雇主用承諾書一年一簽-限定為定期契約工,不給任何年資及福利 - 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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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父親在新竹一家高爾夫球場上班,是88年6月9日到職,公司卻是在88年8月31日幫他加入勞保,繼續性工作長達12年半之久,由於父親在球場剪草的技術最好,剪果領一把照,雇主希望父親能技術移交,所以才被公司留任至今,年滿72歲了,但因腳疾需開刀,按照勞基法第五十三條向公司申請自願退休。但公司不願承認退休,並置之不理,所以於101年1月9日寄出存證信函向公司通知自願退休,也提前預告三十天。並於101年2月11日離職。因為父親到職當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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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ucy avatarLucy2012-04-12
勞基-阿邦誠心為您解答依據您所提供的相關資料提供以下回覆1.具您所提供的資料,建議您安排時間至本會詳細說明,資料準備是否齊全會是訴訟勝敗的關鍵。2.律師訴訟並非100%穩贏,只能說該律師是否對於勞動法令熟悉,本會可推薦幾位於勞動法業界經驗較豐富的律師給您參考,當然訴訟前會有必要的調解會與數次的溝通為前提。3.您父親目前要得因該是退休金的爭取,這部分金額具您所提供的數字因該還有60~110萬的空間,但您所提供資料目前不詳�
Thomas avatarThomas2012-04-13
簡單的爭議,寫了這麼長看了就頭昏眼花給你法律規定,自己看就會懂:勞基法第9條(定期勞動契約與不定期勞動契約)勞動契約,分為定期契約及不定期契約。臨時性、短期性、季節性及特定性工作得為定期契約;有繼續性工作應為不定期契約。定期契約屆滿後,有左列情形之一者,視為不定期契約:一、勞工繼續工作而雇主不即表示反對意思者。二、雖經另訂新約,惟其前後勞動契約之工作期間超過九十日,前後契約間斷期間未超過三十日者。��
Jacob avatarJacob2012-04-14
你父親不是臨時工間未曾中斷三個月以上,所以為不定期契約工...這是第10條規定的...且前後年資合併計算法條我就不贅述了你父親勝算大還有特休.....等福利未納入依您父親的狀況....直接用舊制法律顧問是唬你們的....勞基法國考不考律師律師未必精http://www.lawki.org.tw/phpshop/shopnews.php0931471248陳SIR你直接連絡我比較快意見300字不夠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