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職年假,不給原本該給的天數 - 離職

Table of Contents


魯妹102年3月1日報到一家規模20人左右的新公司,今天106年3月1日提出離職,新制勞
基法下我有14天(公司優於勞法,給15天),目前處在手邊沒有計劃,寫信跟老闆說想要
做到3中,其他3月天數就用15天去扣,然後算到3月底做完

老闆回說因為我們公司總是給假優於勞基法,且第一年以進來月份比例給假(10天x %)
累加起來假都比勞基法多,所以我現在要辭職無法給我15天,而是(15x%, 也就是3.75天)
請問這樣違法嗎?還是這樣合理?









--

All Comments

John avatarJohn2017-03-05
勞基法都是第一年沒休 第二年起都休去年的假 可是你第一
年有休了 按勞基法第二年未滿一年 沒假
Vanessa avatarVanessa2017-03-06
常在第一年沒假 公司上班心得
Candice avatarCandice2017-03-06
違法唷,只要做滿年資就必須給該年度完整的特休,
David avatarDavid2017-03-06
即使是新制上路也是違法嗎?
Necoo avatarNecoo2017-03-10
算總休假天數就知道了,超過勞基法規定就不違法
Dinah avatarDinah2017-03-12
合法!
Hedda avatarHedda2017-03-16
http://i.imgur.com/t7RLoim.png 照勞基法你應有假7+7+1
0+10+4+15=53天,依總量來算,2017前共休了48.3,應剩4.7天
,只給3.75天(曆年比例是公司自訂,但應以勞基法為準)當然
不合法,由於你是你3/1離職,而當天得假15天,只能換錢(不
伐算,是用底薪算還是經常薪資算又是爭議),如果是用請特
休的方式還可多跨3組六日,照勞基法是要給薪的,而且還有
勞保(無健保,健保是以月底最後一天所在地為準),建議特休
5天(以上)未休最好請一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