris avatarDoris2016-12-06
停止就..停止計算,之後會接著算 (不是重行起算)
Dora avatarDora2016-12-07
原來如此!太感謝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