恕刪,
根據公務人員任用法第28條第一項第二項
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不得任用為公務人員:
一、未具或喪失中華民國國籍。
二、具中華民國國籍兼具外國國籍。但其他法律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
你有符合考試資格,可以考,但考上後能不能任用又是另外一回事,
大原則是:別被抓包你雙重國籍,那就相安無事,否則是賠了夫人又折兵(莫忘小安安)
以下個人建議
以發展考量來講,如果我是你,我死都要留在美國找工作阿!
雖然你學歷現在不算頂尖,但你的優勢在申請美國學歷比一般台灣人容易
洗個研究所學歷在美國工作>>>樂勝台灣公務員,
不管薪水、生活品質(即使長工時也有相對應的報酬)、地位都比台灣的公務員好很多了
你應該慶幸你有個好的先天環境(你說家境不好為何能在美國出生?個人疑問)
結論:如果我是您,我寧願LP捏著貸款+半工半讀拿個美國學歷在美國工作
資料來源:現職公務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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