之前打工時間是中午12點到下午3:30
有時候客人比較多會到5點才下班 視情況而定
那時老闆問我都幾點吃完飯才過來
我回答十點多
他:[不然以後就跟其他員工一起吃]
一開始我拒絕了
後來他又表示反正下午有空閒 可吃個飯沒關係
後來我也答應了
但領薪水時他卻說每天要扣0.15小時用餐時間
也表示其實沒有扣很多
雖然我知道這樣沒有扣很多
但一個月下來也被扣4百多
重點是他也沒事前告知要扣時間
想請問這樣是合法的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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