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天朋友於我住家附近出車禍,他打電話給我後前去關心。
一到現場了解才知道我朋友騎機車直行,轎車車主於巷子未減速
直接出來,我朋友來不及剎車直接撞上。
我朋友當場摔下車,但機車因衝擊力道過大,往旁邊衝過去
倒至兩名女子閃避不及遭機車衝撞,之後送醫‥ 過沒多久警察來了
量完車禍現場後至警局做筆錄,做完之後給雙方一張連絡單,但‥
昨天要打電話去討論責任歸屬時發現對方留的資料除了車牌全部都是假的。
去警察局後警察要我們到市公所‥ 對方態度根本無心處理,當天說的都像放屁
請問有什麼方法可以給對方一點教訓?因為目前連送醫的女生也連繫不到他。
可惡至極‥
一到現場了解才知道我朋友騎機車直行,轎車車主於巷子未減速
直接出來,我朋友來不及剎車直接撞上。
我朋友當場摔下車,但機車因衝擊力道過大,往旁邊衝過去
倒至兩名女子閃避不及遭機車衝撞,之後送醫‥ 過沒多久警察來了
量完車禍現場後至警局做筆錄,做完之後給雙方一張連絡單,但‥
昨天要打電話去討論責任歸屬時發現對方留的資料除了車牌全部都是假的。
去警察局後警察要我們到市公所‥ 對方態度根本無心處理,當天說的都像放屁
請問有什麼方法可以給對方一點教訓?因為目前連送醫的女生也連繫不到他。
可惡至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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針對你的問題筆者回覆如下
1.本案應為無號誌路口之車禍案件!!
大大你需要先判斷雙方路權歸屬
依目前現行相關實務見解
侵犯對方路權者將為肇事主因!!
依照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102條第一項第二款
有關無號誌路口之路權規定順序如下
a.行至無號誌或號誌故障而無交通指揮人員指揮之交岔路口,支線道車應暫停讓幹線道車先行。{幹支道車之認定並非以道路大小來認定喔!!須有號誌或是標誌標線來做區分}
b.未設標誌、標線或號誌劃分幹、支線道者,少線道車應暫停讓多線道先行;
c.車道數相同時,轉彎車應暫停讓直行車先行;
d.同為直行車或轉彎車者,左方車應暫停讓右方車先行。
e.但在交通壅塞時,應於停止線前暫停與他方雙向車輛互為禮讓,交互輪流行駛。
2.就算對方確實侵犯我方路權為肇事主因
我方亦須小心被認定有未注意車前狀況或是未減速慢行之次要過失
3.對方目前犯後態度嚴重不佳!!
筆者建議我方可以直接到警局提出刑事過失傷害之訴
相信對方被提告後態度應有所轉換!!
在刑事過失傷害的部分
對方在本次事故中如有過失,
而我方在本次事故中確有受傷,
則對方將面對
『刑法』第284條
因過失傷害人者,處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
不知還能給他什麼教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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