朋友在台中連鎖早餐店工作,底薪23000,
月休五天,加上各式津貼獎金月領31000。
(全勤2000、早班津貼1500、未休假津貼4500)
去年12月初離職,12月到職日共四天,
其中一天病假(有診斷證明),出勤日為3.5天
這兩天12月的薪水下來,共2254元。
朋友詢問店長此薪水的計算方式,
店長不斷鬼打牆回答「皆以規定計算」,
卻又不願意出示該店所謂的「規定」為何。
請問各位大大,2254的薪水是正確的嗎?
https://i.imgur.com/fQPeF0d.jp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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