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離職後的薪水 - 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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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y Thomas
at 2014-08-08T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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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從外地到高雄某一家外科診所工作大約9天後離職(有提前告知離職)
事因如下:
在這家診所工作一直被使喚來去,因為還有跟安養院合作,因為診所超收安養病人,
使得每天有推不完的輪椅,也都是我一個人在推,所以每天回到家發現腳都有很多新的瘀青,做回收也是叫我一個人做,回收都是醫生他們家的,每次都有一堆而且都不分類不清洗,有很多螞蟻和散發濃濃惡臭味,在這做得好沒人看見做不好只換來責備...
這家診所裝了很多監視器也有錄音,常常都會有被監視的感覺,講話做事都要變得很小心,加上剛去工作時發生一些小意外,去醫院做檢查還自費了一筆上千元醫療費,醫院的醫師跟我說可以申請職災,所以隔天馬上向老闆提出申請職災,但對方也不願意態度也甚差
後來有到勞保局詢問,但因為老闆沒幫我保勞保,使得我就算要申請職災也是無從申請,很多事我都忍下也認了...所以考慮許久~不到兩周時間就結束工作
離開當天,醫生太太還是命令我做回收,而且要我10:30就先下班(可能對方可少算錢給我)
當天我詢問醫生太太說要8/10才給薪,但那天剛好是星期日,但我打電話告知我9日早上要過去拿,方便嗎?醫生的態度卻很硬,說"如果我說不方便呢?"我跟他說我下午要搭車回老家,不確定幾號回高雄....他卻說那就等你回來再說,後來又說他問他太太後再說,說完就掛電話也沒給回應
其實我早就猜到對方的反應,但還是覺得不服氣,尤其是他的態度讓我覺得倒彈~
我都沒去檢舉他超收的問題他卻這樣的惡劣
想問~我9號早上去拿會不會一直讓我等然後說等我回來再拿(但我不響等,我也需要用錢)我如果延後回家11號就真的拿得到嗎?'
當初面試事跟我說先算時薪140但我怕他最後只算115基本薪給我,或東扣西扣到最後沒剩多少,還有我每天都有打卡上下班,但我也不渴望同事會幫我做證,畢竟我目前為止來高雄後遇到太多現實自私的人,找工作也很不順~讓我很難過~~~~
我看網友說可以去勞工局申訴,但對方會不會又耍什麼手段?畢竟我是外地來的...
什麼都不懂而且我不想讓我的父母知道讓他們擔心,
有沒有好心的網友教教我該怎麼對付這種人?如必要去申訴我該準備什麼資料?
(希望知道的可以盡速回我,感謝)
Update:
TO uw:
謝謝你在短時間內給予意見,我再度提起勇氣告訴老闆說勞基條約....
原本說好9日可以過去領錢,卻沒想到...醫生太太又再打電話來痛罵我一頓
說我到處去跟勞工局說它們欠我錢,罵個不停
後來改成用匯的,說它們也不差我這一點錢...
說如果它們沒給錢再去告它們啊~~
所以從頭到尾都是他太太的責罵,也不讓我插話解釋
讓我更看清人心險惡了...
ps剛進去是沒有簽契約的~之前簽了沒做又要賠違約金划不來
Update 2:
TO 小裕:
謝謝你的分析和意見,很多我都不懂
小意外的確是針扎~
醫生不願請病人來做抽血檢查也不願讓我申請職災,跑了一趟勞保局說沒有勞保即不能申請,即使是事發後才加保也不算在內也無法申請
當時的我要面臨被針扎的恐懼還要面對無情的老闆,也沒人能幫助真的很難過又無奈
今天的通話我有錄音,是沒有罵人字眼,但還是難聽...
我也不奢望對方會補貼我任何職災費用,因為我一個人對付不了它們的伶牙俐齒
原本只是希望大事化小,卻沒想到反讓對方軟土深掘
再來只能等11號看對方是否有匯款,如果連115的時薪去算都不合理,我就會考慮採取下一步動作...
所以想請教~針扎如果對方不給予補償是否要到勞工局提出申請呢?
Update 3:
對了,我跟他說:
依勞基法施行細則第9條規定,「依本法終止勞動契約時,雇主應即結清工資給付勞工。」
他卻聲稱沒有簽訂契約,哪來的契約?
難道沒簽約就不算幫她工作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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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y Yuri
at 2014-08-09T20:27
有一個觀念先釐清,
發生職業災害,不管公司有沒有加保勞保,
公司都必須依勞動基準法第59條規定給付補償。
公司未加保勞保,
只是公司不能用勞保來抵充勞動基準法第59條的補償金額,
勞動基準法第59條的所有補償金額,
公司必須自行負擔。
「勞保」由「勞保局」管,是「中央」政府單位。
「勞基法」由「勞工局」管,是「地方」政府單位。
兩個很像,但實質內容完全不一樣。^.^
你的「小意外」如果是交通事故,
最好有警察的交通事故調查紀錄,
這樣才比較好舉證是「職業災害」,
畢竟交通事故要認定為「職業災害」須符合:
1.未違反交通規定。
2.在上下班的必經之路上。
不符合其中一項就不認定為職災。
如「小意外」是針扎、滑倒等,
在診所內發生的傷害事故,
不論嚴重程度都是「職業災害」。
診所都需依勞動基準法第59條規定
「勞工因遭遇職業災害而致死亡、殘廢、傷害或疾病時,雇主應依左列規定予以補償。但如同一事故,依勞工保險條例或其他法令規定,已由雇主支付費用補償者,雇主得予以抵充之:一、勞工受傷或罹患職業病時,雇主應補償其必需之醫療費用。職業病之 種類及其醫療範圍,依勞工保險條例有關之規定。二、勞工在醫療中不能工作時,雇主應按其原領工資數額予以補償。但醫 療期間屆滿二年仍未能痊癒,經指定之醫院診斷,審定為喪失原有工 作能力,且不合第三款之殘廢給付標準者,雇主得一次給付四十個月 之平均工資後,免除此項工資補償責任。」
給予醫療補償和工資補償,
但你需注意,
這只有2年的追溯期,超過這時間就不能求償。
如你要向勞工局申訴公司違反勞基法,可申訴事項有:
1.第7條,勞工名卡未保管至勞工離職後五年。
2.第22條,工資未全額直接給付勞工。(公司任意扣薪或不發薪資之一部分)
3.第23條,工資未按時給付,並保存工資清冊五年。
4.第24條,未依規定給加班費。
5.第30條,勞工簽到簿或出勤卡未保存一年。
6.第32條,超時工作加班。
7.第37條,國定假日未放假。(如1/2、2/28、3/29、4/4等都要放假)
8.第38條,工作1年以上沒有特休假。
這些違法事件不用一定要在你身上,
其他在職同仁也可以,
算是替在職的同仁謀福利。
另,公司只要有違反上面任一條,
勞工都可以直接依勞基法第14條規定
「有左列情形之一者,勞工得不經預告終止契約:...雇主違反勞動契約或勞工法令,致有損害勞工權益之虞者。」
直接終止勞動契約,也不用預告,
就算有簽約未做足期,
因是診所違法勞動基準法,
在法令位階及因果關係上,
法官很難要求你要賠償。
如果診所有不給薪的情況,
不論是勞基法第59條或其他條文,
你都可以依勞基法第27條「雇主不按期給付工資者,主管機關得限期令其給付。」
請勞工局發文給公司,給付工資,
不用在那聽醫生太太念經,
畢竟勞工局對勞工而言算是免錢又合法的討債公司。^0^
如他又打電話給你,
你可以對他說:「X年X月X日X時X分,XX診所醫師娘XXX,現在開始我們雙方的對話通通錄(影)音,如有違法事證依法處理。」
看是否有「恐嚇」的辭句,
再以「恐嚇罪」向警察局報案。
2014-08-09 00:38:31 補充:
依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第297-2條規定
「雇主對於作業中遭生物病原體污染之針具或尖銳物品扎傷之勞工,應建立扎傷感染災害調查制度及採取下列措施:
一、指定專責單位或專人負責接受報告、調查、處理、追蹤及紀錄等事宜,相關紀錄應留存三年。
二、調查扎傷勞工之針具或尖銳物品之危害性及感染源。但感染源之調查需進行個案之血液檢查者,應經當事人同意後始得為之。
三、前款調查結果勞工有感染之虞者,應使勞工接受特定項目之健康檢查,並依醫師建議,採取對扎傷勞工採血檢驗與保存、預防性投藥及其他必要之防治措施。
前項扎傷事故,於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事業單位,應依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期限、格式及方式通報。」
2014-08-09 00:50:51 補充:
「針扎」屬於職業安全衛生法的範疇,
如要申訴此部份,
建議向勞動部的各檢查中心申訴,
北區職業安全衛生中心02-89956700
中區職業安全衛生中心04-22550633
南區職業安全衛生中心07-2354861
申訴內容:
1.診所未採取扎傷事故之防治及演練等,且未提供相關安全防護措施,勞工遭遇扎傷也未調查或相關防治措施。
2.未依勞工基準法第59條給予補償。
3.請依勞基法第27條限期公司給付相關補償。
或是上此網站直接申訴,也會轉到相關部門處理。
http://kmvc.mol.gov.tw/qDocPCase/index.html
2014-08-09 00:58:58 補充:
勞動契約比較特殊,
不一定要明文規定才叫契約,
雙方只要和議,
就算是口頭也算是契約。
這在民法有相關規範,
網路查一下就有。
後續建議不用跟診所談太多,
談多了只是讓他有更多的準備,
時間到,
沒有依140元計算來給薪資及加班費,
直接在勞動部的信箱加寫此部份,
他們會一併檢查。
且,
年底快選舉,
相信查案的速度都會很快。^0^
Tracy avatar
By Tracy
at 2014-08-11T18:11
依勞基法施行細則第9條規定,「依本法終止勞動契約時,雇主應即結清工資給付勞工。」如果你覺得老闆有一直拖延的意思,可以唬他「你有一個叔叔在勞工局上班,叔叔說,勞基法規定終止契約,老闆就應該結清工資並給付勞工」,再問他:「要直接給,還是等勞工局的叔叔向他要?」
你當然可以去勞工局申訴,不必準備資料,受理的承辦人會引導你。但對方會不會又耍什麼手段就很難說,如果有人向你建議申請調解,我會勸你先別考慮,因為要回薪水天經地義,政府本來就有義務維護勞工的權益,「調解」通常是被老闆洗臉的情形居多。
至於時薪140會不會變115,我不敢說,但的確有不知廉恥的雇主,連一點小錢都要ㄠ,當然您可以堅持或要求對質….,不過,到那一步情形就不樂觀了,沒有書證、也沒有證人,如果承辦公務員也找不到合理的事證,那就變成爭議事件,不是申請調解,就只有提告一途,希望不會遇到,同時,希望你要記取教訓,以後找工作最好有書面契約,以方便舉證,同時,依興趣多學習更好的專長,對你的求職、收入才有實質幫助,祝福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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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y Leila
at 2014-08-08T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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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y Jacky
at 2014-08-08T00:00
請問一下1.護專英文要很好嗎?2.新北市有很好的護專嗎?3.有哪些比較好的?4.護專的分數差不多要多少分才能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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