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職前勞工需於幾日前預告雇主??急~急! - 工作
By Sierra Rose
at 2009-08-12T00:00
at 2009-08-12T00:00
Table of Contents
我老婆是護士在當初去這間診所上班時,雇主有要求簽具ㄧ份文件,內容有提到如要離職需於30日前提出,而她也因為不太熟悉相關法條也就簽了,但是在查了ㄧ下相關法規!!
勞動基準法第15條(勞工須預告始得終止勞動契約之情形)
特定性定期契約期限逾三年者,於屆滿三年後,勞工得終止契約。但應於三十日前預告雇主。
不定期契約,勞工終止契約時,應準用第十六條第一項規定期間預告雇主
勞動基準法第16條(雇主終止勞動契約之預告期間)
雇主依第十一條或第十三條但書規定終止勞動契約者,其預告期間依左列
各款之規定:
一、繼續工作三個月以上一年未滿者,於十日前預告之。
二、繼續工作一年以上三年未滿者,於二十日前預告之。
三、繼續工作三年以上者,於三十日前預告之。
勞工於接到前項預告後,為另謀
勞動基準法第15條(勞工須預告始得終止勞動契約之情形)
特定性定期契約期限逾三年者,於屆滿三年後,勞工得終止契約。但應於三十日前預告雇主。
不定期契約,勞工終止契約時,應準用第十六條第一項規定期間預告雇主
勞動基準法第16條(雇主終止勞動契約之預告期間)
雇主依第十一條或第十三條但書規定終止勞動契約者,其預告期間依左列
各款之規定:
一、繼續工作三個月以上一年未滿者,於十日前預告之。
二、繼續工作一年以上三年未滿者,於二十日前預告之。
三、繼續工作三年以上者,於三十日前預告之。
勞工於接到前項預告後,為另謀
All Comments
By Faithe
at 2009-08-13T03:59
at 2009-08-13T03:59
2.當初簽具那份文件的效力是否凌駕勞基法相關規定?
查勞動基準法第十五條第二項規定:「不定期契約,勞工終止契約時,應準用第十六條第一項規定期間預告雇主」,該規定為勞動條件最低標準。
勞資雙方約定勞工離職需有較勞動基準法為長之預告期間,係較勞動基準法為低之勞動條件,該部份約定無效,無效部份,以勞動基準法之約定取代。
應該可以很清楚知道,勞基法乃最低標準,契約規定勞工使用比較長的預告工時與法令牴觸,所以無效,標準回到勞基法規定。
By Linda
at 2009-08-14T10:46
at 2009-08-14T10:46
適用
2.一切以勞基法為準
如沒有依規定沒有罰則
不過最好事先說以免造成雇主困擾
By Sierra Rose
at 2009-08-12T08:09
at 2009-08-12T08: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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