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好意思,有個問題想請問板上各位。
我目前在一家貿易公司工作,已經超過三年了,
由於個人因素,將於六月底離職,
重點來了,我聽說勞基法有一個規定,
(這是我從之前老業務以及去大陸出差時,一個台商經理告訴我的)
似乎工作滿一年,無論你是被炒魷魚或者是自己辭職,
公司都必須依照勞基法在你離職後多給一個月的薪水。 (慰勞你對公司的付出?)
我想請問,這是真的嗎?
我找不到有關這項法規。
如果能有這額外的一個月我是會非常開心!
畢竟公司有說過 他們是照勞基法走的。
不知道有沒有人知道這個呢? 還是我訊息有錯?
謝謝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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