剛剛在看民訴時產生了一點疑問不知道這樣的推理是不是對的
甲告乙,一審判甲先位之訴敗訴,備位之訴勝訴,乙不服上訴,如果二審認為甲先位之訴有
理由,對乙應該是用民訴449條第一項駁回嗎?
因為是不利益變更禁止,不得對乙為更不利的判決?且至少乙在一審先位之訴還有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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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告乙,一審判甲先位之訴敗訴,備位之訴勝訴,乙不服上訴,如果二審認為甲先位之訴有
理由,對乙應該是用民訴449條第一項駁回嗎?
因為是不利益變更禁止,不得對乙為更不利的判決?且至少乙在一審先位之訴還有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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