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位大大您好我於91年7月23日到職,至當年底公司沒有給特別休假日92年度(1月1日至12月31日)公司給3.5日的特別休假日93年度(1月1日至12月31日)公司給7日的特別休假日....98年度(1月1日至12月31日)公司給14日的特別休假日請問我在98年11月20日離職時,公司結算的應給特別休假,是否能請求應補足98年度1月1日至98年度7月23日的特休呢?勞基法施行細則第五條勞工工作年資以服務同一事業單位為限,並自受僱當日起算。至離職日今年我已休了12日(96小時),我所休的12天��
離職時特休假的計算方式 - 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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