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職時特休假的計算方式 - 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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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位大大您好我於91年7月23日到職,至當年底公司沒有給特別休假日92年度(1月1日至12月31日)公司給3.5日的特別休假日93年度(1月1日至12月31日)公司給7日的特別休假日....98年度(1月1日至12月31日)公司給14日的特別休假日請問我在98年11月20日離職時,公司結算的應給特別休假,是否能請求應補足98年度1月1日至98年度7月23日的特休呢?勞基法施行細則第五條勞工工作年資以服務同一事業單位為限,並自受僱當日起算。至離職日今年我已休了12日(96小時),我所休的12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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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da avatarIda2009-12-15
勞基法第38條勞工在同一雇主或事業單位,繼續工作滿一定期間者,每年應依左列規定給予特別休假:一、一年以上三年未滿者七日。二、三年以上五年未滿者十日。三、五年以上十年未滿者十四日。四、十年以上者,每一年加給一日,加至三十日為止。你公司的特休假計算方式有點怪...依勞基法來算為91.07.23到職..繼續工作至92.07.23====>滿一年7天特休假93.07.23====>第二年再給7天94.07.23====>滿第三年了給10天95.07.23====>10天95.07.23====>滿第五年了給1
Caitlin avatarCaitlin2009-12-12
公司都不知道它一直是算錯的,還叫我去問人耶~經我申訴協商才知道自己的算法是錯的!但應該也不會承認是錯的,等到有懂的員工要求才補給你,不懂的人還是吃虧啦~現已與公司達成協議,補足我應得的,謝謝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