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自願離職證明 - 離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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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sheep1016 (梧棲小羊)》之銘言:
: 小弟有個朋友最近遇到一些問題想問問各位大大~
: 他在一間公司做了兩年又五個月
: 今天主管打電話給他說已經找到新的人員!!
: 所以你就做到月底,明天開始交接!!
: 前一陣子許多人都在傳說我朋友不做
: 我朋友跟主管不太好,所以應該是不適任離職
: 這樣可以申請非自願離職嗎?
: 還有這樣公司會給遣散費嗎?
: 這樣有算提前告知?

1.因為是主管提出,不是你朋友主動提出,所以算是雇主終止勞動契約

而依勞基法第11條規定,除非有以下五種狀況,不然雇主不得終止勞動契約:
一、歇業或轉讓時。
二、虧損或業務緊縮時。
三、不可抗力暫停工作在一個月以上時。
四、業務性質變更,有減少勞工之必要,又無適當工作可供安置時。
五、勞工對於所擔任之工作確不能勝任時。

且依勞基法第17條規定,必須發給資遣費

換句話說,除非雇主能舉證你朋友確實有不能勝任工作的狀況,不然不可以
請他走路。就算能提出,也必須付給資遣費

*資遣費算法:依勞工退休金條例,金額為 [2 + (5/12)] x 0.5 x 平均工資


2.接下來看預告期間,依勞基法第16條:雇主須於20天前提出預告
也就是雇主在今天(4/11)提出,那你朋友的最後工作日的確是在4/30沒錯
這20天仍須支薪,且每星期有兩天帶薪的謀職假(同條)


3.所謂的非自願離職證明,就是在離職證明中註記離職原因為勞基法第11條


總結來說,你朋友現在要做的事情如下:

1.和主管確認是不是要資遣他? 用哪一條法條資遣? 會不會給資遣費?
2.會不會開非自願離職證明(也就是上面會寫勞基法11條第X款的離職證明書)
3.千萬不要簽主動離職書
4.如果主管(或公司)在紅字部分有任何一點沒做到,立刻找勞工局檢舉


當然,訴諸法律是最後手段,如果能和公司協商出一個雙方滿意的條件,也無不可。
不過記得要白紙黑字寫下來以保障雙方的權益就是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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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ll Comments

Lydia avatarLydia2012-04-14
感謝大大的講解!!好清楚!!
Joe avatarJoe2012-04-16
那請問公司沒有照規定給特休假7天
請問可以追加回來嗎?
Andy avatarAndy2012-04-16
追不回來的,一樣直接去檢舉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