預備合併上訴和不利益變更禁止 - 考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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剛剛在看民訴時產生了一點疑問不知道這樣的推理是不是對的

甲告乙,一審判甲先位之訴敗訴,備位之訴勝訴,乙不服上訴,如果二審認為甲先位之訴有
理由,對乙應該是用民訴449條第一項駁回嗎?

因為是不利益變更禁止,不得對乙為更不利的判決?且至少乙在一審先位之訴還有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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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ll Comments

Olivia avatarOlivia2019-01-19
對啊 因為預備先位有理由就不用審備位
Adele avatarAdele2019-01-20
一樓的回答雖無錯誤,但於題目顯無關聯。
不論甲是先位敗訴、備位勝訴 或 先位勝訴 結果都是甲勝訴
Tracy avatarTracy2019-01-22
一審結果-甲勝訴,乙上訴;二審結果-甲勝訴。乙均為敗訴
Ophelia avatarOphelia2019-01-24
我好像會被打臉....|||= =a(抓抓)
Quintina avatarQuintina2019-01-26
William avatarWilliam2019-01-29
自己的臉自己打....
Vanessa avatarVanessa2019-01-31
甲未上訴,二審只能審備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