面試心得分享的誹謗問題!(懇請法律專家解惑) - 工作

Skylar Davis avatar
By Skylar Davis
at 2010-06-04T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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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是我在他網分享的面試心得 :
我說 : 你好,我是接到面試通知來面試的。
店員 : 喔,我們督導現在不在耶,他去我們外面新開的店面巡視
接著他就拿了一張印雙面的試卷給我寫
理面全部都是問答題,足足兩面
我大概花了20分鐘寫完試卷,那個督導還沒回來
這時一個媽媽來了,手上拿著一台 小DC
氣急敗壞地問店員 : 你們新竹的門市怎麼收掉了 ?
害我相機故障還要跟公司請假,大老遠跑來中壢找你們 !
店員 : 不好意思,因為新竹營運不理想所以就收掉了 ...
不過 xx相機 保固內有到府收送啊,不必特地跑來我們中壢啦
媽媽有點火大 : 我怎麼會知道 ? 你們那邊的店員又沒有跟我說 ! 有說的話我會笨到請假跑來修相機嗎 ?
最後店員就填了送修單了事
督導還是沒有來 ... 也沒有其他客人,店員就繼續看他的電腦 ...
我寫完考卷後約25分鐘,一個戴眼鏡微胖的男子回到門市
他就是店員口中的"督導"
督導說他因為去看在斜對面開的新門市所以遲到
我說 : 營運狀況蠻不錯的,這麼近又要開分店
沒想到督導的回答是 : 沒有啦,因為在NOVA裡面生意不好租金又貴
之後這裡的點要收掉,全部移到斜對面去了
想要仿造台北的店家,以旗艦店型態經營 !
我心想 ..... 剛剛才有人來抱怨新竹收了、你現在又說中壢也要收 ... 搞什麼東西啊 = =
旗艦店 ? 因為營運不佳而要收掉兩個點,開旗艦店是要拿來騙人的嗎 ?
之後督導隨便看了一下我寫的考卷跟閒聊
下了結論 : 你看起來外型、談吐、知識都不錯,我等一下直接將你引薦給我們老闆不用照程序回去等候通知了
然後就帶我到NOVA斜對面正在裝潢中的"旗艦店"二樓
老闆叫我先坐一下,他在跟裝潢師傅講事情
我又陷入漫長的等待
總共又坐了快半小時,老闆才回來
跟我說這邊2樓以後要開攝影教室,所以比較忙
老闆 : 看你還不錯,但是才剛畢業 ... 也沒有賣過相機
我們現在是想以旗艦店型態經營
我原本想找有經驗的、一來就可以火力全開銷售的人
但是如果你真的想做,下禮拜就來上班吧 !
(姿態擺得相當高,而且口氣有點不削)
老闆 : 我們公司月休7天,可以放一天的周末假
原本營業時間跟NOVA一樣,是早上10點到晚上10點
但由於我們這間店是新開幕,也想提供客人更長的選購時間
所以我希望前後各延長一個小時
也就是早上9點營業到晚上11點 !
( 哇靠,一天正常工時14個小時 ... 剝削就剝削,還講得義正嚴詞 )
基本上,我們的員工是無底薪制度
但是為了會計報帳,每個人在會計那邊登記的底薪是四千塊錢 !
( 什麼跟什麼啊 ??? 無底薪就算了,連作假帳也光明正大報給我知 ? )
我問 : 那員工的薪資是怎麼計算呢 ?
老闆 : 我們的業績不是看銷售額,而是看淨利為主
如果一個月你個人的銷售淨利可以達到10萬元以上,那大約可以領到4萬多塊 !
我說 : 那淨利賣差不多5、6萬呢 ?
老闆 : 那就可能只能領兩萬左右囉
老闆 : 如果你只會賣那些Canon、Nikon等大品牌,淨利就會很低
賣PENTAX、Olympus等淨利就比較高 ! 就看你怎麼賣囉
天下第一扯的面試事件過後約2~3個月
我與雲仔去逛逛,想順便問問 富士拍立得底片的價錢
在台北永佳相機買富士拍立得底片
白邊一盒200、彩色卡通一盒230
一進NOVA一樓,隨便找了兩家問問
兩家的報價相同
白邊一盒220、彩色一盒250
接下來又晃到2樓詢問
其中掛著 Nikon 招牌的店家還跟我報價 白邊240、彩色280
晃一晃原本要離開 NOVA了
我突然想起來位於一樓另一邊 "xx3C" 這家店
我就跟雲仔說 : 我們去問最後一家,我猜他應該是今天所有報價裡賣最貴的店 !
一到 xx3C ,店內坐著的就是上次那個瘦瘦的年輕店員
白邊一盒250、彩色一盒280 !
比起二樓最黑的店家還要再貴10塊 !
我說 : 怎麼比起人家貴這麼多 ?
店員回答 : 喔,先生你是在網路購買的吧 !
網路買要小心啊,通常都是會買到過期或是快要過期的底片
我們賣的保證是原廠公司貨喔 !!
( 騙新手還可以,當我不懂購物就是了 ... 永佳相機賣的可是便宜又新鮮的底片 !)
後來我就沒有再晃到中壢NOVA那邊去了
直到最近,在銀行工作的雲仔跟我說
她有一個客戶跟我一樣有在玩攝影
跟他聊到 XX3C 這家店
那個客戶也幹聲連連 !!
客戶說 : 我有朋友在那裡做事
多扯啊 ... 沒底薪,工時長
還曾經工作一個月只領到8千多塊薪水
又抱怨 : 連我跟他這麼熟的朋友,想說去他店裡贊助消費一下
報給我的"友情價"還比我去其他不認識的店家貴個2~3百
真他X的有夠黑 !
我聽完雲仔的敘述之後,仍然帶著竊笑
問題:
我所陳述店家的面試經過及詢價均為事實 !! 並無捏造 !
但是我無法提出書面證據 ... (因為面試經過都是口頭對談並無書面)
前天收到了第院檢察署的通知書(非綠色的傳票),通知我去說明
請問這情況這案子會成案嗎?我該如何處理呢?
謝謝 ~~~
Update:
昨天依通知書去了地檢署的詢問室(非偵查庭)
原告本人沒有出現,只來了一個律師
檢察官就問了雙方案情內容
當然是各說各話
律師說我捏造不實內容、我強調是真實親身經歷
我除了完整講出事實經過,還提出一些網友對這間店的不良經歷及前員工跟我對話的內容
並強調我是看了別人的經歷才有感而發,並無誹謗之犯意
律師則是挑了我一些語病,並說我隔了半年多才PO這篇文章,內容可能因記憶而有所誇大
最後檢察官說看我們要不要先和解看看
後來晚上律師打電話給我說他的當事人願意撤消告訴
但是希望我負擔他們請律師的訴訟費用,一共六萬元!
我目前是拒絕這條件了 ...
請問法律專家們
這案情之後可能會如何發展呢?
會建議我接受他們的和解條件嗎?
謝謝 !

All Comments

Ingrid avatar
By Ingrid
at 2010-06-08T20:21
你把文章放上來,卻沒有就其他客觀情狀說明,這不利判斷,畢竟文章中確實有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之事。
誹謗罪是處罰妨害他人名譽之行為,但為保障人民憲法上的言論自由權,勢必會有就處罰範圍為限制。
請你看看以下判決(最高法院九十三年度台非字第一六二號節錄),或許對你有幫助。
按刑法關於以意見或指摘具體事實而誹謗之行為,分別於刑法第三百十一條第三款為『對於可受公評之事而為適當評論』、刑法於第三百十條第三項為『對於所誹謗之事,能證明其為真實』之免罰規定,前者即為表彰『合理評論原則』,後者則係基於『真實抗辯原則』所設;然查如行為人所為評論係以攸關於公眾事務事實為基礎之情形,為期保障一般大眾對公眾事務的自由發抒評論以促使公共事務免於瑕疵,若限定表達者必須在陳述相關事實前均需做自我的事前檢查,確信確為真實未罹於法律責任後始得為之。則此『寒蟬效應』反降低公眾事務因經由公開討論而進步之機會,故必以在證明表意人係基於故意或重大過失而以不實內容侵害公務員名譽時,表意人始應就此誹謗言論負法律責任,此即美國聯邦最高法院在New York Times CO. v. Sullivan案件中所揭『真正惡意原則』。又所謂『實際惡意』係指表意人於發表言論時,明知其所言非真實(直接故意)或過於輕率疏忽而未探究其所言是否真實(間接故意),此種不實內容之言論即不受言論自由之保障,而應予以法律之制裁。是以,對前開誹謗罪阻卻要件之標準,應從寬採取『合理評論原則』( Fair Comment Principle)及『實際惡意原則』(ActualMalice Principle),始足以保障言論自由。(台灣高等法院八十七年上易字第七0五0號判決、台灣宜蘭地方法院八十七年易字第三八六號判決參考)。

憲法賦予人民言論自由,俾使得以實現自我、溝通意見、追求真理及監督各種政治或社會活動之功能得以發揮,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五0九號解釋即本此意旨,認國家對言論自由應給予最大限度之維護,故為「行為人雖不能證明言論內容為真實,但依其所提證據資料,認為行為人有相當理由確信其為真實者,即不能以誹謗罪之刑責相繩」之闡釋,而刑法於第三百十一條將特定情形免除於刑法罪責之外,亦係本此相同之旨趣所為之規定,是以對於誹謗罪阻卻刑罰之標準,應從寬採取「合理評論原則」及「實際惡意」原則。所謂「實際惡意」原則在應用上,係謂表意人對於具體事實有合理之懷疑或推理,而依其個人主觀之價值判斷,公平合理地提出主觀之評論意見,且非以損害他人名譽為惟一之目的者,不問其評論之事實是否真實,始可推定表意人係出於善意,得免去刑責之處罰。反之,苟表意人對於具體事實之評論已逾合理範圍,而達貶損他人名譽之程度,自非不得以妨害名譽罪相繩。
有問題來信討論吧。
Edward Lewis avatar
By Edward Lewis
at 2010-06-08T05:05
你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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Vanessa avatar
By Vanessa
at 2010-06-08T06:57
仔細的看了文章,說實在我真的看不出什麼重點,我想你問的重點應該是當事人在網路上將這事情的整個過程貼上網,而被原告(公司)向地檢署告發毀謗罪,而該項罪名是否會成立?
這裡先將毀謗罪的條文及免責條文貼上,再做進一步的分析說明,
刑法第 310 條 (誹謗罪)
意圖散布於眾,而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者,為誹謗罪,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散布文字、圖畫犯前項之罪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千元以下罰金。
『對於所誹謗之事,能證明其為真實者,不罰。』但涉於私德而與公共利益無關者,不在此限。
第 311 條 (免責條件)
以善意發表言論,而有左列情形之一者,不罰:
一、因自衛、自辯或保護合法之利益者。
二、公務員因職務而報告者。
三、對於可受公評之事,而為適當之評論者。
四、對於中央及地方之會議或法院或公眾集會之記事,而為適當之載述者。
以上是毀謗罪相關條文,由上面可得知這種行為是與毀謗的構成要件相符合的,所以是觸犯本罪責,但是請注意我做記號及劃線的那一段文字,就是你所說的如果是事實就不會成立了,關鍵在於是否是事實。
就實務上來說『誠實』是面對法律的最好解決方式,文中所提沒有錄音或是提不出人證來證明你所言不虛,這也是你最擔心的事情,一般人也是會被此困惑住,『舉證之所在,敗訴之所在。』這是訴訟上的關鍵點,原告已經舉證出毀謗的物證,而你卻無法舉證所言是事實,所以你擔心敗訴。其實檢察官會依職權去調查的,
1.檢察官會去查證文中所列出的那幾家店家查詢售價,如果你所言事實那就不會構成毀謗罪,反之就可能成立。
2.至於作假帳的部分因為會涉及偽造文書與逃漏稅的問題,有的檢察官會去查扣帳冊的,如果沒去做查扣的動作,或找不到證據也沒關係,因為一般犯罪嫌疑人第一個動作就是湮滅證據。這時你可主張進行測謊,不用害怕。法律之前人人平等。
3.即使成立也頂多緩起訴或者緩刑,不過在我看來應該是檢察官會簽結或不起訴處分。
不過你一定要依通知書指定時間前往說明,祝好運,下次做事之前要仔細想一下比較好。
2010-06-11 09:41:06 補充:
看了補充內容,個人認為你的拒絕是正確的,反正到法官那裏你再將事實陳述一次,這構不成毀謗罪的,我現在算給你知道律師價碼,在地檢署需5萬元,即便起訴到地院需5萬元,再上訴到高院亦需5萬元,總共需要15萬元,那間公司會願意花這麼多前與時間去打一場沒把握的訴訟嗎?再者如果沒贏對他們商譽也會有影響,而且最多你被判罰金或拘役得易科罰金,最多不過3萬元而已,並因採證困難對方還不見得會贏,而且你所說的都是事實,不用怕啦!
Delia avatar
By Delia
at 2010-06-08T00:02
個人覺得
你把工作 與產品 稿的太複雜ㄌ
第一 每一家公司的房租成本本來就不同 相對會反映在產品售價 XX3C成本較高 工資隨便1人至少25000 相對產品反映在價格 隨便找個印表機
同品牌 同規格 在這圈仔裡 價格沒有1家一樣 很正常
上訴到地院 非常不理性
同是1罐飲料 超商賣18 雜貨店賣15 大賣場賣14 批發商賣13
難道大家都不知道ㄇ 你這是自找麻煩
第二 通知書 只要跟地院有聯絡都會有回應 但我不建議如此舉動
你可能沒工作經驗 再NOVA報價的價格 表面上280 實際上可以殺價
根本與你所看的情況是不同
如果以你的標準在買東西 隨便都可以告商家賣太貴
凡是三思而後行

秘密交往一切都變了樣了

Mason avatar
By Mason
at 2010-06-04T00:00
小弟最近交了一個女朋友,這個女朋友是跟我同公司的同事她之前是跟T再交往然後我發現她對我的關懷越來越多也� ...

請問大家為何想與家人一同看電視?

Ethan avatar
By Ethan
at 2010-06-04T00:00
因為學校作業有討論到這部分,所以想多多瞭解大家的想法,歡迎大家回答,一起討論,回答愈詳細愈好喔,謝謝 ...

99年沙鹿高工機械科建教班20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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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y Zora
at 2010-06-04T00:00
基測分數已經出來了不過並沒有很高分總分才232...PR40但由於我的家庭狀況並不好於是我想報名沙鹿高工機械科的�� ...

一鍵還原安裝以及gxp重灌光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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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y Eartha
at 2010-06-04T00:00
如題最近電腦中毒有gxp重灌光碟...但是重灌好久--+一鍵還原只需15分鐘重灌光碟卻要1~2小時atat?想說先重灌完再安�� ...

台積電的薄膜設備助理工程師的工作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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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y Wallis
at 2010-06-04T00:00
請問...台積電的薄膜設備助理工程師的工作內容是什麼呢?
需要穿無塵衣工作嗎?
是否會經常加班呢?
如果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