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2011年1月14日時我申請離職但公司卻要我簽訂離職申請表上面駐明要於7日前申請離職...也就是說1月14日加上7天就是1月21日.我得於21日才可離開公司.不得有議意.我簽名並劃押..於是隔天我就不去了...直到21日我才去問公司什麼時候可以領錢..老闆娘叫我2月11日再來領..我等到2月11日去領時...他們又以我簽訂的那份離職表單上的未到的那7日要以曠職論..1日未到扣3日薪並要我再去補做完那7天才讓我領完之前的薪水....那間大理石工廠真的讓我感覺很不好.
離職後公司不發薪水給我合法???? - 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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