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父親在新竹一家高爾夫球場上班,是88年6月9日到職,公司卻是在88年8月31日幫他加入勞保,繼續性工作長達12年半之久,由於父親在球場剪草的技術最好,剪果領一把照,雇主希望父親能技術移交,所以才被公司留任至今,年滿72歲了,但因腳疾需開刀,按照勞基法第五十三條向公司申請自願退休。但公司不願承認退休,並置之不理,所以於101年1月9日寄出存證信函向公司通知自願退休,也提前預告三十天。並於101年2月11日離職。因為父親到職當日,
雇主用承諾書一年一簽-限定為定期契約工,不給任何年資及福利 - 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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