面試時簽約了工作未滿七天不得領薪!! - 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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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幾天剛從公司離職
只做了五天
因為要久坐腰受不住 於是自己向公司提離職
結果因為在面試時
要簽名 裡面有幾點公司規定的細項
其中一個是工作未滿七天不得領薪水
於是我真的就領不到薪水
而這五天中
在第四天我還開始配合公司的加班
事後回想
勞基法不是有規定只要有工作一天 就算是半天也要支付薪水嗎?
難道因為當初我已經有在公司面試時簽名了
我就真的不能薪水嗎?
公司這樣私下跟我們簽約 是不是就有他們成效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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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補充說明一點
公司除了讓我簽下未滿七天不得領薪之外
甚至也不發給離職證明以及勞健保轉出單
如果我找到新工作
這兩點我很困擾 通常剛報到新公司都會要求繳交離職證明以及勞健保轉出單的
公司這兩點是不是也有危勞基法?
勞工局有24小時申述專線嗎?
我是否應先向公司反應
若公司強硬不給我在打電話到勞工局投訴呢?

All Comments

William avatarWilliam2010-12-19
打電話向勞委會申訴,他們會告訴你怎麼處理,違背勞基法的簽約應該無效。上個月初也遇到一份如下契約,後來放棄該工作,但仍有領到一週的試用工資。契約內容大概如下:試用一週、培訓二年,需配合外派至中國廠、店訓練,培訓期間不得辭職或被退訓,否則須賠償所領薪水的五倍,十年內不得任職於競業性相同之同業。這種違反勞基法的約簽了不見得有效,但總會惹了一身腥。此處所說的培訓,並非公司或工廠花錢送你去訓練機構受訓,而只是要你跟著公司內部員工一同工作而已。
2010-12-18 00:46:40 補充:
勞基法規定任職第一天就應替勞工加保…不論試用、工讀或兼差…
但是很多小公司都欺負初任職者,試用期間多沒幫他們加保,
你再找到新工作時,由新公司直接幫你加保即可,不需離職證明以及勞健保轉出單,這是我們月初剛問的答覆。
Ursula avatarUrsula2010-12-18
版大以下為勞委會的解釋,給版大參考,公司的工作規則已經違反了公平原則,所以是無效的,請版大告知雇主,否則請到勞工處申請調解.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九十一年十一月二十八日勞動一字第0九一00六二二四三號令
事業單位工作規則應公開揭示,其內容違反法令之強制或禁止規定或其他有關該事業適用之團體協約規定者,無效。內政部七十五年六月廿五日(75)台內勞字第四一五五七一號函

依勞動基準法第七十條之規定,事業單位工作規則之訂立,應報請主管機關核備,並公開揭示。如未符上開法定要件
,自不發生工作規則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