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職特休勞基法是怎樣計算? - 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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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問我是在87年8月1日到職,而我打算在100年5月31日離職,而年資在99年8月1日就已滿12年了特休也有16天了,但我在5月31日要離職人資單位卻說未滿ㄧ年期間無新的特休是這樣嗎?但根據勞基法規定:一、一年以上三年未滿者七日。二、三年以上五年未滿者十日。三、五年以上十年未滿者十四日。四、十年以上者,每一年加給一日,加至三十日為止。我已達到十年年資每ㄧ年增加一天特休假,而我未達今年到職日,依勞基法我應該不會有新的特休ㄧ天,但有滿1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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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edwig avatarHedwig2011-05-02
誠懇回答你...一.依據勞動基準法第38條:「勞工在同一雇主或事業單位,繼續工作滿一定期間者,每年應依左列規定給予特別休假:1、1年以上3年未滿者7日。2、3年以上5年未滿者10日。3、5年以上10年未滿者14日。4、10年以上者,每1年加給1日,加至30日為止。」二.勞動基準法第三十八條規定,勞工每繼續工作滿一定期間後,每年應依規定給予特別休假,所謂每年係指勞工每繼續工作滿一定期間後,即應享有一定日數之特別休假,不因年中終止勞動契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