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職時的勞資問題~ - 工作
By Belly
at 2013-06-21T00:00
at 2013-06-21T00:00
Table of Contents
各位專家們~
本人近日因離職一事倍感困擾,請各位專家幫忙解憂~~~
事因如下:
本人於今年四月十七日 任職於xx公司業務助理一職, 面試時曾說過想要找穩定且有錢景的工作長期任職,進入公司沒幾日人事單位主管並請求簽訂公司內部及競業條約 (以上皆無副本給予留存) ,條約內容本人因無留底已不知詳文,印象中有提及未在一個月前申請離職並做好交接須賠償公司損失且公司有提出告訴之權利!!
近日因個人考量想離開公司另尋前程,並於6/18口頭提出申請但公司一直推托無下文,故我於6/21提交申請書但單位主管卻拒收,並說我違反當出面試時會長期任職之承諾,告知我公司可以提出求償!
請求各位專家解答:
1)本人並未滿三個月但已完成預告離職,此行為是否達成不守信用需賠償公司損失??
2)單位主管說這期間公司所花費之心思及人事成本應對我求償,我該如何回應,是否 有法條可為我本人陳情??
3)若公司真提出告訴,我是否會敗訴呢?? 本人並無資金可與公司對抗,需要屈就於公司嗎? 可否有能安全離開此處的方法呢???
本人近日因離職一事倍感困擾,請各位專家幫忙解憂~~~
事因如下:
本人於今年四月十七日 任職於xx公司業務助理一職, 面試時曾說過想要找穩定且有錢景的工作長期任職,進入公司沒幾日人事單位主管並請求簽訂公司內部及競業條約 (以上皆無副本給予留存) ,條約內容本人因無留底已不知詳文,印象中有提及未在一個月前申請離職並做好交接須賠償公司損失且公司有提出告訴之權利!!
近日因個人考量想離開公司另尋前程,並於6/18口頭提出申請但公司一直推托無下文,故我於6/21提交申請書但單位主管卻拒收,並說我違反當出面試時會長期任職之承諾,告知我公司可以提出求償!
請求各位專家解答:
1)本人並未滿三個月但已完成預告離職,此行為是否達成不守信用需賠償公司損失??
2)單位主管說這期間公司所花費之心思及人事成本應對我求償,我該如何回應,是否 有法條可為我本人陳情??
3)若公司真提出告訴,我是否會敗訴呢?? 本人並無資金可與公司對抗,需要屈就於公司嗎? 可否有能安全離開此處的方法呢???
All Comments
By Liam
at 2013-06-24T19:19
at 2013-06-24T19:19
勞資雙方於勞動契約中約定競業禁止條款現行法令並未禁止,惟依民法第二百四十七條之一的規定,契約條款內容之約定
,其情形如顯失公平者,該部分無效;另法院就競業禁止條款是否有效之爭議所作出之判決,可歸納出下列衡量原則:1.企業或雇主須有依競業禁止特約之保護利益存在。
2.勞工在原雇主之事業應有一定之職務或地位。
3.對勞工就業之對象、期間、區域或職業活動範圍,應有合理之範疇。
4.應有補償勞工因競業禁止損失之措施。
5.離職勞工之競業行為,是否具有背信或違反誠信原則之事實。鑒於高科技產業中簽訂競業禁止條款情形越來越普遍,為使勞資雙方均能瞭解競業禁止之約定及合理限制,
並為衡平雇主財產權之保障 ,及保護勞工之工作權及職業自由,故本會整理學理上之論點,蒐集近年來若干
各級法院相關判決,歸納並分析,研擬「簽訂競業禁止參考手冊」,內容包括競業禁止之意義,簽訂之目的,
及勞資雙方簽訂競業禁止條款時應注意事項等,以供勞資雙方簽訂競業禁止約定時之參考。 因競業禁止約定係屬私法上之權利義務,如發生爭議時,當事人應循司法途逕處理;是以,該手冊內容並無涉
及任何行政命令或具有法律效力,僅為行政機關基於指導立場,撰擬該手冊以作為宣導參考之用。 在知識經濟時代,本會認為員工為企業發展之重要資產,故為確實保障企業的營業利益及競爭上的優勢,除了與
員工簽立競業禁止約定之方式外,企業應可從另一角度思考:即積極培養自己的人才,並透過良好的激勵措施,
留住員工的心,以創造企業營業利益之確保,而員工願意積極投入研發,當能達到勞資利潤共享之雙贏局面。
版大上述的三點可以不用擔心,而版大又有離職預告根本就沒有違反勞基法,勞方就業,本來就是要找穩定又有錢途的公司待下來,該公司的福利不好,留不住人才是正常的,所以,版大有提供勞務,雇主必須給工資給勞方,不可以有下列預扣勞方工資的情形發生,如果資方要扣勞方工資,版大可以到勞工局申訴
第 26 條 (預扣工資之禁止)
雇主不得預扣勞工工資作為違約金或賠償費用。依勞動基準法第二十二條規定,工資應全額直接給付勞工。同法第二十六條規定
,雇主不得預扣勞工工資作為違約金或賠償費用。所稱「預扣勞工工資」,係指
在違約、賠償等事實未發生或其事實已發生,但責任歸屬、範圍大小、金額多寡
等未確定前,雇主預先扣發勞工工資作為違約金或賠償費用。
第 78 條 (罰則)
違反第十三條、第十七條、第二十六條、第五十條、第五十一條或第五十
五條第一項規定者,處新臺幣九萬元以上四十五萬元以下罰鍰。
By Annie
at 2013-06-23T11:05
at 2013-06-23T11:05
這事不用怕 聽你這講這家公司可能有問題
更何況任職未滿三個月
拜託,這家公司一提告包準輸 而且反而會被勞工單位盯上
本人在一家公司任職超過三年 離職單一丟照樣走人自己開公司
告不贏啦
樓上各位大大都有提出正確法規
別怕 別理 更別被那些恐嚇的言語嚇著
他再恐嚇 你就好言說:那我去勞工局問看看好了
包準這公司嚇死 半夜都睡不著
別怕啦
By Tom
at 2013-06-21T23:43
at 2013-06-21T23:43
特定性定期契約期限逾三年者,於屆滿三年後,勞工得終止契約。但應於
三十日前預告雇主。
不定期契約,勞工終止契約時,應準用第十六條第一項規定期間預告雇主。
第16條
雇主依第十一條或第十三條但書規定終止勞動契約者,其預告期間依左列
各款之規定:
一、繼續工作三個月以上一年未滿者,於十日前預告之。
二、繼續工作一年以上三年未滿者,於二十日前預告之。
三、繼續工作三年以上者,於三十日前預告之。
第26條
雇主不得預扣勞工工資作為違約金或賠償費用。
版大未做滿3個月,故勞基法第16條就不用預告,以書面提交辭呈即可。
未在一個月前申請離職並做好交接須賠償公司損失且公司有提出告訴之權利,這段有觸犯第16條,無效。
貴公司要你做賠償,會違反到26條。
版大想安全離開,怕公司不讓你走,又擔心會被公司求償,可以先向當地勞工局求助,以電話、書面或e-mail做申訴,勞工局會出面幫你處理及分析給你知道。
By James
at 2013-06-24T21:30
at 2013-06-24T21:30
不必理它一走了之就沒事
要告讓他去告
新鮮人剛到社會跑跳
別被人家兩三句就唬住啦
他的目的就是想賴掉你薪水啦!懂嗎?
我就不相信他吃保撐著每天告人過日子
憲法規定人民有就業的自由權
工作合適就會繼續幹下去
不合適就一走了之
他要告妳什麼?
我生平最討厭這種一張唬爛嘴浪費人家的青春沒有良心,專幹欺騙社會勾當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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